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规范人身险客户信息管理

发布时间:2016-01-19

作者来源:中国保险报

即日起,伪造、篡改客户信息,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以及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人身险公司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同时其他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聘用或委托上述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等保险业务活动。

这是中国保监会11月4日下发的《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内容。中国保监会11月14日在其官网披露,这个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的《办法》,旨在加强人身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提高客户服务质量,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保监会在14日印发的通知中要求,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要高度重视人身保险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工作,对历史保单的客户信息作全面清理,于2014年6月30日前对所缺失项目、虚假或发生变更的保单完成补充更正。

据了解,如何确保保险公司客户信息真实、安全,使之不被伪造、篡改、泄露和倒卖,对保险业来说是一个挑战。此前一直未有相关法规对保险行业倒卖客户信息的“内鬼”行为进行处理,一些寿险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大量保单个人信息售卖给同业竞争机构,或是其他销售行业的公司。除了明目张胆的保险“内鬼”,个人保单信息还可能通过多种途径遭泄露。比如,保险公司在与4S店、汽修厂、保险中介等第三方进行合作时,也有可能因技术、管理等原因造成个人保单信息的泄露。

本次发布的《办法》要求人身保险公司根据承保、保全等业务和客户服务的需要,与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协商确定双方以及第三方机构接触、使用客户信息的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的权限,严格限定接触、使用客户信息的机构、部门、岗位和人员范围,维护双方的合法商业利益。

《办法》还要求,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应对从业人员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严禁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严禁伪造、篡改客户信息,严禁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严禁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

对于诱导客户提供不真实的客户信息,伪造、篡改客户信息,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以及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应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或代理合同,同时其他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聘用或委托上述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等保险业务活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相关管理人员的责任。

《办法》规定,人身保险公司未建立健全客户信息真实性管理制度;核心业务系统、银(邮)保通系统等有关业务系统不具备客户信息字段完整性和逻辑准确性的控制功能;未将客户信息真实性纳入对保险销售从业人员和公司其他从业人员的考核体系,并建立相应的惩戒机制的,保监会不予许可其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有业内人士认为,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还没有出台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保单信息不受侵害,保监会出台行业规定约束个人保单信息泄露行为之举,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填补法律法规的空白,从而有效避免一些不规范现象的再度发生。

 “《办法》里面的规定还是挺严的。”一位太平洋寿险北京分公司营销员11月14日下午告诉《中国保险报》记者,保险公司目前对销售从业人员也有相对严格的规定,比如发现营销员伪造、篡改客户信息,违反限定范围接触、使用客户信息,以及泄露和倒卖客户信息时,一般会与其解除合同。

“但对于业绩特别好、贡献突出的营销员,保险公司有时会采取通融措施。”该营销员介绍,有的寿险公司对营销员采取一年20分的记分制。这一点与驾照的12分制类似。如果某个业绩特别突出的营销员被发现违规使用客户信息,可能会被扣一定的分数。如果一年内没有被扣完20分,公司不会与其解除合同。“但被扣分后,这个营销员的相关奖励和荣誉都会没有了”。

这位营销员还说,即使一位营销员被解除合同,他还可能为其他公司代理,继续销售保险,这一点原保险公司是管不了的。《办法》规定“其他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聘用或委托上述从业人员从事保险销售等保险业务活动”,对违规营销员是一种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