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车下受害能否按照本车的第三者赔偿

发布时间:2016-01-19

作者来源:中国保险报

案情简介

2012年12月30日22时许,郭某某驾驶豫F56×××-豫F7×××挂重型普通半挂车,沿1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06线341公里100米时,与停在此处的阎某某驾驶的冀DK××××-冀DV×××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又与下车检查车辆的阎某某相撞,导致阎某某死亡,两车受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本次事故中郭某某和阎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事故发生后,阎某某亲属为请求赔偿,将豫F56×××-豫F7×××挂重型普通半挂车和冀DK××××-冀DV×××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车主和保险公司等起诉至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请求双方车辆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共计请求赔偿546931元。

南宫市人民法院经一审审理后,做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豫F56×××-豫F7×××挂车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68119元;判决受害人驾驶的冀DK××××-冀DV×××挂车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马头营销服务部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273465.50元。

一审判决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邯山支公司马头营销服务部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驾驶员阎某某下车后被撞死亡,本车保险公司应否按照第三者承担交强险和三者险的赔偿责任?对此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之一: 驾驶员出事故时已经脱离所驾驶车辆,属于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应当在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一审判决持这一观点。

观点之二:驾驶员针对自己驾驶的冀DK××××-冀DV×××挂号车系操控者,不属于该车责任的第三者,保险公司不应按照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赔偿。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三者险,都是责任险,对于这一观点各方均无异议。责任保险,当然是对被保险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保险,而赔偿责任的对象第三者理应是受害人,施害人或被保险人是不属于受害人的。驾驶人是本机动车的实际操控者,所谓“操控”,非但指驾驶车辆,还包括按照道路交通法规停靠等管控行为,驾驶员无论在车上或车下都对本车安全的使用负有责任,其在交通事故中是肇事者,是事故的责任者,是本车损害责任中的施害人,正如本案所涉事故中,阎某某虽然在车下仍被认定为事故的同等责任者,机动车责任保险不可能对责任者自身的损害,再以支付保险金的形式对责任者进行补偿。

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而言,关于驾驶员对本车责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驾驶员被列为本车交强险的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受害人的赔偿范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二)规定,交强险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阎某某是本车的合法驾驶人,属于本车交强险的“被保险人”。驾驶人一旦操控车辆,因职责所限具有更大的责任,是该车的第一责任人,而脱离操控的投保人对车辆的安全保障责任相对减弱,转移至驾驶人。驾驶人无论是在车上驾驶,还是下车操控,该车的责任均属于该驾驶员的责任,交强险合同保障的正是该驾驶员的责任范围,根据《交强险条例》第二十一条和《交强险条款》第五条规定,作为被保险人的驾驶员的人身伤亡不属于本车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其次,驾驶员不属于本车的第三者。本案涉及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明确认定,作为本车驾驶员的阎某某负本次事故的同等责任。由此说明,阎某某是冀DK××××-冀DV×××挂车的当值驾驶员,因车辆使用过程中停靠不当是交通事故中负有责任的一方。倘若其受害与本人的施害行为有关,他不能成为自己的第三者,不能成为本人责任的相对人,自身的受害结果不能成为所驾驶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故此,《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将“本车驾驶员的人身伤亡”列为责任免除的范围。

第一种观点所称“驾驶员脱离所驾车辆后属于第三者”不能成立。机动车是靠人操控的物,一旦被启动使用必然有相应责任人,否则,会出现责任主体的缺失,车辆的不当停放也无需有人负责,本次事故中也就不存在阎某某承担事故责任的问题。因此,责任保险必然源于机动车责任人的责任,应当严格区分损害发生的施害人与相对的受害人,客观确定保险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赔偿。驾驶员无论在车上或车下均不能成为本车的第三者,不属于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

终审判决

本案经过二审,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认为:第三人是指交强险之被保险人对之负有损害赔偿责任之人。阎某某作为冀DK××××冀-DV×××挂车的驾驶人,其本人就是被保险人,不存在转化为第三者的问题。上诉人不应承担赔偿阎某某的责任。阎某某也不属于上诉人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支持了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

同时,二审法院认为:受害人阎某某的死亡,系豫F56×××-豫F7×××挂重型普通半挂车与停在此处的阎某某驾驶的冀DK××××-冀DV×××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又与下车检查车辆的阎某某相撞造成的。排除了冀DK××××-冀DV×××挂车与阎某某死亡的关系,判令豫F56×××-豫F7×××挂车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阎某某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