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涉嫌犯罪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怎么实现

发布时间:2017-11-07

  作者来源:中国保险报

  案情:

  2016年11月7日20时许,X某在事故地横过马路时,被田某驾驶的陕A牌照车辆撞倒致伤。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负事故主要责任,X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田某车辆投保有交强险以及商业三者险。X某经诊断为闭合性颅脑损伤(重)、弥漫性轴索损伤、脑损伤等。田某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X某拟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寄交诉状时,刑事案件主办法官明确表示,提附带民事诉讼可以,但附带民事诉讼不会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虽经两次沟通,主办法官仍然回复上述内容,并建议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问题:

  交通肇事涉嫌犯罪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实现途径是什么?

  分析: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是受害人遭受的“物质损失”

  (一)相关法条摘录

  1.《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理解:该条作为《刑诉法》规定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条文的基础法条,强调的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法解释》)

  (1)第一百三十八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理解:该条司法解释首先明确了被害人仅因物质损失(物质损失既可能是因人身权利被侵犯而导致,也可能是财物被毁坏而导致),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其次,因犯罪侵犯遭受的精神损失(与物质损失相对),不能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也不能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第三,因犯罪侵犯而遭受的精神损失,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同时赔偿“物质损失+精神损失”来主张。

  (2)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告知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理解:对应《刑诉法》第九十九条和《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强调了受害人遭受物质损失是附带民事诉讼前提。

  (3)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 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理解:附带民事诉讼确定的被告人赔偿数额,补偿的是受害方因被告人的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仍旧强调的是物质损失。

  (二)通过对《刑诉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的分析理解,可以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仅仅针对受害人的物质损失进行赔偿。与物质损失相对应的精神损失,不能得到支持。

  二、在“一案诉三家”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得到法律支持且有充分保障

  1.《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2.《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四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4.《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5.《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六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述规定,可以得出:

  1.根据《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四条和《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交通事故司法解释》第十六条,一案诉三家(交通事故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起诉侵权方车辆交强险承保人、侵权方车辆商业三者险承保人、侵权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第一顺位赔偿责任人的交强险承保人,其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替代责任、法定责任、确定分项限额责任。

  3.一案诉三家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交强险承保人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可以应受害人一方的要求优先用于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4.一案诉三家的民事诉讼途径,使得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法定分项限额内获得保证且可以优先实现。

  三、结论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赔偿责任范围仅涵盖基于基础犯罪事实而给受害方造成的物质损失,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不包括受害方所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请求。

  2.对于致人伤害的交通事故,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已赋予受害方“一案诉三家”的民事诉权,且受害人可依法要求责任人承担相应精神损害赔偿+交强险分项限额优先赔偿精神损害。这是该诉讼途径相对于不支持精神损失赔偿请求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优势。

  3.侵权人涉嫌犯罪的交通事故,对于民事赔偿,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道路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解释》)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般规则而言,属于特别法规定。在法律适用方面,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且用特别法就已能够解决争议问题的,便不再需要一般法规则上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即使受害人的索赔请求中包含精神损失抚慰金,通过明确规定了“一案诉三家”的特别法规定就能解决,轮不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一般法规则上场。

  4.不同诉讼适用的程序法规定有所不同,诉讼结果也会有所不同。受害人应当选择更为适当的法律工具,通过提起“一案诉三家”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民事诉讼这一司法救济途径,实现自己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