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存款保险道德风险及其防范

发布时间:2016-01-19

作者来源:中国保险报

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自2015年5月1日开始实施,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 50 万元,这就意味着储户50万以下存款全部兜底,标志着存款保险以市场化的兜底机制取代政府隐性担保。

存款保险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容易引发道德风险,不利于金融市场健康稳定运行。因此,本文针对存款保险制度主体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提出防范建议,虽然不能完全根除道德风险,但对于降低道德风险发生频率和危害程度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存款保险道德风险是指存款人、投保金融机构、存款保险机构、金融监管当局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不惜以存款保险机构或存款人的损失为代价,以更高的风险决策追求最大效益,最大限度地减小自身损失的行为。

存款保险制度的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存款保险制度在增强储户对银行信任度的同时,削弱了存款人对银行的市场约束和惩戒作用。一方面,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对银行资产状况和经营情况不太了解的小额存款人怀着“搭便车”的心理。另一方面,存款人认为在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督管理下,金融机构始终稳健运营,不可能突然倒闭,储户在感知到银行等存款性金融机构的风险后“用脚投票”的动力减弱,对银行等机构的市场约束力不足。

作为投保机构的银行等存款性金融机构中的高风险者,在存款保险制度下,对存款保险机构依赖性增强,怀着“赌博”的侥幸心理,从事高风险高利润的投资项目,破坏了公平竞争,不利于金融市场的稳健。

在存款保险制度下,为了防止引发系统性风险,存款保险机构可能会削弱处置问题的力度,降低了处理问题的效率。“大而不倒”(Too Big to Fail)问题就是存款保险机构关注整体利益却忽视处理个体问题的体现;另外,存款保险机构对投保机构未做到实时监督甚至过度宽容,可能会导致金融风险累积达到无法控制的局面。

金融监管机构的道德风险主要体现在降低了对银行业务的审慎激励。没有存款保险制度,金融监管机构必须严格审批银行的各种投资活动;存款保险制度建立后,金融监管部门可能会把风险转嫁给存款保险机构,放宽了对银行等投保机构的监管,加大了银行倒闭可能性。

笔者认为,综合我国国情和当前实际情况,应采取如下措施防范存款保险的道德风险:

第一,完善相关机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存款人的风险意识。我国目前银行会计、审计以及信息披露制度尚不完善,为扩大公众知情权,应当优化和完善相关机构信息披露制度。一方面可以使存款人了解银行等机构经营状况和真实信息,做出理性的判断和选择,避免信息不对称情况下的“搭便车”行为;另一方面,培养存款人的风险意识,为保障自身资产安全,存款人会对与自身利益相关的银行进行积极监督,了解到银行实时有效的经营现状,从而提高了存款人对银行的市场监督和约束力。

        第二,推行强制性存款保险制度。在现行的自愿性存款保险制度下,一方面容易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为了避免被“搭便车”,高风险投保机构更有动力去从事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项目;另一方面,在道德风险的情况下,自愿的存款保险制度往往会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纵览国际上超过95%的国家实行强制性存款保险的成功经验,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应当推行强制投保,要求所有存款机构加入到全国统一的存款体系中来,促进公平竞争,有效防止垄断,维护金融体系稳定。

第三,执行严格的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严格限制过去对大型银行“大而不倒”的规矩,不断加强存款人对银行进行实时监督,存款保险机构应积极应对各种潜在风险,提高处理问题的质量和效率;强化法律责任,督促存款保险机构切实履行勤勉义务,从法律制度上杜绝由于存款保险机构“监管宽容”所带来的道德风险,一旦出现以上不良行为,必定严惩不贷。另外,还要完善现行的存款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存款保险相关机构经营条例,明确具体的实施细则,严格规范存款人、投保机构、存款保险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的经营行为,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为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更好地推行和实施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第四,合理协调金融安全网的职能。银行要想始终保持稳健运营,离不开金融三大安全网的保障。第一道安全网是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性监管,监管机构明确金融机构的准入机制、业务操作范围、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的实践标准,并进行有效监管,保证金融市场更加规范化和秩序化,为存款保险机构的监督奠定了基础。第二道安全网是最后贷款人制度,规定由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对处于危机之中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援助。第三道安全网是存款保险制度,一旦发现金融机构有不可控风险,保险机构有权要求其退出存款保险体系或由其他金融机构接管或兼并,将其经营不善所引起的风险降到最低。银监会也从风险管理、市场准入、市场退出、资本金、会计账目等进行持续有效的监督,提高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效率。

最后,笔者认为,我们要充分认识存款保险制度的缺陷,通过以上措施减少因各主体的不规范操作所带来的道德风险,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将其负面效应降到最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值得注意的是,完全依靠存款保险制度来防范各主体的道德风险和投机行为是不科学的,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问题仍需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讨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