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范围是如何确定的?
发布时间:2016-01-20
一、保险责任
保险人对存放于保险单列明的地址内的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应当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突发性滑坡。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六)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二、责任免除
(一)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力行为。
(二)核子辐射和污染。
(三)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超电压、碰线、弧花、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服务人员、寄居人员的故意行为,或勾结纵容他人盗窃,或被外来人员顺手偷摸,或窗外钩物所致的损失。
(五)堆放在露天环境的保险财产,以及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秆、芦苇、帆布等材料为外墙、屋顶、屋架的简陋屋、棚,因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
(六)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等造成的损失。
(七)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八)地震所造成的一切损失。
(九)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7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十)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在家庭财产保险中,很多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的需要,通过附加一些特约责任以解决投保人的多样化需求。这些特约责任主要包括:盗抢责任、管道破裂及水渍责任以及第三者责任、家电安全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