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持驾驶证扣满12分 保险公司不赔三者险
发布时间:2016-01-19
作者来源:中国保险网
保险公司在实际理赔工作中有时会遇到“所持驾驶证扣满12分,出险保险公司赔不赔商业三者险”的问题,由于保险公司法务人员的水平、司法环境等原因,类似的案件往往结果不同。本文选取了两起典型案例,保险公司由于抗辩理由不同而得到截然不同的结果。可以看出,保险公司出庭人员要熟悉法律法规,在法律诉讼中运用好抗辩技巧,争取主动,才能维护好公司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
2014年5月14日17时许,陈某驾车沿105国道途经江西省峡江县某路段时,将行人龚某撞倒,造成龚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龚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造成龚某住院治疗78天,共花费医疗费等各种费用17万余元。
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金额为50万元的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但保险公司以陈某的驾照已被扣12分,属无证驾驶,拒赔商业险。无奈之下,龚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无证驾驶是指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超过有效期,或者与所持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被暂扣、被扣留、扣押期间驾驶机动车。
本案中,虽然事故发生时被告陈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因交通违法行为被记分达12分,但其并非未取得驾驶资格,其驾驶证也未被交警部门扣留,不属于无证驾驶的情形。而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保险公司不能据此拒绝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义务。
案例二
原审原告王某。
原审被告张某,其驾驶车辆属于武汉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分公司第三分公司,武汉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其车在某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2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未购买不计免赔),张某承包该车从事客运经营。
原审被告陈某,自有重型自卸货车,该车在B财险公司投保。挂靠在某汽车运输公司从事货物运营。购买了交强险和赔偿限额为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购买了不计免赔)。
2013年4月某日,张某驾驶小客车在武汉市某小区附近时,适逢王某驾驶小客车与陈某驾驶自卸货车经过该处,张某驾车在有禁止掉头标线的地点掉头,致王某所驾车与陈某所驾车相撞,王某受伤。王某被送往医院治疗16天。经事发地交通管理局某大队认定,张某、陈某、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某司法鉴定所做出鉴定,王某身上两处受伤,分别为9级和10级伤残。后期治疗费35000元,误工休息时间为伤后150日,护理时间为伤后35日。
事故发生时,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陈某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其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因当事各方就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张某、陈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未确保行车安全;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致使交通事故发生,三人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根据王某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法院确定由王某自担三分之一的责任,张某、陈某各承担三分之一的赔偿责任。对保险公司辩称的能否以陈某持记分达到12分的机动车驾驶证违法上路为由免除其商业保险的赔付责任,法院认为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的规定,小客车和重型自卸货车分别在两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王某的损失由A和B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由王某、张某、陈某各承担三分之一。张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A保险公司在小客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王某赔偿,超出部分由张某赔偿。陈某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B保险公司在小客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向王某赔偿,超出部分由陈某赔偿。A、B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仍有不足的部分由王某、张某、陈某各承担三分之一。
法院核定王某的医疗费、治疗费等合计222769.54元。
一审法院据此做出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A、B保险公司分别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王某63655.66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王某28637.47元,张某、陈某各赔偿王某3181.94元,武汉市某出租汽车公司分公司对张某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某汽车运输公司对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B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某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B保险公司认为,陈某在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且未按规定年检,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B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二审法院认为,陈某在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且未按规定年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依据该规定,陈某持记分达到12分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上路行驶,属于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商业保险合同中,《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保险责任第六条第七款第六项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均不负责赔偿:……(七)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形下驾车……”依据此项约定,陈某具有违法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商业三者险的赔付责任。
二审法院据此做出改判,按照交通事故认定书三方各负同等责任的比例,经重新核算,陈某应在交强险之外赔偿王某31819.4元。
分析
在上述两起案例中,可以看出保险公司不同的抗辩理由会带来不同的结果。
在案例一中,保险公司抗辩的意见是“保险公司以陈斌的驾照已被扣12分,属无证驾驶,拒赔商业险”,法院根据无证驾驶的概念,认为“驾驶人计分已达12分,交警部门没扣留驾驶证”的情况不属于无证驾驶,而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付。
在案例二中,保险公司的上诉理由是“陈某在事故发生时机动车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且未按规定年检,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商业保险的赔偿责任。”而二审法院在审理中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认为陈某持记分达到12分机动车驾驶证驾车上路行驶,属于法规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并且依据合同的约定,认为陈某具有违法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行为,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保险赔付的责任。当然二审中保险公司能够扭转一审中的不利局面,在二审法院的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为了争取主动,与法官就案情和法律法规进行积极沟通也是必不可少的。
那么,驾驶人计分已达12分,交警部门没扣留驾驶证,驾驶人是否有驾驶资格?交管部门怎么看待此问题呢?某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相关负责人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条的规定,我国对驾驶员的违法驾车行为,实行累积计分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23条的规定,累积计分的计分周期是12个月。对在一个计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由交警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该驾驶人按规定参加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的,计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该负责人认为,法律并没有规定,满分的驾驶人要自动把驾驶证交给交管部门,既然交警部门没扣留驾驶证,驾驶人就是有驾驶资格的。
上述两起案例的不同结果,提醒保险公司:在向法庭提出抗辩意见时,要仔细研究类似的成功案例,找出有理、有利的根据,与法官就案情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进行积极沟通,才能获得胜诉,维护好公司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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