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能否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代位追偿?

发布时间:2016-01-19

作者来源:中国保险报

案情简介

2013年8月,刘先生为自己的车购买了车辆损失险,附加划痕险,保险期间为1年。同时刘先生还在此家保险公司为自己投保了一年期的意外伤害保险。

2013年10月5日晚20时左右,刘先生和妻子吴女士一同驾车回家。路上两人发生了争吵,在停车下车后,妻子吴女士一怒之下对车辆进行破坏,造成车身多处划痕。刘先生在上前制止吴女士的行为时,不慎被推倒受伤骨折。次日,刘先生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一是赔偿车辆损失,二是赔偿自身受伤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经调查核实后表示同意向刘先生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以及车辆损失的保险赔偿金,但同时对吴女士对车辆造成损失的部分行使代位追偿权。

但刘先生和吴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的部分应同造成人身伤害的部分一样不追偿。并且既然买了保险,保险公司就不应该再去向第三者索赔,这样的话不用买保险,直接向第三者索赔也是一样的。此外,两人是夫妻关系,保险公司如果进行代位追偿的话,相当于保险公司没有赔偿。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吴女士打算起诉保险公司。

争论焦点

1.针对两起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有权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偿权?

2.当第三者为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时,保险公司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吗?

案例分析

一、在人身保险当中,保险人无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利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因为人的身体价值是无法衡量的,所以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无权向第三者追偿,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利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也是给被保险人提供最大的保障。

本案中,被保险人刘先生因为被其妻子吴女士推倒而骨折,虽然是因为第三者的行为引起的保险事故,但保险公司向刘先生支付因骨折而产生的医疗费用之后,不能再向吴女士进行代位追偿。

二、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有权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偿权,但保险人不能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追偿权,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案中,刘先生购买的车辆损失险,附加划痕险属于财产保险。保险标的为刘先生拥有的车辆,且车辆因第三人的破坏发生损失造成保险事故,因此保险公司具备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

但是问题来了,在财产保险中,当第三者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时,保险公司还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从本条规定来看,保险人是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但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除外。在本案中,刘先生的妻子吴女士虽然是因为争吵生气进而破坏车辆造成保险事故,但吴女士完全可以意识到破坏车辆造成的后果,所以可以认为这是吴女士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因此,即使吴女士是刘先生的家庭成员,保险公司仍具备向吴女士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思考启示

在人身保险中,如果由于第三者的行为造成保险事故,不论第三者的身份,保险人都不具备代位追偿的权利,且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利向第三者请求赔偿。这是法律基于对人的身体和生命价值的尊重,是能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最大保障。

而在财产保险中,如果由于第三者的行为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不可以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追偿,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故意造成保险事故之外。

由此可以看出法律是保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之间的利益关系的,对于家庭成员的过失或者无意行为而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是无权行使追偿权的。但是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故意行为,被保险人或许会从中获取不当利益,引发道德风险。比如说被保险人为了更换一辆新车,让其家庭成员故意破坏旧车以此获取保险赔偿金来购置一部新车。

因而保险公司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并不是变相的逃避保险责任,而是规避或者防范此类道德风险,防止被保险人从中获取不当利益。

而在如今的社会当中,不乏有人利用保险获取不当利益,但保险的真正意义是在于防范风险,弥补损失。值得一提的是,虽然人身保险中保险人不具备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是如果投保人或者受益人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可以拒赔并且受益人将会丧失收益权。

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和理解保险人对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偿的权利,让保险发挥出最大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