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受害人已获赔 无权主张交强险再赔
发布时间:2016-01-19
作者来源:中国保险报
基本案情
2014年5月13日12时55分许,陈××无证驾驶轻型自卸货车与唐××驾驶并搭乘刘××的二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事故致受害人刘××死亡。经上饶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陈××、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陈××与刘××家属唐××、唐明×达成赔偿协议,由陈××向唐××、唐明×一次性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唐××、唐明×今后不得以任何形式向陈××提出任何赔偿要求,由陈××向赣EE8××号车的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理赔,所得理赔款与唐××、唐明×无关。协议履行完毕后,陈××向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中心支公司申请理赔时,得知保险公司以其无证驾驶拒赔,故借死者家属名义向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陈××及其承保公司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理赔11万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本起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客观、公正,本院予以采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酒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故原告唐××、唐明×要求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符合事实法律,应予支持。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某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称:“被上诉人陈××无证驾驶致刘××死亡,且被上诉人唐××、唐明×已获得全部赔偿,上诉人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查清事实,撤销原判,依法驳回原审原告唐××、唐明×诉讼请求。”
唐××、唐明×二审答辩:“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中被上诉人已提供了相关证据,交强险是保险公司的义务,保险公司应予理赔。”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唐××、唐明×已经根据双方协议从陈××处获得28万元赔偿,是否还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问题,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看,侵权责任主要采取填补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实际损害是多少,赔偿就偿付多少。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看,其主要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防止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因侵权人无力赔偿或难以向侵权人求偿的情况下,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所规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实际上是受害人对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或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具有选择性。在受害人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其无权再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唐××、唐明×与陈××约定本案最终赔偿数额为28万元,并已从陈××处获得了28万元,其无权再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故对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予以支持。”
据此,某中级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唐××、唐明×的诉讼请求。
■裁判要旨
关于受害人在侵权人处获得赔偿后是否仍有权请求保险公司赔偿的问题,应根据受害人的选择及是否已获得全部赔偿来确定。本案中,受害人与侵权人达成赔偿协议,约定事故赔偿最终金额为28万元且已履行,在受害人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部赔偿后,其无权再向保险公司求偿。
■裁判解析
本案涉及的争议焦点:受害人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部赔偿后,是否还有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1.本案系因无证驾驶引发的交强险拒赔案件。
从案由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来看,本案主张交强险赔款的权利主体系交通事故受害人,而非被保险人(侵权人)。在受害人起诉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无论肇事司机是否存在无证、醉驾等交强险法定免责事由,保险公司均需在交强险限额内无条件向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只是在垫付交强险赔款后其有权向侵权人追偿。而本案的实质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损失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了足额赔偿,此时受害人是否还有权向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保险金?同时,本案实际上还涉嫌虚假诉讼,但遗憾的是,本案二审法院对此未做任何阐述。
2.关于受害人在侵权人和保险公司间求偿的问题。
在驾驶人存在违法情形导致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受害人所受人身损害程度不同,其从侵权人或保险公司取得实际赔偿的难度以及实际取得的赔偿数额不同等多种因素,使得实践中受害人获得损害赔偿的情形较为复杂。在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交强险保险公司予以赔偿时,应当注意区分不同情况具体分析。关于受害人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部或部分赔偿的,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明确指出:“在受害人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部或部分赔偿的情况下,是否还有权向交强险保险人请求损害赔偿呢?从《侵权责任法》所确立的损害赔偿原则看,我国目前侵权责任主要采取填补原则,即有损害才有赔偿,实际损害是多少,赔偿就偿付多少。从交强险设立的目的看,其主要是为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防止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因侵权人无力赔偿或难以向侵权人求偿的情况下,受害人无法得到及时救治等。因此,本条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应当理解为受害人对向侵权人请求赔偿或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具有选择权,在受害人已经从侵权人处获得全部赔偿的情况下,其无权再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在受害人从侵权人处获得部分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在赔偿时相应扣减。”本案二审判决的论理部分即直接引用了最高院民一庭的上述司法观点,值得称赞。
3.如何处理交强险无证、醉驾等保险案件?
类似本案的诉讼案件时有发生,这是由于交强险的性质及司法实践造成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醉驾的,保险公司均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垫付,垫付后保险公司享有向侵权人追偿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的驾驶人在事故发生后,为减轻或避免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大部分肇事方都会争取与受害方达成赔偿协议,由侵权人依法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从而获得受害方的刑事部分谅解等。待驾驶人承担侵权责任后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时,侵权人一般又假借受害人之名义提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之侵权诉,而非以自己名义提起保险合同之诉,进而形成交通事故案件中的“虚假诉讼”。因为以受害人名义起诉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无论如何保险公司均需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而以侵权人自身名义提起的保险合同之诉,则法院一般直接驳回其诉讼请求,因为不存在保险公司向侵权人垫付交强险又向侵权人追偿的必要性。
辨别此类虚假诉讼案件,一方面可以从诉讼请求金额来看,一般诉讼请求仅限于交强险范围的,如死亡案件的诉讼金额为11万元或者等,则多数侵权人已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其次对于此类交强险免责案件,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侵权双方是否达成赔偿协议(实际赔偿情况)进行重点调查,主要从处理事故的交警部门入手,调阅交通事故相关案卷,同时也可以直接找受害方了解情况。当然,在受害方与肇事方恶意串通的情况下,后者调查是相当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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