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保险行业机动车辆保险自律公约(2012版)

发布时间:2016-01-19

为规范楚雄州机动车辆保险市场,遏制在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中出现的一些不规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有效控制机动车辆保险的经营风险,营造机动车辆保险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的良好环境。依照中国保监会、云南保监局关于规范机动车保险市场的有关文件和精神,经各产险会员公司讨论协商达成共识,特签订本公约并自觉遵守。

一、停止买车险送话费、送加油卡、修理卡、礼包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规范统一车险代理手续费行为和标准:

(一)只能与具备兼业代理资格的单位签订《保险代理协议书》,开展保险代理业务。指导兼业代理机构建立保险业务管理台帐和支付代理手续费台帐,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结算保费和支付手续费。代理手续费必须采用转账方式,不得用现金方式支付;

(二)根据保监委规定,保险专、兼业代理机构不得代理车险电销业务,不得支付给保险专、兼业代理机构电销业务手续费。

(三)车险代理手续费最高上限:“交强险”代理手续费严格执行保监委规定的4%的标准,不得突破。商业车险手续费不得高于15%。

 三、在车险招投标中,不得违规降费。出现报价明显较低的公司必须说明为什么出现报价较低的原因。没有严格执行费率标准及优惠比例的,属于违规降费。

四、开展车险自律检查。各公司抽调人员组成检查组,由协会秘书处组织每月检查一次。 

五、实行车险自律奖惩:

(一)买车险送话费、送加油卡、修理卡、礼包等行为的,惩罚签单公司,按一单2000元计;

(二)违规支付手续费和超出手续费标准上限的,惩罚签单公司,按一单2000元计;

(三)在招投标中违规降费的公司每次惩罚20000元;  

(四)对举报违反自律公约的单位或个人,经检查组查实后,每单奖励2000元; 

六、为确保自律公约的执行,实行自律保证金制度(《楚雄州保险行业车险自律保证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附后)。

七、楚雄州2012年车险自律公约,经各公司主要负责人签字后于2012年3月15日正式执行,各签约公司必须严格、自觉遵守。

欢迎广大客户、保险专、兼业代理机构、业内人士及社会公众监督。



二○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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