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业务网络化发展的几点思考

发布时间:2017-04-13

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不断觉醒,保险市场不断深化拓展,网络保险的逐渐兴起,本文简要阐述了网络保险相关基本概念,并与传统保险对比指出网络保险的特点,并分析目前网络保险发展现状,提出了一些发展网络保险的意见建议。
  一、网络保险的基本概念
  网络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以信息技术为基础,以网络为交易平台,实现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全过程包括投保、核保、理赔、给付或赔偿等过程。

网络投保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网络了解保险产品;选择适合险种,根据提示输入基本信息,选择相应投保建议书,或者通过经纪人(网络)进行保险咨询。

  (二)填写电子保单(是指传统纸质合同用电子数据文件来代替,投保人通过保险公司或保险中介机构提供的个人网络服务平台来查阅并核实保单内容),通过网银转账系统或信用卡、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支付保险费。

  (三)保险公司经核保后同意承保,并向客户确认签订合同;对整个合同的签订、划交保费过程查询、保单变更、理赔报案、理赔情况查询、验真、续保等业务,投保后客户可以通过网上售后服务系统实现。

二、网络保险的基本特点

  (一)替代保险销售人员的中间作用,转化业务流程

从业务流程角度来说,传统的保险营销业务流程为:销售人员向投保人进行宣传介绍→投保人产生投保意向→联系销售人员→销售人员进行一系列的处理→投保。网络保险则是投保人直接通过网络保险系统进行所有业务,不用经手销售人员就能完成投保,替代了保险销售人员在业务流程上的作用。

  (二)转变传统营销方式

传统营销采用“人海战术”,以拜访量定江山,主动找顾客上门,由于人的戒备心理,会对这种登门销售比较排斥,导致保险公司失去部分潜在的客户。而通过网络营销手段,能在很大程度上节省管理费用、办公场地费用等中间环节,保险公司运营成本的下降将会促使保险产品价格有所降低,这种保费的降低,在一定程度上会刺激客户对保险类产品的各种需求,扩大保险需求市场。

  (三)能够更好实现潜在的保险需求与真实的保险消费之间的转换

现代社会节奏明显加快,大部分消费者在消费时追求方便和快捷,网络保险超越空间、超越时间限制的服务符合消费者的这种心理。2016年淘宝双十一交易额达到12个亿,目前消费者网络化消费的习惯与能力可见一斑,信息化时代,保险行业拥有巨大的契机通过更深层次研究网络群体中的潜在消费群体的投保倾向和保险需求,设计出符合网络消费群体的保险相关产品,将网络平台中的潜在保险需求,转换为真实的保险消费。
   三、发展网络保险的优势
  (一)潜在客户群体庞大。我国庞大的网络客户群体是发展网络保险的坚实后盾。我国的网络正在迅速的发展,网上支付规模也在以迅猛之势不断地增长,庞大的互联网市场为我国网络保险的增长提供了坚实后盾,这预示着网络保险商机无限。网民的高速增长、网上购物的强烈需求,为我国网络保险提供巨大的发展空间,推动网络保险的快速发展。

  (二)国民保险意识正不断增强。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进步与发展,国民的科学文化素养也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追求马斯洛需求层次理论中“自我实现”的需求,更趋向于通过自己的思考和判断,自主选择为自己的人生合理配置保险保障,会逐渐建立起正确的保险消费观。

  (三)网络保险方便快捷,符合现代人的信息化消费观

消费者可以不去保险公司营业柜台,随时随地登陆保险公司的网络保险销售平台,只用几分钟就可以用网络平台完成保险产品交易,符合现代人的信息化消费观

四、网络保险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一)部分消费者保险知识匮乏。保险业在我国的发展刚步入“黄金十年”,公众的保险意识整体水平还不高,大多数消费者还未树立正确的保险意识,保险专业知识欠缺问题严重,不能理解保险责任划定及条款内容,容易造成消费纠纷。

  (二)部分消费者对电子合同缺乏信任。进入网络信息化时代之前的传统保险,一直以保险代理人为核心推销产品,传统保险体系的营销机制在推动保险业的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部分消费者习惯了这种面对面交流、面对面签订合同的模式。他们面对着电脑屏幕利用网络这个虚拟的东西,只能看而不能摸的,签订合同会使他们心理有所顾忌,缺乏安全感,无法产生信任,怀疑电子保单的合法性。

  (三)网络保险中存在的互联网安全问题风险网络保险的交易是通过网络实现,不可避免的存在互联网安全问题风险。对购买保险的消费者而言,产品是否满足自己的风险保障需求,能否如预期那样快捷理赔,保险产品的简便和客观因素都不能在产品购买之时得到确认,此为产品风险。此外,还有网络支付的安全性问题、网络交易的有效性问题这也是购买保险的消费者们担心的,属于交易风险。产品风险和交易风险的叠加,使得网络保险不确定性也随之增大。

  五、解决网络保险问题的对策

  (一)建立有效风险评估体系,降低网络保险风险。主要包括:制定并实施网络系统安全规范;预测与防范系统安全隐患;建立与完善系统安全机制;测定与检查系统安全程度;稽查与监督系统安全。要适应实际千变万化的情况,需要建立动态的网络安全保障系统,并升级安全保障系统,从而防范网络中存在的安全风险。网络保险立法应包括:电子数据认证、网上交易与支付、电子合同、在线争议解决、网上知识产权、电子商务认证等,针对网络保险的特点,还需要电子保险合同管理办法、反不正当竞争办法等管理办法,这就需要保监会制定有关网络保险的管理办法。

(二)规范网络保险市场相关制度,逐步获取消费者对电子合同的认识。对网络保险交易平台、网络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网络保险个人代理实行许可制度,开展保险务必须经过保监会或授权机构的许可的市场准入制度;对保险公司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所有经营网络保险的组织或个人务必要备案,实现政府管理、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模式,公安部门及司法部门要加大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高涉及违反法律法规的企业及个人的违法成本。

(三)提高消费者对网络保险的认识对于消费者应加强对保险知识的宣传,加强对网络保险知识的宣传。广泛宣传消费者可以通过保监会的网站查看销售网络保险产品的单位名称等信息、确认中介机构资质;拨打保单中的客服电话,确认保单真假,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还应懂得在不小心购买到网络假保单时,应该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当地公安部门进行报案,不能因为保费低或嫌麻烦而忍气吞声。

  六、对发展网络保险的几点建议
  (一)将网络保险与营业点销售、电话销售有机结合起来。应引导从事保险业务的单位优化渠道结构,合理配置资源,巩固代理渠道,提升中介品质,探索和规范电话销售、网络销售等新型渠道,使得它们扬长避短,各自发挥自己的优势,为企业带来最大的利益逐步形成不同渠道相互补充、共同发展的格局。

  (二)保险商应将企业的最终目标放在实现完善的网络保险上。网络商务平台作为保险产品消费者与保险单位交互的有效渠道,保险商提供透明、即时化信息,包括:保险机构、保险仲裁商、保险产品和服务的信息;针对投保人提供账户(保单)管理功能;不同保险公司在相同条件下同种保险产品的报价对比等。在技术安全方面,采取各种一流的安全措施保障系统和资料的安全以开展在线保险。采用CA认证技术有效解决互联网交易存在的非法篡改、非法访问、抵赖、拒绝服务等安全问题。

  (三)尽快创建维护电子商务发展安全运行的法律保障机制,特别是保险监管部门,应制定出相应的法律法规对网上保险业务进行规范管理,营造出一个有序的良好的竞争环境,尽快使中国网络保险走向理性化和有序化。
  (四)合理利用资源,创新合作模式。寻求与互联网界强手的合作,共同赢利,各取所需。互联网界强手拥有广泛的个人用户基础、媒体资源和营销渠道,而这正是保险公司实施网络保险最需要的资源,保险公司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资源,确保更多的顾客,推出最适合消费者的保险产品,促进保险公司飞跃的发展。

                   (人保寿险楚雄中司   杨爱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