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的诚信问题

发布时间:2016-01-19

保险诚信是保险业生存之本,诚信原则是保险经营的重要原则。保险诚信首先要求保险人做到最大诚信,最大诚信是保险人的道德准则。

诚信这一范畴是由“诚”和“信”两个概念组成的。诚,指真诚、诚实;信,指信任、信用和守信。“诚”与“信”合起来作为一个科学的道德范畴,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在现代社会,经济的市场化和国际化、政治的民主化和法制化以及文化的多元化和交往方式的现代化,无不凸显着诚信的价值并要求践行诚信。诚信是社会最普遍也是最基本的伦理价值需要。当今社会,随着交换关系的日趋复杂,市场主体对诚信的需求也日趋强烈。不仅经济活动需要诚信,而且政治活动、精神文化活动等一切社会领域都需要诚信。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以诚实守信为重点,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明确强调了加强诚信建设的极端重要性。诚信同样具有规范各民族、各阶层、各领域社会成员行为的作用。在中国传统文化中,诚信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所在,与仁、义、礼、智一同构成了传统道德的重要内容。西方文化同样对诚信推崇倍至,并建立信用制度来保证其实现。诚信是一切道德的根基和本原。它不仅是一种个人的美德和品质,而且是一种社会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不仅是一种内在的精神和价值,而且是一种外在的声誉和资源。诚信是道义的化身,同时也是功利的保证或源泉。

保险,是一种以诚信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良好的信誉和专业的知识是保险的生命线。现阶段如何解决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是我国保险业亟待解决的问题。

保险诚信缺失是威胁保险业生存乃至政府诚信和社会诚信的重要因素,保险诚信是社会诚信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诚信理论上说是对双方而言的。一般而言,保险诚信要求保险的各方当事人明诚守信,诚信原则是保险活动应当遵守的基本原则。

目前,部分保险企业和员工的保险诚信问题严重影响了保险业的形象和健康发展。可以说,影响保险业发展壮大的,首先不是保险产品的创新、不是保险霸王条款,而是保险的不诚信。保险的不诚信极大地打压了潜在的保险需求,阻碍了潜在的保险需求转化为现实的保险需求。虽然从中国GDP的总量、保险深度、保险密度等指标来看,中国的保险是一座待开挖的金矿,但乱开乱挖的现象十分严重,保险资源被破坏,而且挖掘本身在最近几年呈现出速度放缓的势头。更为言重地说,诚信问题已经威胁到了保险行业的根基。在老百姓的心目中,现在保险行业的信誉度很差,有些人甚至将保险营销和传销等同起来。如果任一些影响保险诚信的现象持续下去,保险行业本身的生存都会受到挑战。剖开表面的繁荣,保险业内危机重重。如果不提升保险业的诚信,整个行业的生存根基将会受到摧蚀,如何谈发展? 

一、保险公司诚信缺失问题表现

保险公司是保险市场的经营主体,是保险产品的主要供给者,保险公司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一是违规经营,扰乱保险市场竞争秩序。由于我国保险产品差异化程度小,有些保险公司及其业务人员为拉业务,违规经营,擅自降低费率,提高手续费和佣金支付标准,恶意诋毁同业,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破坏和扰乱了保险市场秩序,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二是投保容易索赔难,理赔不及时、不规范。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为了吸引投保人投保,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作用,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保险消费者。事故发生后,理赔不及时、不合理,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在出险责任界定和保险标的的估损定损中,有些保险公司寻找各种理由减少赔付数额,有时保险公司为了争揽保费,在核保时不进行严格审查,不注重承保质量,一旦出险,就以投保人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理由拒绝给付。三是财务造假,掩盖其偿付能力不足。为了应付上级检查,有些保险公司违规违法制造“五假”,即假保费、假赔款、假保单、假报表、假账本,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掩盖其偿付能力的不足。某些公司为了完成利润等考核指标,甚至存在压赔案、压赔款问题,等到次年再处理或给付。

二、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缺失问题表现

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保险代理人在获得更多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任意夸大保险的保障功能,有时甚至曲解保险条款,对除外责任以及投保人的索赔义务避而不谈,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有的保险代理人为了拓展客户群、提高业绩,过分夸大保险产品的优点,或者强调投资收益而不涉及风险,诱导投保人购买不实用或者不适用的产品。

三、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问题表现

在保险业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是双向的,由于投保人信息的私密性、层次性及信息固有的有价性,也存在保险人对保险消费者的信息缺失的问题。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一是有的投保人投保动机不纯,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以及如何确定保费、承保条件,甚至存在代理人与投保人合谋欺诈保险公司等现象。二是造假现象屡禁不止,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虚构保险标的或者伪造保险事故,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据,或者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有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更有甚者,投保人和受益人为了获得保费,不惜伤害甚至杀害被保险人,导致犯罪,这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也会受到法律的严惩。这些行为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

四、我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对策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则衰,对于一个行业来说亦是如此,尤其是保险这个特殊的行业。在我国保险业发展的过程中,因违反诚信原则而发生的纠纷数不胜数,形式也多种多样。保险业的诚信缺失问题亟待解决,以下提出几点建议。

(一)加快立法进度,提高诚信

我国的保险立法工作滞后于市场经济的改革步伐,关于保险信用方面的法规更是缺乏。完善相关法律是促进保险市场建设的关键,具体对策有:

完善现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新法律。目前,我国对保险诚信体系建立的基础性制度的立法已基本确立,但是仍需加以修改与完善,例如,应对失信行为做出具体明确的界定,对失信行为给予对应处罚意见等。在完善已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还应当制定新的法律法规,新法规必须具有极强的可操作性,而不能停留在理论层面,仅提出某些原则。

有法必依,执法必严。执法部门要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对破坏诚信原则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保护守信者的合法权益。保险监管部门要充分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性。保监会制订的各项规章要与国家法律高度一致,以共同加强法制建设,维护保险诚信,积极推动保险业的发展。

在制度设计方面进行改进,例如,提高进入保险行业的成本,提高保险从业人员的准入门槛;提高因违背诚信原则而被逐出保险行业的可能性,使企图违规的人或保险公司的管理者因为高额的失信成本而选择诚信。

(二)组建保险信用服务机构及信用信息系统,加强政府和公众对保险业的联合监督,增加市场运作的透明度与公开度,从而有效解决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诚信问题组建保险信用服务机构。需要注意两点:(1)保险信用服务机构必须是商业化运作,具有中立性、独立性和公正性的特征,避免信用服务机构受到政府监管部门的行政干扰,避免信用服务机构与保险市场经营主体进行金钱交易,保证其所提供信息的公正性和准确性。(2)建立保险信用数据库,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其一是保险公司财务信息数据库,供政府监督及客户咨询公司的财务情况,防止保险公司做不实的宣传;其二是保险代理人档案库,将获得从业资格的代理人信息以及违背诚信的纪录对外公布,防止没有资格证书的代理人或低素质代理人误导消费者。

(三)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行业自律制度。行业协会是协调和平衡市场主体利益、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组织。我国的保险行业协会虽然做了大量工作,但对保险公司的约束力仍然不够。构建保险业诚信制度,应充分发挥保险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起保险行业的自律制度。

(四)培育诚信理念,构建诚信体系

 诚信在市场经济中是一种财富,市场经济越发达,就越要求诚实信用。保险市场上的各种行为主体,都应该转变观念,重新认识企业利益、个人利益与诚信的关系,树立维护诚信行为的责任观。全社会应高度重视诚信问题的教育与宣传,培育诚信理念,使诚实守信的伦理精神渗透到保险各方的意识中,为诚信行为创立思想基础。

诚信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无论对保险公司的长远发展来讲,还是对维护广大保户的切身利益来看都颇为重要。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保险诚信体制,打造保险业的诚信品牌,保险公司才能持续稳健发展,保险业才能够做大做强。

 (协会秘书处      张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