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投保如何认定明确说明义务

发布时间:2016-01-20

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网络投保越来越普遍。据中保协有关资料统计,2015年上半年,互联网、电话销售财险保费收入累计约为795.36亿元,占产险公司1-6月份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4268.90亿元的18.63%。67家财产险中保协会员公司中,共40家公司开展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新增7家公司;共30家公司开展电话销售财产保险业务,新增2家公司。互联网财产保险实现保费收入363.2亿元,同比增长148亿元,同比增长69%,占产险累计原保费收入的8.5%;其中,车险销售约为345.23亿元,占比95.05%;非车险销售约17.97亿元,占比4.95%,上半年非车险占比延续2014年呈持续性缓慢上升趋势。电话销售财产保险累计保费收入约432.15亿元,占产险公司1-6月份累计原保险保费收入的10.12%,比2014年12月下降1.72个百分点,同比增长1.67%。其中,车险销售约425.46亿元,业务占比 98.45%;非车险销售约6.69亿元,业务占比1.55%。随着网络投保占比的逐年提高,网络投保如何认定保险人的明确说明义务成为一个新的课题。

2009年10月1日新修订的保险法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及时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解决了新旧保险法衔接中存在的问题。此后,针对保险法保险合同章一般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又出台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司法解释(二)》)。《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通过网络、电话等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以网页、音频、视频等形式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予以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电话销售中,保险合同是通过电话方式订立,在保险人签发保险单前双方并不存在书面合同,如何判断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履行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而以网络方式订立的保险合同中,保险人通常是通过电脑网络的操作程序来完成其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投保人拟通过网络投保的,必须按照投保人的指示,按顺序阅读网页,并点击同意予以确认。实践中对于网络投保中的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是否符合《保险法》及《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目前,有以下两点值得注意:

一是保险公司所设计的投保程序问题。有些保险公司所设计的投保程序,在投保人如实填写相关信息,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点击下一步后,并不是主动弹出保险条款的页面,投保人如要阅读保险条款,需要点击该页面所链接的保险条款。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这就是说,保险人向投保人履行说明义务应是主动行为,而不是基于投保人请求被动产生的,以上述点击方式履行说明义务不符合保险法的要求。

二是网页所载的格式条款的内容在形式上完全一致的问题。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在投保单或者保险单等其他保险凭证上,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履行了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提示义务。”有些保险公司设计的网页虽会主动弹出保险格式条款供投保人阅读,投保人点击页面底部的投保声明页的“同意”时进入下一步,但其网页所载的格式条款的所有内容在形式上完全一致,并未采用特殊字体、颜色或者符号等特别标识对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进行提示,这种情况下应认为未尽到提示义务,相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不产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