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支持哪类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发布时间:2016-01-19
作者来源:中国保险报
近日,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法务人员在一起人伤案件诉讼中,凭借扎实的专业能力和法律素养,在不损害当事人正当权益的基础上,成功实现降赔,为公司减少了损失。
案件简介
2013年4月2日,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承保的一辆大货车在北京延庆某道路低速行驶途中,不慎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摩托车受损,摩托车驾驶员郭某受伤,后郭某被鉴定为全身两处十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积极进行案件处理,并多次主动联系郭某及被保险人进行协商赔偿,但几经协商均未能达成赔偿协议。2015年6月,郭某将被保险人及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起诉至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要求赔偿包括本人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11项费用在内的共计28万余元。
案情分析
接到法院传票后,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法务员对案件进行了认真分析,逐一对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资料进行研究。在对原告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一项提供的证据中,法务员敏锐地发现,资料中显示被扶养人为两个女儿,其中大女儿4岁,小女儿的出生日期为2014年5月25日,年龄刚满1周岁,然而事故发生时间距接到法院传票日已过去2年多,这就充分说明其小女儿为郭某发生交通事故后出生的子女。法务员顿时对案件有了整体的辩论方案。
法庭辩论
庭审中,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法务员当庭指出摩托车驾驶员的小女儿为其事故后出生的子女,其主张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事故发生后出生子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没有法律依据。而原告代理人则主张法律对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界定并没有明确指出事发后出生的子女不予赔偿,保险公司理应将事故发生后出生的子女纳入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对象内。针对这一观点,保险公司法务员再次进行了抗辩,指出:法律限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的空间应当是以事故发生的时间为准,而非事故发生后另行产生的抚养关系,原告对小女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主张无任何法律条款支持,且违背了法律遵循基础性真理的原则。
最终,张家口市桥东区法院支持了人保财险张家口市分公司的主张,并在判决书中做出如下表述:本案中,原告的妻子在事故发生之时并未怀孕,其怀孕到小女儿出生的过程均是在原告受伤后且起诉前完成的,从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的性质来看,小女儿被抚养的背景应按照原告受伤后的收入能力与生活状况来衡量,不存在因原告抚养能力降低所造成的差额,因此小女儿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结语
此案仅被抚养人生活费一项就成功剔除不合理赔款近4万元,同时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庭审主张提供了范例。
日常的诉讼案件有着规定的法定程序,但根据每一起案件的单一性、特殊性又存在着千差万别,而保险公司法务员的工作就是在枯燥的诉讼过程中,切实了解案情,寻找细节,并立足实际,在不损害对方正当权益的基础上,合理合法地运用法律工具维护保险公司权益,为保险业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