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姚县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情况调查
发布时间:2016-01-19
大姚县委政研室调研组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三农”工作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农业作为自然再生产和经济再生产相交织的生产过程,受自然条件制约大,农业防灾抗灾能力脆弱,面对来自自然的不确定风险,“多年致富,一灾返贫”现象突出。政策性“三农”保险作为国家支持和保护农业、转移和分散风险的主要手段,对于减轻农业风险、巩固农业基础地位、维护农村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大姚县政策性“三农”保险的基本情况和效果
(一)基本情况
县委、县政府历来重视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协同推进,通过建立健全工作机构,完善工作措施,不断创新工作思路,积极破解各种难题,2006年争取列入了政策性民房火灾保险财政补贴试点,2008年开展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随着国家对“三农”工作支持力度的不断加大,政策性“三农”保险的范围不断拓宽,覆盖面不断扩大,至今年6月,全县政策性“三农”保险主要有计划生育系列保险、民房灾害保险、农作物保险(水稻、玉米、油菜)、烤烟保险,森林火灾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等。
1、计划生育系列保险。由县计生部门计生协会负责组织协调,中国人寿大姚县支公司承保,险种为计划生育家庭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对象为实施计划生育的家庭户,保险费每年每户每份30 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10元,保险公司补助5元,参保计生家庭承担15元,最高赔付额1.8万元,至2014年5月全县承保总户数为3.48万户,承保总人数为10.38万人次,保费102.788万元,理赔451户469人次51.8万元,赔付率50.45%。
2、民房灾害保险。由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中国人保财险大姚县支公司承保,险种由原来的民房火灾扩大为包括火灾、风暴、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等多种自然灾害为一体的民房灾害保险,参保房屋为农户主房,厨房、畜禽等其他用房不在参保范围,每户限保2份,保费为每年每户每份10元,其中财政每户补助7元,参保农户承担3元,最高赔付额1万元。2012至2013年参保农户12.54万户,保费125.4万元。截止2014年上半年理赔262户69.87万元,赔付率55.72%。
3、农作物自然灾害保险(水稻、玉米、油菜)。由县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中国人保财险大姚县支公司承保,投保作物为水稻、玉米、油菜,保险范围为暴雨、洪水、内涝、风灾、雪灾、雹灾和冻灾(含8月低温)等自然灾害,保费标准水稻、玉米、油菜每亩分别为19.5元、16.5元和13.8元,其中各级财政补贴90%,农户承担10%,最高赔付额分别为260元、275元和230元。2012至2013年参保面积30.59万亩(其中水稻10.66万亩,玉米17.64万亩,油菜2.29万亩),保费530.52万元。两年共理赔近6万亩(其中水稻0.89万亩,玉米4.82万亩,油菜0.29万亩),理赔金额280.09万元,赔付率52.79%。
4、烤烟自然灾害保险。由县烟草公司负责组织协调,省烟草公司统一招标选择承保保险公司,2013年大姚县烤烟保险承保保险公司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楚雄州中心支公司,保险范围包括冰雹、洪涝(含泥石流)、风灾、病虫害四种灾害类型。2014年为太平洋财产保险楚雄中心支公司,保险范围包括冰雹、洪涝(含泥石流)和风灾三种灾害类型。保费为30元和40元两个档次,农户分别缴费15元和20元,其余由烟草公司补贴缴费, 2013年,全县实施烟叶生长期间自然灾害保险投保烟农1.12万户,投保面积7.16万亩,保费282.01万元,受理理赔案件141起,受灾面积2.72万亩,理赔金额790.02万元,赔付率280.14%。
5、森林火灾保险。由县林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省级统一招标后由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大姚县由国寿财产保险楚雄州中心支公司承办。每亩保费0.4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85%,林业经营单位或农户缴纳15%(每亩0.06元),最高赔付额每亩400元。两年来投保林地面积465.13万亩(其中公益林面积205.81万亩、商品林面积259.32万亩),保费186.86万元,受理理赔案件13起,理赔金额29.02万元,赔付率15.5%。
6、能繁母猪保险。由县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大姚县支公司承保,保费为每头每年60元,其中财政补助48元,参保养殖户承担12元,赔付额1000元。2012至2013年能繁母猪参保5.88万头,保费352.64万元,受理理赔案件2249头,理赔金额202.41万元,赔付率57.4%。
(二)取得的成效
在调研中,通过与乡、村、组干部和一些群众进行座谈了解,广大农户一致认为,政策性“三农”保险是一项比较好的惠农政策,在帮助广大农户化解自然灾害风险,增强抗风险能力,确保农民增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1、确保了农民的利益所得。通过对2013至2014年全县农民参与的6个农业保险统计,农民自费缴纳保险金为384.36万元,因各类灾害由保险公司共赔付农户损失资金为1368.39万元,损失赔偿费为农民自筹保费的3.5倍,扣除农民自筹保险金,农民获得净理赔资金为984.03万元。换句话说,如果不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农民将造成984.03万元的经济损失。
2、减轻了政府救灾压力。2013至2014年全县政策性“三农”保险共缴保费1580.17万元,除农户自筹384.36万元外,各级政府共补助1195.81万元,因灾赔付1368.39万元,赔付资金比政策性补助资金多172.58万元。通过政策性“三农”保险,从形式上改变了过去由政府包揽的灾害救助模式,从经济上也减轻了政府救灾压力。
3、广大农户感受到了党的政策的温暖。群众普遍反映,这几年通过实施新型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养老保险等一系列政策性保险后,农民许多重大生计问题得到了有效的解决。随着“三农”保险品种的增加,范围的扩展,农民的自身利益越来越得到保障。虽然“三农”保险工作还不完善,还有许多问题,但总体来说是群众出“小钱”得“大实惠”,广大农户认为“三农”保险政策是一项好政策。
二、大姚县政策性“三农”保险存在的主要问题
根据群众反映的问题,调研组与乡村干部、业务主管部门和保险公司进行了座谈,分析了政策性“三农”保险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从政策层面来看,政策性“三农”保险存在配套政策细化不够、基层难以操作的问题。一是上级下达的指标任务与实际种植情况不一致。近年来由于旱情严重,水改旱面积增加,水稻实际投保面积通常达不到下达指标任务,玉米投保面积超过下达指标任务,造成部分村组为完成水稻投保任务随意扩大水稻投保面积,灾情发生后,核实难度大,导致一部分群众未投保而领取损失赔偿;玉米的实际投保面积超过下达投保任务数,
理赔时只能采取平衡面积的方法,不能按保险合同足额赔付,群众反映较为强烈。同时群众希望把马铃薯、核桃、种畜等纳入保险范围,但目前省级还没有相关的政策规定。二是森林火灾保险林种需进一步细化。森林火灾保险只笼统地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类,商品林火灾保险中没有明确划分林种的投保标准和理赔标准。理赔过程中往往涉及普通商品林、经济林等多林种,统一按商品林的投保标准进行损失赔偿群众难以接受。同时保险公司对已破案的森林火灾不予理赔,而失火人员多数为智残人员和老人,无力支付相关扑火费用,给基层有效开展火灾扑救工作带来困难。
(二)从操作层面来看,政策性“三农”保险存在保费收取难、查勘定损和理赔难的问题。一是保费收取工作量大,基层干部收费难。按现行的保费补贴政策,森林火灾保费农户每亩缴纳0.06元,农作物(水稻、玉米、油菜)保险保费农户每亩缴纳1.38至1.95元,烤烟20元,农业保险标的分散,农户缴纳保费主动性不够,在实际工作中,都需要基层工作人员逐户上门登记投保和收取保费,有的要往返多次,增加了乡镇和村组工作负担。一些村组干部在部分保费难以收取的情况下代为垫付,导致参保对象不明,为日后的理赔工作带来纠纷。同时村组干部入户收取保险费时顺便收取产业发展、基础建设集资等其他费用,未及时开据相关收据,收费项目、标准和结果未及时公示,群众对纳费情况不十分清楚,对基层村组干
部有看法。二是准确查勘定损难度大。极端恶劣天气导致的农作物灾害一般会集中爆发,受损面较大,经办机构限于人员力量,无法在短时间内抵达受灾田块逐户核实灾情,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报告,乡村干部及农技人员登记审核,在实施过程中容易出现假报、错报、乱报、虚报、滥报等现象。三是报灾与核损理赔脱节。农作物(水稻、玉米、油菜)保险和烤烟保险核灾人员大多为乡镇农技中心、烟叶站和村组人员,缺乏评估灾情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作为非保险人员只能参与查灾核灾但不能最后定损。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不及时,灾害查勘定损尺度把握不准,双方沟通协调不够,导致核实的灾情损失公示情况与保险公司的定损结果不一致,存在着同一片区同一作物受灾面积、损失程度、理赔标准不一致。四是赔付不及时。受灾案件报批程序繁琐,上报材料及批复不及时,导致灾害理赔不及时,2013年部分烤烟自然灾害保险直至今年5月才进行理赔,烟农反映较为强烈。能繁母猪保险方面,农户报险后保险理赔人员现场勘察验损不及时,部分群众反映能繁母猪病死3天后才到现场勘察,影响农村环境卫生,增大疫病传播风险。理赔手续繁杂,边远地区群众多次往返县城,增加群众负担。
(三)从工作层面来看,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合力不够、投入不足的问题。一是工作合力不足。政策性“三农”保险险种多,各险种涉及部门之间各自为政,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机构人员和工作力量分散,造成工作成本高,服务不到位,难以拓展政策性“三农”保险的深度和广度。二是宣传引导不深入。目前的引导手段主要是通过保费补贴和政策宣传,但能够深入到乡村、村民组的宣传较少,农户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了解大都来源于投保阶段基层工作人员的口头告知,对理赔政策的宣传不够到位,很多农户对理赔的法定程序、不同生长期的理赔标准不是很清楚,结果理赔款发放下来,与其期望值相距甚远,影响了其来年再次投保积极性。三是投入不足。政策性“三农”保险的社会效益要大于经济效益,初期工作成本远大于其他商业保险,承保公司对政策性“三农”保险服务网络的健全完善、工作车辆及设备的配套、员工队伍的建设与培训等投入不足,导致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人员不足、素质偏低,服务质量不高、核灾理赔不及时。虽然在保费收入中列入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但难以落实到具体经办保险业务的乡镇站所和村级农保协办员,部分乡镇和村政策性“三农”保险经办机构缺乏电脑、打印机、相机等必要的办公设备,不能很好地采集和保留灾情痕迹材料。
三、搞好政策性“三农”保险的建议
推行政策性“三农”保险,是中央和省州党委、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是一项事关农业农村经济全局和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件大事。为促进大姚县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提出如下工作建议:
(一)健全工作体制。一是提高思想认识。政策性农业保险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有关部门要从执政为民和促进“三农”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高度,深化思想认识,摒弃狭隘的部门利益主义思想,消除“三农”保险是保险公司的事,参与“三农”保险是增加自己工作负担的错误认识,把政策性“三农”保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做好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二是完善工作协调机制。调整和充实完善涵盖主要险种的政策性“三农”保险县乡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相关部门、乡镇和村组的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协同推进。建立领导机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三农”保险工作动态,会商解决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三是完善政策保障。积极向省州反映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推进中的政策性障碍,完善政策体系。结合工作开展情况,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突出操作性、便利性和公平性,进一步优化各类政策性“三农”保险的实施意见,规范投保、评
灾定损、理赔、争议仲裁、责任追究的程序、方式,使其更符合县情实际,增强政策吸引力,调动农户参保积极性。
(二)强化政策宣传。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政策性“三农”保险宣传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对宣传任务进行层层分解,层层落实责任,纳入有关单位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不定期进行督查。加强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正面宣传,通过各种形式,宣讲有关政策,讲透其意义作用,讲清投保条件、核灾定损的规范程序、理赔金额的计算等政策细节,不夸大、不隐瞒,让投保农户成为政策的“明白人”,积极投保的“参与人”,理赔结果的“认可人”。
(三)改进服务方式。一是健全工作网络,充分利用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村委会办公场所,建立面向农村的政策性“三农”保险服务体系,完善县、乡、村三级工作网络,使保险产品、服务网点、服务人员“三下乡”。二是加强政策性“三农”保险队伍建设,依托保险公司、涉及部门和乡镇相关站所,开展政策性“三农”保险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建立一支适应政策性“三农”保险定损理赔面广量大、技术要求高的专业化农险理赔队伍,切实做好现场勘查、责任鉴定和定损理赔工作。三是创新投保方式。在投保单元上,以村委会或村小组为单位,组建合作社或联合体,将种植集中连片的同一类作物进行统一投保,便于灾情的统一上报,统一定损,统一理赔标准和理赔。四是提高服务质量,保险公司在查勘、定损、理赔工作中,要强化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尽量简化工作流程和理赔手续,按照“四到户、两公开”(即承保收费到户、凭证发放到户、损失确定到户、赔款支付到户、承保信息公开、理赔结果公开)的原则,做到方便投保,理赔合理,兑付迅速,提高农民参保投保的积极性,使“三农”保险工作成为政府满意,公司满意,群众满意的民心工程。
(四)及时处理矛盾纠纷。一是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由政策性“三农”保险综合协调机构定期收集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向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和乡镇及时通报;各乡镇和相关部门要对政策性“三农”保险工作中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特别是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进行深入排查,对可能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的问题,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介入、早化解,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是建立大灾预案。制定政策性“三农”保险重大自然灾害预案,统一协调大灾发生后的政策性“三农”保险理赔工作,充分保障农民的利益和保持社会稳定。针对种植业保险承保面积大,数量难以精确测量,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问题,建议引进专家评估机制,及时评估灾情,核定损失,开展争议仲裁,调整参保农户和保险公司的利益关系。
(五)强化工作保障。一是建立灾害预警机制,充分利用气象信息等资源,通过天气预报、灾害预测等服务,加强对各种自然灾害和疾病的防控,为保险公司和广大农户提供技术支持,防止和降低发生风险的机率。二是增加经费投入。积极争取省州财政扶持,适当增加对政策性“三农”保险的投入,改善必要的定损设备(如:GPS、相机、快速测量仪等),提高定损评估的科学性、时效性。加强工作经费的监督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严禁在收取的保险费和财政补贴中进行坐支和抵扣,严禁将“三农”保险工作经费挪作它用。
调研组成员:金国安 赵菊萍 普怀莲 张 恩 余菊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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