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发生后怀孕 新生儿不能算被抚养人

发布时间:2016-01-19

基本案情

2012年1月21日,唐某为自己的轿车在人保财险亳州市分公司购买了交强险、车损险及三者险100万元等险种并附加不计免赔特约险,保险期间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2013年1月20日。

2012年6月8日,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骑行横过机动车道时,与唐某驾驶的轿车前部位置发生相撞,造成原告跌地受伤,经江阴市交警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双方事故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在张家港市某人民医院接受治疗,共住院59天,期间诊断刘某早孕妊娠,因其伤情需手术治疗,经妇科会诊建议行人流术,后经二次治疗结束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刘某起诉至江阴市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8万元。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为被抚养人生活费应否支持?如前所述,伤者刘某因交通事故失去了孩子,但其治疗结束后,再次孕育,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孩子于2013年11月18日出生。

裁判结果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议后认为,本案中的被抚养人生活费不应支持,主持各方达成调解协议,共赔偿刘某12万元。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第28条第2款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保险事故发生后,作为赔偿权利人,根据上述规定可以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此处的被扶养人是指在事故发生时,赔偿权利人已经正在履行的抚养义务,而本案中的被抚养人是在事故发生后孕育出生的,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应考虑到其所作的判例对以后案件的影响。为了防止赔偿权利人夸大损失,也为了彰显保险是对既得利益的保护这一原则,对保险事故发生时尚未孕育的孩子,出生后不予支持被抚养人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