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12-12
一、试点意义和试点开展情况
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是银保监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健全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重要决策的具体措施,是为新市民提供人身保险服务的重要渠道,是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和人民性的必然要求,从宏观上有利于畅通国民经济循环、构建新发展格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和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从微观上是推进金融供给侧改革、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促进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扩大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云南银保监局办公室关于做好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云南省内9家人身保险公司今年3月末开始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目前中国人寿、人保寿险、新华人寿、太平洋人寿等7家保险公司在售国寿鑫享宝、人保寿险福寿年年、新华人寿卓越优选、太保易生福 等8款保险产品。截至2022年9月30日,全省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辖内16个州市累计销售5186件,保费收入2669.92万元;对新经济、新业态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销售件数1228件,占总销售量的23.68%,合计销售金额633.04万元。排名(按销售金额)前三的分别是中国人寿,保单件数3811件、销售金额1031.73万元,人保寿险342件、601.42万元,新华人寿539件、379.29万元。消费者可以通过保险公司营业网点、保险个人代理人、代理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银行网点、互联网渠道咨询购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集中的快递、出租车、网约车、旅游、建筑工、外卖送餐、网络主播、保洁保安、自主创业、餐饮、中介等行业还可以通过所在平台企业、单位、行业协会等机构组织集中咨询并办理个人投保。
二、产品概述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以养老保障为目的,领取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领取期不得短于10年。采取账户式管理,账户价值计算和费用收取公开透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投保简便、交费灵活、收益稳健。
三、产品特点
(一)保险责任范围更广
包括年金领取责任、身故责任,鼓励保险公司以适当方式提供重疾、护理、意外等其他保险责任。
(二)投保门槛低,交费方式灵活
产品的最低起投金额、追加金额低,可采取趸交、年交、月交进行交费。被保险人为新产业、新业态从业人员和各种灵活就业人员的,其相关企事业单位可以适当方式,依法合规提供交费支持。企事业单位相关交费在扣除初始费用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权益全部归属个人。
(三)设置积累期和领取期
积累期即交费期。在积累期采取“保证+浮动”的收益模式。积累期交纳的保费扣掉一部分初始费用(最多不超过5%,目前多数公司免收,实际以合同记载为准)后全部进入个人账户。从目前在售产品看,保险公司为消费者提供风险偏好不同的两个投资组合,分别是稳健型账户和进取型账户,两个账户的保证利率的范围在0%-3%。投资组合收益水平应反映保险公司投资能力和实际投资收益情况。保险公司按年度结算投资组合收益,并公布上一年度投资组合的实际结算收益率,并按年结算个人账户价值。
消费者年满60周岁方可按合同约定日期领取养老金,进入领取期。保险公司提供定期领取(领取期限不短于10年)、终身领取两种方式供消费者选择。保险公司制定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养老年金领取转换表(以下简称转换表),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按转换表计算出被保险人生存情况下每期领取的养老年金。转换表根据预定利率、生命表变化对转换表适时调整,并在公司官方网站显著位置公布调整后的转换表。消费者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锁定当期转换表,也可在到达约定的开始领取年龄时锁定当期转换表。养老金领取可衔接养老、照护服务,但须另行签署相关服务合同。
(四)产品设置有两个账户可转换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为每个投保人设置稳健型账户和进取型账户,适合风险偏好不同的消费者,在积累期,投保人
可以每年申请进行一次账户转换,转换权益以合同记载为准。
四、产品责任
包括年金领取责任、身故责任,根据试点保险公司产品不同,提供重疾、护理、意外等其他保险责任。
(一)积累期内承担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积累期内身故,保险公司将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保险金,赔付金额不低于个人账户价值。
(二)领取期内承担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生存至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在60周岁及以上,保险合同有具体约定),保险公司将被保险人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按转换表计算出被保险人生存情况下每期领取的养老年金。同时注销个人账户。养老年金领取方式、领取类型和领取金额在保险合同上载明。
领取方式主要包括: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领取。即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及其后每年(或每月)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保险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被保险人身故。若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不计利息)小于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保险公司按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不计利息)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合同终止。2.固定期限(10或15、20、25、30年)领取。即在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及其后每年(或每月)的对应日,如被保险人生存, 保险公司按确定的领取金额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合同终止。如被保险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不计利息)及养老年金领取起始日零时的个人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不计利息)的差额两者中的较大者一次性给付,合同终止。
保险责任因各公司产品条款存在差异,实际请以保险条款为准。
五、和传统商业养老保险比较
(一)保险责任不同
一般商业养老年金保险:通常为年金领取责任、身故责任。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所有产品都包括身故责任、年金领取责任。根据试点保险公司产品不同,提供重疾、护理、意外等其他保险责任。
(二)交费规则不同
一般商业养老年金保险:投保时确定趸交或年交的交费方式以及交费金额,一般不得变更,最低起投交费金额较高。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投保时确定趸交、年交、月交,缴费灵活,最低起投金额低至100元、如出现断交保单继续有效,缴费金额可以根据投保人收入情况自由调整,特别适合收入不固定的灵活就业人员,最低追加金额低至1元起。
(三)领取规则不同
一般商业养老年金保险:被保险人年满达到国家规定的
退休年龄后可领取养老年金,大部分产品是终身领取。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方可领取养老年金,可选择定期领取和终身领取两种领取方式。
(四)退保规则不同
一般商业养老年金保险:在犹豫期内要求退保的,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在犹豫期后退保,按照约定向投保人退还退保时的保单现金价值。
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在犹豫期内要求退保的,无息退还已交保险费。在犹豫期后退保,按照约定向投保人退还退保时的保单现金价值。在积累期退保,按约定比例退还保单现金价值。进入领取期后,投保人不能申请退保。被保险人罹患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颁布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中定义的重大疾病,或遭遇意外且伤残程度达到人身伤残保险评定标准1—3级的,可以申请特殊退保。在积累期申请特殊退保的,退保现金价值为申请时的个人账户价值;在领取期申请特殊退保的,退保现金价值为申请时保证领取剩余部分与年金转换时账户价值减去各项已领取金额的较大者。
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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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彝族自治州中心支公司 13708787910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8961890
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楚雄中心支公司:33955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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