协会章程
楚雄州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楚雄州保险行业协会是由在楚雄州依法经营的保险机构(包括各保险公司,各保险经纪、公估、代理机构)自愿结成,经楚雄州民政局审核同意登记注册的全州保险行业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凡经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楚雄州设立的保险机构(包括各保险公司,各保险经纪、公估、代理机构)均可成为协会会员。
协会英文名称为: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ChuXiong,缩写为:IACX。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配合业务主管单位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楚雄州。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设在楚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组织制定行业标准。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服务标准和行规行约;
(三)积极推进保险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保险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协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罚,涉嫌违法的可提请监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建立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和维护;
(五)接受和办理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六)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主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三)协调会员和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维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受监管部门委托,开展从业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和培训工作;
(五)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六)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内容。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根据授权,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实现信息共享;
(二)加强与其他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三)参与省内外协会组织间的交流合作,借鉴先进技术和经验;
(四)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表彰先进典型,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六)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单位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代表参加本会的活动。单位会员更换代表需向协会书面报告,经确认后,继任会员单位代表资格。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况时,应报协会备案,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一)凡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经营地域为楚雄州境内)的中资、外资、中外合资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二)经保险监管机关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经营地域为楚雄州境内)的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中介分支机构,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协会: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法人营业执照及协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三)经本会理事会审议或会签审批后,即可成为会员。
(四)由协会颁发给会员单位“单位会员”匾牌。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向本会提出维护基本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六)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接受协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六)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七)联络方式变更时及时通知本会;
(八)按规定缴纳会费;
(九)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资格的变更和终止:
(一)会员单位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和终止;
(二)会员单位可自愿退会。会员退会应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协会应当取消其会员资格;
(三)会员单位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协会其它有关规定行为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四)取消其会员资格的单位收回“单位会员”匾牌。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收缴标准;
(五)制定和修改选举办法;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审议协会发展的重大事项;
(八)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
会员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十六条 有1/3以上会员或经理事会提议,须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或决定应当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以无记名方式表决,并经全体会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一)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
(二)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第二节 理事会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行业协会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组成。
理事会的人数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 理事的产生程序: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由上一届理事会提名新一届理事候选人,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协会,报理事会备案,办理调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经济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代表机构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和批准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十)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执行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4年。理事会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届期同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会人员出席方可举行,其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应当经全体理事会人员的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召开理事会,须提前7日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理事。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三分之一的理事提议,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本会负责人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有从事本行业3年以上经历,熟悉行业情况,在业内有一定良好声誉,热心社团组织;
(二)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四)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会员单位的人员担任,不得是近亲属,或者具有其他利害关系。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现职公务员不得兼任行业协会单位负责人。
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有损行业利益行为的,或因其他突发原因需离任的,由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排名在前的副会长临时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同时理事会及时研究确定人选,并报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同意。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因工作变动或调离会员单位的,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同意后,递补空缺职务。会长、秘书长离任需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安排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
(四)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理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五)提名秘书长,聘任、聘用协会各类专职人员;
(六)根据行业业务发展需要,可代表行业协调州政府相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 完善协会的民主办会、民主决策机制。建立会长办公会议制度。会长办公会议主要由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参加。
会长办公会议研究讨论的主要议题是:
(一)贯彻落实监管部门安排部署的重要工作及需向地方党委政府请示、汇报、协调的重要事项;
(二)本会近期需开展的重要工作安排;
(三)涉及本会重要岗位职务人事变动事项;
(四)本会开展工作和开展活动需开支的大额支出;
(五)其他需要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
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2个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原则不参与保险行业协会财务等具体事项决策和审批。保险行业协会具体业务事项采取事前报告机制向专职副会长报告。对违反政策、制度和纪律要求的事项,专职副会长按照程序可通过提请召开会长办公会方式重新确定。
(二)负责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协会职工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保险行业协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经营管理方向。
(三)负责研究制定加强保险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规划、制度和措施,指导保险行业协会党支部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规范提高党建工作水平,推动支部共建工作。
(四)负责保险行业协会党风廉政建设,督促协会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按照监管要求,结合协会工作实际和保险机构状况推动清廉金融文化建设。
(五)负责加大对保险业监管政策的宣传执行,指导保险行业协会牵头组织保险机构开展重大经济金融方针政策、监管政策的宣传教育培训,协助监管部门加大政策落实的监管力度。
(六)及时向分局党委汇报协会工作情况和党建工作情况;认真完成分局党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三条 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签发日常文件,处理日常事务。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决算工作;
(三)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人选,提出秘书处机构设置和工作人员聘用意见;
(五)接受会长委托,代表协会发言和签署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并保存10年。
临时会员大会、临时理事会会议均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四节 监事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其中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三十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三十七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会员大会,列席理事会,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其行为损害本会以及公共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审查本会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向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四)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议经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监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诚实守信,具有丰富的保险业实践经验;
(四)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五)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或者服务的合法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二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会长单位缴纳标准:6万元;
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单位缴纳标准:3万元;
理事单位缴纳标准:1.5万元;
单位会员(县支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缴纳标准:0.6万元。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四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每年度编制上年度决算报告和本年度预算报告,报理事会审查,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九条 本会建立专职工作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待遇水平,结合协会和行业实际,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五十一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楚雄州保险行业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楚雄州保险行业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五十三条 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五十四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五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协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五十六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协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决议由理事会提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条 本会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9月7日第五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