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侧翻”“倾覆”不一样 一词之差有文章
发布时间:2016-01-19
作者来源:中国保险报
案情
2014年4月17日,江苏南通某建筑材料公司为其所有的一辆混凝土泵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280万元的附加不计免赔率的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为:2014年4月18日零时起至2015年4月17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合同所适用的保险条款为“特种车辆保险条款”,该条款第五条保险责任约定:“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或操作人员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同年6月30日,该公司驾驶员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一工地内操作车辆不慎,致车辆侧翻受损。公安机关认定张某因驾驶不慎,负全部责任。随后,建筑材料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侧翻”不属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为由拒赔。为索赔,建筑材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事故车辆修理费、施救费、吊运费、泵车租赁费合计4202元。
审理
法庭上,原告建筑材料公司诉称,公司允许的合法驾驶员张某驾驶被保险车辆在工地内因操作不慎,致车辆侧翻受损,应按“倾覆”责任予以赔偿。在通常人看来,“侧翻”与“倾覆”意思相近,作为格式合同的保险契约由保险人起草,发生歧义时,应作有利于非起草方的解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本起事故是车辆使用中失去重心而造成的侧翻,属于保险免责条款,依约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保险合同条款对车辆“倾覆”的解释为“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离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本案中,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因驾驶员驾驶不慎,导致车辆侧翻;同时根据法庭查明事实,当时车辆处于非行驶状态,车辆侧翻系作业过程中支撑的架子没有正确置放所致。双方对此情形导致车辆侧翻均无异议。故案涉事故非意外事故所致,不符合保险责任范围中“倾覆”之情形,且保险公司已就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责情形。综上,一审法院驳回建筑材料公司的诉讼请求。
建筑材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本案一审法院审理时,被告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供了原告建筑材料公司盖章的投保单证。投保单“特别约定”及“投保人声明”载有保险人已对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进行明确说明的内容。本案中,投保人建筑材料公司已在投保单“特别约定”栏及“投保人声明”栏下方加盖了公司公章,这表明保险公司已就保险条款及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且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以黑字体印刷,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故认定保险公司已就免责条款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对非“倾覆”造成的损失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