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商业车险改革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16-05-16
1.为什么要进行商业车险改革?
答:首先,商业车险改革是顺应市场化改革方向的需要。去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深化保险行业改革,稳步开展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商业车险改革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的一项重要举措,将进一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
其次,商业车险改革是更好地满足保险消费者需求的需要。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环境、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汽车产业发展、消费者保险意识等各个方面都发生了深刻而巨大的变化,而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却一直未进行实质性的调整,产品单一、服务能力不强,保险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得不到满足。通过商业车险改革,可以对老百姓关切的问题加以改善,更好地满足保险消费者需求。
第三,商业车险改革是财产保险行业发展的需要。目前,保险公司主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的内在动力不足,在怎样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提升管理水平、加速转型升级,以及怎样为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服务、满足真正的保险需求上还需要多下工夫。目前,行业可持续发展的后劲不足,车险服务与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与国际先进水平之间的差距不容忽视。通过商业车险改革,可以倒逼财产保险行业提升管理水平、加速转型升级、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
2.商业车险改革对消费者有什么好处?
答:商业车险改革有利于保护消费者利益。一是促进费率公平。预计改革前后商业车险总体费率水平保持平稳,但费率与风险更加匹配,众多驾驶习惯好、出险频率低的低风险车主将享受更低的车险费率。二是拓宽保障范围。新的示范条款扩大了保险责任范围,提高了保障服务能力,有利于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三是扩大消费者选择权。行业示范条款和保险公司创新型条款并存,丰富商业车险产品供给,满足多层次、多样化的保险需求。四是提升消费者满意度。保险公司以优质优价为目标,良性竞争可以在商业车险价格、服务等方面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让更多的人买得起车险,用得好车险。
3.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答: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核心目标是把定价权更多的交给市场,进一步激发市场的活力;同时赋予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产品的选择权,让消费者享受更加人性化、专业化的保险服务;保险监管部门也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4.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商业车险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市场化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释放保险公司发展创新的活力,激发行业组织自我管理的动力。
5.修订行业示范条款的出发点是什么?都包括哪些内容?
答:本次行业示范条款修订从维护消费者利益、创建和谐社会的立足点出发,对车险产品保险责任进行了调整,对车险行业内部的承保、理赔服务流程进行了改造,并删除了部分容易引起纠纷的责任免除。行业示范条款包括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特种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摩托车、拖拉机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单程提车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
6.行业示范条款修订的主要亮点有哪些?
答:一是扩大保险责任提升保障,本次条款修订共减少 15条责任免除事项;二是社会关注热点解决,如车损险保险金额确定方式,代位求偿机制的实施等;三是明确概念减少纠纷,明确了如车上人员、第三者等概念;四是险种整合体系清晰,原有 38个附加险及特约条款保留 10个,新增 1个。
7.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包括哪些主险?
答:主险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共四个独立的险种,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其中部分险种。
8.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包括哪些附加险?
答:附加险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车上货物责任险、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不计免赔率险、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及指定修理厂险。
9.行业示范条款的附加险为什么比原来还减少了,会不会限制投保人的选择?
答:减少附加险数量,一方面是因为将一些附加险并进了主险保险责任,使主险保障范围更宽,以便更好地维护消费者利益。另一方面,减少行业示范条款数量,但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开发特色附加险条款,可以丰富保险产品种类,加大投保人的选择余地。
10.行业示范条款通用条款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通用条款方面,共减少七条责任免除事项,分别是:a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b其他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c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尚未核发合法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d改变使用性质未如实告知,e发动机车架号同时变更,f诉讼费、仲裁费,g责任免除的兜底条款。
11.车损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车损险条款减少了一条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坠落、倒塌、撞击、泄漏造成的损失。
12.第三者责任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第三者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一条责任免除事项: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
13.第三者的概念是什么?
答: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14.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减少了三条责任免除事项,一是车门没有完全闭合;二是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三是保险车辆被抢夺、抢劫过程中造成的人身伤亡。
15.车上人员的概念是什么?
答: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16.盗抢险条款修订减少了哪些责任免除事项?
答:盗抢险条款减少了三条责任免除事项,一是被盗窃未遂造成的损失;二是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三是承租人或经承租人许可使用保险车辆的驾驶人与保险车辆同时失踪。
17.什么是代位求偿权?代位求偿对消费者有哪些利好?
答:保险代位求偿权又称保险代位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依法享有的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行业示范条款中,对车辆损失险明确了三种索赔方式供被保险人选择,即向责任对方索赔、向责任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和代位求偿。
“代位求偿”适用于被保险人投保车损险且发生车损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事故责任明确,未得到责任对方的赔偿,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先行赔付,并在赔偿金额范围内获得代位求偿的权利,而被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积极协助保险公司进行追偿。这样就避免了消费者因第三方怠于赔付而引起的损失,更好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利益。
18.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是否构成家庭成员?
答: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不构成家庭成员,根据行业示范条款对家庭成员的解释,【家庭成员】指配偶、子女、父母。所以,被保险人的兄弟姐妹不能认定为是家庭成员。
【承保篇】
19.商业车险新条款执行后,是否可以将之前承保的旧条款换成新条款?
答:不可以,依据合同原理,如果当事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订立合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都符合法律规定,则合同一旦成立便会自然产生法律拘束力,投保时签订哪个条款就按照签订时的条款文本约定内容执行,新旧条款不能相关替换。
20.保险公司可否随便调整费率?
答:保险公司将按相关规定拟订商业车险条款费率,杜绝频繁调整条款费率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除精算预期与经营实际发生重大偏差等原因外,原则上调整频率不高于半年一次。
21.商业车险改革后,商业险保费如何计算?
答:商业车险保费=基准保费*费率调
整系数
基准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
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交通违法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
22.什么是费率调整系数?
答:是指根据对保险标的的风险判断,对保险基准保费进行上下浮动比率的调整,包括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和交通违法系数,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交通违法系数,是保单折扣率的计算依据。
23.费率调整系数使用适用于哪些条款?
答:费率调整系数适用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特种车商业保险、单程提车保险,不适用于摩托车和拖拉机商业保险。
24.机动车损失保险免赔率如何约定?
答:(一)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实行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实行1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实行 15%的事故责任免赔率;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事故的,实行20%的事故责任免赔率;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
(三)违反安全装载规定、但不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25.什么是“零整比”?
答:所谓“零整比”,即市场上车辆全部零配件的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也就是具体车型的配件价格之和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
26.商业车险无赔款优待系数 NCD是如何规定的?
答:无赔款优待系数 NCD是根据客户所投保车辆上一年或上几年的出险情况进行浮动费率的系数,由中保协制定并颁布,并通过车险信息平台统一查询使用。
27.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是什么?
答:车险信息平台查找结案时间在“上张保单”投保查询时至“本保单”投保查询时间(包含)之间的赔付情况,作为无赔款优待系数的计算依据。
28.无赔款优待系数 NCD系数值如何与出险情况对应?
答:NCD系数值,连续 3年不出险为 0.6,连续 2年不出险为0.7,上年不出险为0.85,新车、上年出险 1次或平台有不浮动原因为1.0,上年出险 2次为1.25,上年出险 3次为 1.5,上年出险 4次为1.75,出险 5次及以上为2.0。
29.什么是车险信息平台?
答:车险平台全称为车险行业信息集中平台,是集交强险、商业险承保、理赔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性车险信息平台,由各财险公司共同出资统一建立的全国平台。从商业价值看,行业车险信息集中平台规范了车险经营市场,防止恶意竞争,避免单方对政策和实务的理解错误,同时规避道德风险;在行业价值方面,以车辆信息为主链,可以综合汇总保险业的车险、公安交警部门、地税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卫生部门,以及政府信息办等相关系统中与车辆相关的数据信息;通过整合信息资源,集中信息数据,提供信息服务。
目前我省车辆(拖拉机、摩托车除外)投保交强险、商业车险都需通过车险平台。
30.车险信息平台返回的无赔款优待系数,保险公司可以调整吗?如果返回的系数有错误,如何处理?
答:无赔款优待系数 NCD返回给保险公司后,保险公司必须据实使用,不得更改。如发现标的无赔款优待系数平台返回错误的:若保单在保险期限内的由原承保保险公司进行信息调整;若保单在保险期间外的,由续保保险公司提供行驶证等相关资料,平台核实后协助处理。理赔案件信息错误导致无赔款优待系数错误:原保险公司应负责处理其公司产生的问题赔案。
31.车辆上年保单为短期单,本年度投保无赔款优待系数如何确定?
答:平台在技术可支持时,投保车辆“上张保单”为短期单时,无赔款优待系数取该短期单无赔款优待系数、最近一张完整年度保单无赔款优待系数、新保系数这三者中的较高值。
32.如客户想退保重新投保新条款,无赔款优待系数如何确定?
答:改革后,消费者如果想投保新产品,只能退保后重新投保。但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如退保重新投保新产品,则要按照上年保单为短期单的无赔款优待系数标准执行。
33.投保人投保短期保单,保费如何计算?
答: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N/365(N为投保人的投保天数)
34.车险信息平台如何界定新车?
答:当车龄(保险起期-车辆初登日期)小于 9个月,且平台未匹配到标的存在完整年度历史保单时,平台判断标的为“新车”。
35.车辆上年没有交通违法记录,投保时保费是否有优惠?
答:对于平台已经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可以使用交通违法系数进行费率的浮动,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据实使用,不得调整。对于平台未与交通管理平台对接的地区,交通违法系数由平台返回保险公司系数值1.0,保险公司不得调整。
36.特别约定录入有哪些要求?
答:特别约定是对保单中未详尽事项的明确和补充,保险人在增加特别约定时应遵守依法合规的原则,约定内容不能与条款相悖,不能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不能缩小或扩大保险责任,不能赠送附加险。
37.商业车险改革后,车损险保额该如何确定?
答:车损险保额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或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38.车辆实际价值如何协商确定?
答:协商车辆实际价值(即车损险保额)由客户与保险公司共同协商确定,车辆发生全损时按照车辆的协商实际价值全额赔付。若协商实际价值远高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车辆发生全损时的不当得利会触发客户的逆选择风险,若协商实际价值远低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车辆发生全损时易引发客户投诉。故在与客户协商实际价值时,应尽量与行业实际参考价值一致,原则上不能超过上下浮动30%的区间。
39.什么是新车购置价?
答:指本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价格,无同类型新车市场销售价格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40.什么是市场公允价值?
答:指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
41.行业是否有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
答:目前行业参考的车辆折旧系数仍然沿用了原商业车险条款中折旧率表,即按月计算折旧金额的方案。因为国家层面还没有出台相关的规定,而且我国的二手车市场还不完善,没有行业公认的汽车折旧计算方法。
42.折旧金额如何计算?
答: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新车购置价的80%。
折旧金额=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
43.保险公司在承保自燃损失险时,是如何确定保险金额的?
答:根据自燃损失附加险中第三条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44.投保人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答:一是向投保人提供投保单并附商业险条款,向投保人介绍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责任免除、投保人义务、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等内容;二是对于投保人选择投保基本型条款的,应详细说明基本型条款的保障范围以及与其他类型条款的差异;三是关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必须在投保单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机动车辆保险免责事项说明书》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四是保险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应客观准确全面,实事求是,不能故意隐瞒关键信息误导客户。
45.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可能导致哪些法律后果?
答: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费。
46.在投保手续方面与以往有什么较大的变化?
答:为确保保险人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尤其是责任免除部分,投保人需要在“投保人声明”一页上手书:“保险人已明确说明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内容及法律后果”的内容并签名。
47.商业险保单是否可以即时生效?
答:投保人可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期间的起止时点,但起保时点必须在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申请时点及确认全额保费入账时点之后。
48.新费率切换后,未投保确认并缴费生成保单的投保查询单应如何处理?
答:新费率切换后,未投保确认并缴费生成保单的投保查询单全部作废,必须重新开始投保查询。
49.即时生效保单终止日期如何确定?
答:即时生效保单保险终止日期统一调整为终保日期的24:00,即保险起期当日剩余时间为赠送保险期限。
50.批单的起止日期如何计算?
答:批单的起保日期: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原保单的起保日期;保险责任开始后完成批改,批单的起保日期为批改手续办理完成日期之后。
批单的终保日期:同原保单的终保日期。
51.退保时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怎么办?
答:对于投保人无法提供保险单的,投保人应向保险人书面说明情况并签字(章)确认,保险人同意后可办理退保手续。
52.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应承担多少手续费?
答: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可按照条款规定向投保人收取3%的退保手续费后办理退保手续。
53.关于保险期间的批改有什么规定?
答:保单起期前批改保险期间,公司可通过批单形式进行批改,修改后的保单起期不能早于批单生成时间,且批改后保险期间应不大于 1年。保单起期后禁止批改保险期间,符合监管停驶、复驶管理规定办理保险期间顺延的除外。商业车险的停驶、复驶可参照《停驶机动车交强险业务处理暂行办法》(中保协发[2009]68号)操作,即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停驶的营业性机动车可以办理保险期间顺延,停驶机动车在商业险合同有效期内只能办理 1次保险期间顺延,顺延期间最短不低于 1个月,最长不超过 4个月。
54.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款优待的计算区间如何确定?
答:使用示范条款承保的保单,批改时对于上张保单是车贷投保多年的,无赔款优待的计算区间是上张保单的起保日期到本保单的投保查询日期。
55.什么情况下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答:一是投保人未如实告知重要事项,对保险费计算有影响的,并造成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上升的;二是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未办理批改手续的。
56.批改保费的计算规则是什么?
答:当投保人申请批改车辆的使用性质/所属性质时,对于批改后保费计算的追溯时间有两种情况:一种为全程批改,即按投保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如最初出单时信息录入错误;另一种为非全程批改,即按批改查询时点计算纯风险保费,如车辆批改过户导致的使用性质/所属性质变更。
57.发生什么变更事项时,投保人可申请对保险单进行批改?
答:一是车辆行驶证车主或使用性质变更;二是车辆及人员基本信息变更;三是车辆承保险别变更;四是变更其他事项。
58.录单过程中过户车辆未点选过户选项,怎样操作补交该单折扣差额?
答:首先上报电子联系单,待行协批示后,在系统内对该单进行批改(例如,修改车牌号一位),系统自动带出折扣差额,客户将差额补缴后,再将该单批改为原状态(例如,车牌号修改为正确车牌)即可。
59.贷款车辆在完成还款后,如何解除保单第一受益人特约?
答:客户须持身份证及银行出示的贷款结清证明到柜面办理,如银行未提供证明的,可提供车辆登记证代替结清证明,柜员要核实客户提供的车辆登记证是否为该车辆,车辆登记证上必须要有解除抵押字样,满足以上条件方可办理该业务。
60.湖北实行商业车险改革试点,其他省牌照的车辆可以到湖北投保吗?
答:对于确实在本地使用的异地车辆,车辆使用地的保险公司可以承保,但依据不同公司的承保规定,可能需要投保人提供被保险人本地暂住证、被保险车辆在本地使用的声明、带有本地参照物的验车照片等相关材料。
【理赔篇】
61.车辆发生碰撞事故,车上乘客被甩出车外后落地受伤,该乘客应界定为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
答:应界定为车上人员,行业示范条款明确约定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62.乘客正在上车过程中,车辆突然起动,导致乘客摔伤,该乘客能否界定为车上人员?
答:界定为车上人员,行业示范条款明确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63.车辆停放时被其他车辆撞坏,找不到肇事方,该车投保了车损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答:按照损失70%赔付,行业示范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无法找到第三方的,实行30%的绝对免赔率;如果附加《机动车损失保险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则可以在附加险项下赔付免赔的30%的车辆损失。
64.车辆出险后,如果需要施救,请问保险公司如何给付施救费用?
答:对于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给予赔付。施救费用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如果施救的财产中含未保险的财产,按照应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65.车辆停放时轮胎被盗,该车投保了盗抢险,保险公司如何赔付?
答:不赔,盗抢险条款约定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属于责任免除。
66.货车由于所载货物超宽行驶时与桥洞相撞,货车及桥洞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车损不赔,条款约定违反安全装载是保险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的,造成标的车损失为责任免除;桥洞损失属于三者财产损失,按照条款约定扣除10%的绝对免赔后赔付。
67.车辆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三者人员死亡,三者家属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能赔付,三者险条款约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条款,可以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
68.王大妈养了一条宠物狗,平时视为自己儿女,一天晨练时被过往的机动车撞死,王大妈悲痛欲绝,除要求肇事司机赔偿 1000元狗款外,还要求肇事司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 5000元,请问如果肇事车辆承保了商业三者险,并附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对于王大妈要求的精神抚慰金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付?
答:不赔付,附加精神损害抚慰金责任险的保险责任约定:只有造成第三者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受害人据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保险公司依据法院判决及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因此本次事故对于小动物的死伤,不赔偿精神抚慰金。
69.车辆发生事故造成了 4S店售车前单独加装的前保险杠护杠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护杠损失?
答:不能赔付,因为车损险条款约定本车标准配置以外的新增设备损失为除外责任;如果投保附加新增设备险的情况下,且该零部件也在列明的备件范围内,则可以赔付。
70.如何界定驾驶员饮酒及醉酒?
答:驾驶机动车时每 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20mg,小于 80mg的为饮酒驾驶;每 100ml血液中含有的酒精量大于等于 80mg时则为醉酒驾驶。(将酒后改成饮酒)
71.王某倒车时,不慎将自己父亲撞伤,同时又撞坏了父亲家的大门,保险公司是否能在商业三者险项下赔付事故损失?
答:王某父亲受伤保险公司应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仅约定了“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本车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为责任免除;
王某父亲家大门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付,因为三者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了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财产的损失为责任免除。
72.标的车投保了车损险,附加车身划痕损失险,只要车被划伤了,保险公司均应赔偿吗?
答:不是的,车身划痕险条款约定以下几种情况责任免除,一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二是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三是车身表面自然老化、损坏,腐蚀造成的任何损失。
73.车辆投保商业三者险,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发生翻车交通事故,车上拉的 10头奶牛,当场死亡 2头,走失 8头,保险公司如何赔付奶牛损失?
答: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约定“偷盗、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串味、生锈,动物走失、飞失、货物自身起火燃烧或爆炸造成的货物损失”为责任免除,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付事故中死亡的 2头奶牛损失。
74.车辆投保了车上货物责任险,发生保险导致运输期限延迟,这部分损失能否得到赔偿?
答:不赔付,根据车上货物责任险免除条款第五款保险事故导致货物减值、运输延迟、营业损失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75.被保险人将车辆借给朋友使用,其朋友利用车辆盗窃石油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予赔付,条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76.已获得学习资格的学员独立练习开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偿?
答:不赔付,行业示范条款约定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77.驾驶证过了换证时间,但查询公安交管系统该证件为有效状态,驾驶员持该驾驶证驾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行业示范条款删除了 09版条款中关于“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责任免除项目,但该行为会受到公安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78.三者车辆被交警扣留停车场,产生的停车费,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按照第三者责任条款约定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为责任免除。
79.车辆加装氙气大灯,某日车辆因为大灯线路过载起火燃烧,该车已投保自燃损失险,该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自燃损失险条款责任免除约定由于擅自改装、加装电器及设备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起火造成的损失,属于除外责任。
80.车辆在涉水行驶过程中导致发动机进水而损毁,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为责任免除;如果附加发动机涉水损失险,发动机损失可以赔付,需扣除15%的绝对免赔。
81.车辆投保了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发生事故的车辆修复仅需一天,能否得到修理期间费用补偿险的补偿?
答:不能,该附加险约定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为 1天的赔偿金额,且不适用主险中的各项免赔率、免赔额的约定。
82.李某驾车涉水行驶时,前保险杠被水流兜坏,保险公司对前杠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行业示范条款关于碰撞的释义明确为被保险机动车或其符合装载规定的货物与外界固态物体之间发生的、产生撞击痕迹的意外撞击,因此本次事故不构成碰撞责任。
83.车辆行驶时因急刹车,车厢内所载货物将车体撞坏,此次事故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赔付,行业示范条款车损险保险责任约定标的车受到被保险机动车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为保险责任。
84.王某投保了交强险,某日王某醉酒驾车将三者行人张某撞伤,现伤者张某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先赔付,后向王某(致害人)追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第三者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85.A车与 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 B车全责,双方因交通事故主产生矛盾,B车不配合赔偿事宜,A车损失是否可以直接向 B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答:可以,《保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
86.A车与 B车相撞,交警队判定 B车全责, B车车主没有赔偿能力,A车损失是否可以向 A车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
答:如果 A车承保车损险,可以请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公司代位赔付 A车损失后,取得向 B车车主追偿的权力,向 B车车主追偿 A车损失。前提是 A车在保险公司未赔偿之前,不能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还需配合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87.车辆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交警队判定标的车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保险人能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伤人的全部损失吗?
答:不能,行业示范条款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约定车上人员责任险按责赔付。
88.保险事故发生后,多长时间可以领到赔款?
答: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期限另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
89.一台停放车辆起火燃烧,公安消防部门火因鉴定结论为“燃烧严重,火因无法确定,不排除自然原因”,请问车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条款约定不明原因火灾造成的车辆损失属于责任免除。
90.车辆在修理厂修复竣工后,修理工试车过程中发生碰撞事故,标的车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造成的车损为责任免除。
91.一台自卸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将空中通讯电缆刮断,由此造成的通讯电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行业示范条款三者责任条款约定“被保险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翻斗突然升起,或没有放下翻斗,或自卸系统(含机件)失灵”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为责任免除。
92.王某驾车撞亡一行人后驾车逃离现场,迫于压力,第二天王某投案自首,王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对亡人损失费用是否赔付?
答: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付行人死亡损失费用,但商业三者险不赔付。因为交强险没有将肇事逃逸列为责任免除,而商业三者险约定“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为责任免除。
93.王某将车借给朋友张某,张某以王某欠款为由,将车辆据为己有并失去联系,王某为该车投保了车损险、盗抢险,保险公司对王某车辆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盗抢险条款约定“因投保人、被保险人与他人的民事、经济纠纷导致的任何损失”为责任免除。
94.附加了不计免赔条款,发生了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就可全额赔付?
答:不是,下列情况下,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机动车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而增加的;
(三)发生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约定的全车损失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的,每缺少一项而增加的;
(四)机动车损失保险中约定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
(五)可附加本条款但未选择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六)不可附加本条款的险种约定的。
95.驾驶营业性货车发生保险事故,驾驶员没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货物运输资格证,保险公司对车辆损失是否赔付?
答:不赔付,依照行业示范条款责任免除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为责任免除。
96.王某驾车发生一起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及时对损失做出了核定,并达成赔偿协议,但由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原因,赔款耽误了两个月才赔付到账,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赔款利息损失要求,保险公司是否赔付利息损失?
答:赔偿,行业示范条款约定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十日内赔付义务的,除支付赔款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97.牵引车及挂车,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主车限额 10万,挂车限额 5万)、发生保险事故后,三者损失 15万,保险公司能全部赔偿损失吗?(不考虑交强险)
答:不能全额赔付,三者险条款约定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因此保险公司只能赔付 10万元。 98.因紧急刹车,发生本车上副驾驶室乘坐人员头部碰撞前档玻璃,本车前档玻璃破碎,乘员受伤的事故。车辆投保车损险,未投保玻璃单独破碎险,也没 98.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公司是否赔付风挡玻璃损失?
答:不赔付,车损险条款约定“未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其他部位的损坏,仅发生被保险机动车前后风挡玻璃和左右车窗玻璃的损坏”为责任免除。
99.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需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多少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保险公司承但全车盗抢险的赔偿责任?
答:60天。
100.此次改革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是否需要向保险公司交“追偿费用”?
答:此次改革在车损险中实施“无责代赔,先赔后追”,被保险人可以更快获得赔款,享受更好服务。当然,实施车损险“无责代赔,先赔后追”,会一定程度增加保险公司的成本。但为更好发挥保险社会管理功能、促进社会和谐、服务消费者,消费者在保费外无需增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