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保险公司在诉讼中的困局

发布时间:2021-03-16

为风险防范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公司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近十年来,保险业在服务社会大众的同时,自身也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随着保险活动的日益增多,各种各样的保险纠纷也纷至沓来,保险公司越来越频繁的出现在了被告席上。大量的案例证明,只要进入了诉讼,保险公司少有胜算。是什么原因造成,该如何应对,都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

保险业务近年来增幅迅速,但与之相配套的经营体制、服务意识相对落后,在经营过程中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部分保险业务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法律观念淡薄,甚至可以说根本上就没有法律意识,对诉讼风险的评估、防范能力差,基层保险公司业务人员法律知识的培训机会很少,有的业务人员对业务知识一知半解,特别是对保险合同的签订缺乏法律意识,认为只要拉到客户购买保险就是成绩。以保险业务流程中比较重要的承保与理赔环节为例,在承保环节中,存在保险销售、代理人员夸大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不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合同条款,不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与说明,对不符合保险条件的标的进行保险等现象,这都为产生保险纠纷埋下了隐患。而理赔流程设计不科学,理赔速度慢,理赔手续繁琐,又会使保户怨怒交加,愤而起诉。无理拒赔、拖赔一旦进入诉讼,败诉赔钱自不待言,而大量存在免责情形的拒赔案件也因为不能举证就免责条款履行过法定说明义务而败诉。

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的攀升,不仅仅是消费者法制观念增强,学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与保险消费环境的日益复杂不无关系,大量的诉讼骗保案件成为保险公司的难言之痛。

在保险市场日渐繁荣之时,也暗流涌动着大量的骗保案件,部分违法犯罪之徒挖空心思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努力夸大事故损失,以期通过保险诈骗获取非法利益。以河南省为例,行业内流行的说法是,假案理赔占到了理赔案件的20%以上,这个数据应当说是惊人的。对于大量涉嫌保险诈骗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精力来进行打击,保险公司没有能力来打击,这使诈骗者有恃无恐,屡屡得手。尽管保险公司每天都持之以恒的在与“三假”(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做斗争,但收效甚微,假案骗保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挥之不去的阴影与梦魇。更为可怕的是,保险诈骗不仅有着专业化趋势,通过诉讼途径进行骗保也已经成为保险诈骗者颇为有效的“技术手段”。通常,骗保者会以极其专业的手法制造出以假乱真的“保险事故”,尽管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后,通过经验分析和技术分析认为疑点重重,但苦于没有证据,既不能拒赔,又不愿理赔,只能拖着不赔,骗保者也并不着急,等个一年半载,待真相愈发模糊之时,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知道,法官只关注证据反应出来的事实,面对骗保者丝丝入扣的全套证据,保险公司自是败诉无疑,最终还是得乖乖的赔偿。

保险法律运用中存在诸多问题造成败诉

法律专业人员少就目前基层保险公司来说,基本上没有设置专门的法律工作岗位,没有配备专门的法律工作人员,更不用说配足了。绝大多数基层保险公司没有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一般都是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才临时委请律师,交由律师全权代理,其一是由于大部分外聘律师对保险业务条款相对比较陌生;其二是所请律师责任心不强,只顾收取律师费,只作出庭应付而敷衍了事,以至在法律诉讼中经常处于被动地位。

裁判者不熟悉保险案件的审理保险行业有其特殊性,相关的保险原理及保险合同条款、术语较为专业,司法实践中,一部分法院的法官对保险法和保险专业知识仅有一般性的了解和掌握,在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对争议问题就存在着相当多的理解和认定上的误区,加之保险案件的标的普遍较小,又不愿意花过多的时间来研究案件,导致同一事例会出现各式各样的判决结果,对判决结果的说理部分也是文不对题,差强人意。

基于目前尴尬的现状,作为诉讼中的弱势群体,要防范和扭转保险公司在诉讼败诉的尴尬和困境,要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失,就保险公司如何走出诉讼困局,笔者有以下建议:

完善保险立法及时就保险实践中存在争议的问题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由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相应的审判指导意见,以杜绝基层法院在审理保险案件时同案不同判,主观随意性大,滥用自由裁量权的现象。将优秀的保险纠纷裁判文书汇编出版,供法官进行保险审判业务研讨与学习。

保险公司规范自己的经营、管理行为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做到依法经营、合规经营。改善、升级业务流程,加强对员工业务及法律知识培训,培养自己的保险法律专业人才,提高保险从业人员服务意识与服务质量,把消费者的利益放到第一位,从严核保,从快理赔,避免埋下理赔纠纷的隐患。

合理配置律师在组织架构上,根据不同层级的需要,准确识别和评估各个业务环节中存在的风险,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建立起完善法务工作体系与纠纷解决机制,对于可以避免的纠纷,预防其发生;对于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无论标的大小,都要引起足够重视,依法通过上诉、申诉等司法救济途径,切实、有效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以看到,购买保险的消费者越来越多,购买的险种也越来越全,显而易见,保险对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损失弥补,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保险行业起步晚,历史短,许多方面都亟待摸索和完善。对消费者而言,我们在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促进的同时,应当给予其合理的包容。对保险公司而言,诉讼风险既然无可避免,就应当吸取教训,逐步提升自身的服务水平,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队伍建设,增强保险业务人员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提高保险与法律业务综合知识,解放思想,与时俱进,通过以科学发展观的管理模式推进保险公司的经营绩效,不仅从源头上消除诉讼隐患,亦可在一些无法避免的被动应诉案件中,做到成竹在胸,坦然应对。

                    阳光人寿楚雄中公司   杨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