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险业反洗钱工作浅析

发布时间:2016-01-19

保险洗钱是指以商业保险这一金融服务为载体,利用保险市场的渠道,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隐匿、掩盖其非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性质及流向,或协助上述非法活动相关人员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对于寿险业来说,有以下几个重点洗钱风险环节:

一、个险集体汇缴业务(团单个做)

具体表现为,先以单位名义为员工投保,然后在保险公司规定的“犹豫期”内,投保企业按照双方事前的约定办理退保手续,随后公司将钱拨回到单位中的指定账户上或以现金形式支付。这类保单在退保后,资金归属大致有两种:一是真正回到投保单位职工的账上,作为职工的年终奖金,为单位、员工一起逃税;另一种则落入少数个人手中,则有私分公款性质,成为了“洗钱”通道。

二、团险约定长期险保险期限

单位为部分员工投保团体养老保险(保险期限在1年以上),投保时要求改变保险条款的法定退休年龄领取为约定时间领取(一般为2-3年后,个别有1年后)。达到约定的期限后,资金或到达投保单位,为投保单位使用,或到被保人个人手中。

三、团险领取前进行账户转移操作 

企业为员工投保账户式管理的团体养老保险(投保人数已达到为企业总人数的75%),被保险人中大部分投保时年龄已接近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是法定退休年龄。投保1-2年后,这部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在领取前一个月企业书面申请要求保险公司对该保单的累积账户余额进行重新分配,于是保险公司对保单进行账户转移操作,将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账户中的累积账户余额全部转移到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账户中,只留下红利,然后将保单进行总单退保和满期给付操作。这样不仅能保证资金的全额退出,而且还能最大限度的保证投保单位的利益,同时达到在短期内将资金进行“漂洗”的目的。

四、团险领取前做被保险人变更 

单位为员工投保团体养老保险,投保时人员均符合保险公司要求(均在50岁以下),被保险人年龄等无特别之处。保费转账或现金缴纳。但是保险公司承保1-3年以后,投保单位申请做被保险人变更(可能是真实的人,也可能是虚拟的人)或被保险人年龄变更,将全部被保险人更换成接近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一般为1月内满法定退休年龄),随后在三个月后申请做满期给付,将满期给付金领取(被保险人委托他人领取)。 

五、团险趸缴趸领(不包括趸缴累加型) 

企业投保团险养老金险后,投保单位一次性缴纳保险费后,于缴费的次月或一定时间后,被保险人(或投保单位)一次性将缴纳保险费全部进行领取。趸缴趸领存在明显的通过保险公司转移资金的目的,对于投保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内退、三联动政府相关政策的要求)人员,公司允许采取趸缴期领方式。企业投保时先申请领取方式为月领或年领,在领取前三个月投保单位申请将领取方式由原来的改为趸领。然后投保单位申请将累积账户余额一次性全部领取(目前二级机构可以在客户交纳保费前先向总公司申请一定时间后退保不扣计划终止费)。

六、团险承诺返还保险本金和支付利息 

保险公司通过补充协议的方式承诺返还保险费本金,并支付一定的利息。客户的投保目的已经非常明确,是为了漂洗小金库资金。保险公司通过选择利率稳定和分红收益较好的险种,并测算在固定利率下,通过多少年能够保证返还客户本金返还后承保。

七、团险短期险减少被保险人 

单位为员工投保短期险,在一次性交纳保费后在几天内申请减少被保险人,从而达到在短期内将资金通过保险公司进行“漂洗”的目的(在投保前二级机构可以以该企业流动性大为由申请减少被保险人不扣计划终止费,但须报总公司批准)。 

八、团险短期险总单退保 

单位为员工投保短期险,在一次性交纳保费后在几天内申请退保。从而达到在短期内将资金通过保险公司进行“漂洗”的目的。保险业的一份团险统计资料耐人寻味:2005年上半年,江苏全省团体年金退保金及给付已经达到23.59亿元,占团体年金保费收入的47.63%。也就是说,退保量已经占到投保量的一半。 

 九、购买投资型险种洗钱

这是随着传统寿险向投资型寿险的转变而出现的新型洗钱途径。以阳光寿险公司为例,购买投资连结和万能险的时候,可以进行追加。公司在收取一定手续费后将这部分保费转移入客户指定的投资账户,客户可根据公司每月公布的账户价格决定是否将此笔保费转为现金。如果投资收益好,客户还可能获得收益,弥补手续费、买入卖出的损失。

十、利用保单贷款洗钱

保险公司为了防止客户在经济上出现困难时不至出现用退保来解决问题的困境,同时也出于为客户提供人性化服务的考虑,开办了保单贷款业务,同时也会与部分银行合作,共同开办保单质押贷款业务。通过保单贷款,客户一方面不失去保险保障,另一方面还可以获得最高为保单现金价值80%的保单贷款,因此也成为洗钱者套现的一个良好途径。

对于上述风险环节,保险公司大都采取了严格审核权限、规范资金流转、禁止修改备案条款、调查资金来源等措施来避免洗钱行为的发生,并且对各个环节都以制度进行规范。尽管如此,寿险公司的反洗钱义务履行仍存在诸多困难。

反洗钱指导较少。保险业反洗钱起步较晚,经验不足,人行的监管更多是以对银行业的经验和方式对待保险业,反洗钱培训中也未对保险业洗钱的具体工作进行指导;可疑交易的报送是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保险公司的可疑交易的识别是系统筛选加人工识别,但是因为经验不足,人工审核分析存在困难;银行代理业务中存在反洗钱职责划分的困难。处于谈判弱势地位的保险公司往往很难要求银行配合其履行反洗钱义务;保险新型业务模式中存在客户身份识别的困难。例如,电话、网络营销的业务特点决定了保险公司在展业中不直接接触客户,因此,对于此类业务中的客户身份识别,建议另作规定。

(阳光人寿楚雄中心支公司       李增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