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车辆出险 施救费用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发布时间:2016-01-19

施救费用是指为了保险标的的单方利益,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用人等对受损标的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所产生费用。对于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所载明的保险金额内应给予赔偿。所谓合理的施救费用是指保护、施救行为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保险人(保险公司)在处理施救费用是否理赔问题上一般遵循以下几点原则:

1、被保险人使用他人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施救保险车辆所消耗的费用及设备损失,保险公司可以赔偿。

2、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雇用吊车及其它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以及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按当地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标准予以负责。

3、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如果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的,可酌情予以赔偿。但在抢救时,抢救人员个人物品的丢失,不予赔偿。

4、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支出,如果该抢救车辆是被保险人自己或他人义务派来抢救的,应予赔偿;如果该抢救车辆是受雇的,则不予赔偿。

5、保险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奔赴肇事现场处理所支出的费用,不予负责。

6、保险人只对保险车辆的救护费用负责。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受损保险车辆与其所装货物(或其拖带的未保险挂车)同时被施救,其救货(或救护未保险挂车)的费用应予剔除。如果它们之间的施救费用分不清楚,则应按保险车辆与货物(或未保险挂车)的实际价值进行比例分摊赔偿。

7、保险车辆为进口车或特种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人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可予负责。但护送车辆者的工资和差旅费,不予负责。

8、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应分别理算。但施救前,如果施救、保护费用与修理费用相加,估计已达到或超过保险金额时,则可推定全损予以赔偿,但保险人不接受权益转让。

9、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对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保险人不予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