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公众责任险 有效保障公民权益
发布时间:2016-01-19
者来源:中国保险报
近年来,国内发生的多起影响较大、社会反映强烈的重大社会公共安全事件,唤起了人们对公众责任险的重视。如何大力发展公众责任保险,使其真正起到对百姓生活保驾护航的作用,已经是摆在相关政府部门和广大保险从业人员面前迫切需要解决的难题。
公众责任是指公共场所的经营人在经营公共场所时由于过失等侵权行为,致使在该公共场所的消费者的人身或财产受到了损害,依法应由责任人对受害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是对公众责任的保险,由于经营方常常因疏忽或是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及正常的经营活动顺利进行,公众责任险正是为适应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转嫁这种风险的需要而产生的。公众责任保险可适用于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公众活动场所特别是企业或大型会议、赛事、展览等的组织者投保公众责任保险已经是一种国际惯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十分重视公众责任保险的推行,以保障公民和消费者在公众场所的安全和权益。
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原因
目前,我国公众责任保险发展滞后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众认识和接受程度不够。目前,保险业对公众责任险业务的宣传力度不够,国内公众对公众责任险知之甚少,对公众责任事故往往缺乏足够的维权和索赔意识,发生民事损害纠纷时,一些受害者不知道运用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即使有的受害者知道通过法院向企业索赔,但因举证困难、时间耗费过多等种种原因放弃索赔而“自认倒霉”,因为即使诉讼获胜往往得到的赔偿也比较有限。
经营者对自己应对社会公众承担的责任没有清晰的认识,对公众责任险的转嫁责任风险机能缺乏了解。加之公众责任事故的发生率并不高,大部分公众场所业主存在侥幸心理,有些宁可独自承担风险,也不愿因投保而增加经营“成本”,且一旦出现大的公众场所事故,主要依靠政府出面做善后的抚恤处理,根本不知道运用保险管理风险和转嫁风险的保障机制和手段。
其次,保险公司积极性不高。责任保险虽然是财产险的一个险种,但与传统的财产保险相比,开办时间短,所占比例小,公众责任保险不仅标的分散,保费低廉,而且风险大。在技术、管理上对保险公司的要求较高,加之前面提到的公众接受程度不够,有效需求不足,因此都不愿意花大力气在公众责任险上,导致了我国的责任险种较为单一,产品开发速度相对较慢,创新力度不够,在险种开发和创新方面后劲不足。在设计产品时无法将所有风险都考虑在内,加上保险公司自身的技术条件落后以及责任险经营情况不理想,因此,保险公司对发展公众责任保险的积极性也就不高。
此外,目前有关相关法律法规不太完善,同时政策层面的支持力度不够。
发展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积极意义
(一)有利于受害人及时得到补偿
如果经营者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当意外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介入责任事故的事后救助和善后处理,受害人可以迅速获得赔偿,尽快恢复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别是在一些重大的责任事故发生后,在事故责任人无力赔偿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公众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使赔偿有所保障,使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利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有利于保险公司扩大保源
随着社会经济活动的多样化,市场主体多元化,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责任的利益主体,必然需要通过投保来化解和转嫁无处不在的各种风险,保持经营管理的稳定。从社会经济发展需求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保险经营的依据是大数法则,保险的覆盖面越广,就越能分散风险。因此,发展公众责任保险对保险公司来说也非常有利。
(三)有利于保障国民经济的有序运行
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经营者总会遇到这样那样的责任风险。如果每一次责任事故的风险都由企业自身完全承担,很有可能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但如果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经营单位只需交纳少额保险费就可将日常经营中的大额无法确定的巨额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避免因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破产或生产秩序受到严重破坏,保持生产经营的稳定性。
(四)有利于减轻政府的负担和压力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责任保险已经成为灾害危机处理的一种重要方式,成为政府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重要辅助手段之一。而在我国,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措施基本上是以政府为主导的,市场发挥的作用很小。发展公众责任保险后,政府可以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和多元化的管理模式,利用保险公司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充分发挥其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地转嫁风险,辅助政府进行社会管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和压力。
发展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对策
(一)加强社会宣传力度
全社会对保险的认识和理解非常有限,更谈不上利用保险管理企业和个人风险。因此,保险业必须充分认识宣传的重要性,加强宣传力度,在社会上大造声势,以新颖的形式(如宣传册、产品推广会、企业交流会等)和丰富多彩的内容大力宣传责任保险,引起社会共鸣,提高社会公众维权意识,强化责任人的法律意识,培育全社会的维权意识和风险转嫁意识,为推动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和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政府提供政策支持
开展公众责任保险既是一种经济行为,也是一种公共社会管理行为,反映了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体现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发展公众责任保险,政府责无旁贷,积极发挥引导和推动作用是地方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有关政府部门应提高对公众责任保险的认识,给予理解和支持,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建议对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公众责任进行强制保险,或者在税收等方面对其提供优惠便利条件。但同时也要加强监管,确保保险公司依法合规经营,防范风险,为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创造宽松的环境,促进与实现我国公众责任保险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三)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人们可能承担什么样的责任风险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所以说法律制度是责任保险发展的基础。对公众责任险而言,最主要的原因是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快相关法律的研究,对缺少法律调控的领域,尽快制定法律,弥补空白,建议国家应制定《公众安全法》,并将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作为“安全许可”的重要条款写进法律,实行公众责任强制保险。如我国不妨把综合性公众场所如商场、酒店、娱乐场所等是否投保了公众责任险、是否具备消防设施一样,作为准许其营业的一个硬条件。同时应明确责任并应对民事赔偿责任的具体额度予以细化,以保证相关案件有法可依,为促进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打下基础。
(四)加大产品创新力度
当前进行公众责任保险产品的创新,主要在于以社会需求为导向进行产品创新,针对不同行业、不同单位、不同地域的需要,积极开发有特色的、符合投保人需求的公众责任险产品,重点开发那些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产品,尽快推出一个产品链,先通过市场方式进行推广,以典型案例争取社会认可。同时也要注重承保标的风险管理,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为保险能够发挥其功能提供最终保障。
(五)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
责任保险是高风险、高技术性的领域,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由于公众责任保险涉及法律法规的内容比较多,条款的制定有其特殊性。因此,我国应尽快培养和储备一批具有保险、法律和相关业务领域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建立责任保险人才库,为大力发展公众责任保险、推动业务稳步健康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六)简化小额案件诉讼程序
设立专门的小额请求法庭,使小额索赔能够及时、合理得到补偿,为责任保险的迅速理赔处理创造条件,使老百姓更乐于接受和欢迎责任保险。因为对于小额索赔,如果用既有的法定程序去审理,则势必会因为民事诉讼程序的繁琐耗时,造成众多受害人放弃对应权益的追求,也会对保险公司的理赔处理产生意见。因此,针对大量小额赔偿纠纷案件,有必要建立小额请求法庭,用简单方便、收费较少、时间较短的起诉、应诉、调查、审理、判决的程序和方法,及时有效地处理这种小额纠纷,并很快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