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13版)补充规定

发布时间:2016-01-19

根据2013年6月24曰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车险专业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的有关精神,结合当前云南保险市场的实 际。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一、新车购置价确定方式行业标准统一

根据《云南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13版) 第二条:“凡在滇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 必须严格执行经保险监管机关审批同意并向社会公示的保 险条款和费率,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不执行或变通执 行,严禁擅自扩大保险责任,随意降低保险费率。”之规定, 同时依据各财产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同意并向社会 公示的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和释义中的明确规定:新车购置价 是指在保险合同签订地购置与被保险机动车同类型新车的 价格(含车辆购置税)。现对各财产保险公司的新车购置价 按以下方式确定:

所有在滇经营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承保 商业车损险时,车险业务系统中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置税的 财产保险公司,承保商业车损险时,新车购置价(含车辆购 置税)最高下浮10 %;车险业务系统中新车购置价未含车辆 购置税的公司,承保车损险时,新车购置价不得浮动。

车损险不足额投保的,应在特别约定中约定出险时按比 例赔付,严禁利用不足额承保方式变相降低保费、误导客户。

如违反本条约定的,视为违反《云南省机动车辆保险行 业自律公约》(2013版)第二条之规定。

二、规范商业车险费率调整系数的使用

各财产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经中国保监会批复的《费 率调整系数表》,依法合规使用费率调整系数,切实履行如 实告之义务。

1、目前各公司业务系统和协会“承保查询平台”均无 法与交警“违章查询系统”共享。特补充规定所有车辆承保 时均不得使用“安全驾驶”或者“交通违法记录”系数,待 上述2系统可共享时再恢复“安全驾驶”或者“交通违法记 录”系数的使用。

2、出租租赁车辆、营业货车、营业客车年平均行驶里 程已远超3万公里。特补充规定不允许使用“年平均行驶里 程”系数进行打折优惠。

如违反上述约定的,视为违反《云南省机动车辆保险行 业自律公约》(2013版)第五条之规定。

三、严格执行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 产保险市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要求。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大力度规范财产保险市 场秩序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2] 39号文件“严禁签订 任何形式的旨在恶意排挤竞争对手、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的协 议,如约定不合理提高工时费和配件价格,以争抢业务为目 的进行不当赠送,不当支付劳务费、培训费、咨询费、防预 费用或输送其它形式不当利益等”的要求。特补充规定不得向代理单位支付除“代理手续费”以外的任何费用。如违反 此约定的视为违反《云南省机动车辆保险行业自律公约》 (2013版)第三条之规定。

四、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关于印发〈云南省机动车辆 保险行业自律公约〉(2013版)》(云保协发[2013] 21号)与 本补充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五、本补充规定适用车险传统销售、电销、网销业务, 自8月10日起,在全省范围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