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寿险自律公约

发布时间:2016-01-19

为促进楚雄州人寿保险市场各保险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努力营造人寿保险市场健康协调发展的良好环境。经各寿险会员公司讨论协商达成共识,特签订本公约并自觉遵守。

第一章    自律规范内容及违规处罚规则

第一条  诚实守信,如实告知。保险营销人员、保险中介机构在推销寿险保险产品时,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既介绍保险保障的功能和作用,同时也必需讲明保险的除外责任、投保时的限制条件、退保时退保费的计算方法和投资收益性保险产品的风险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如果对客户进行误导或对保险的除外责任、投保时的限制条件、退保时退保费的计算方法和投资收益性保险产品的风险及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不如实告知,由此造成客户投诉和理赔(给付)时引起纠纷的,经查证属实,对保险营销人员给予违约处罚500元,并按中国保监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纳入不诚信记录一次,情节恶劣的纳入“黑名单”;对中介机构给予违约处罚1000元,情节恶劣的上报云南保监局给予取消兼业代理机构资格。 

第二条  禁止同业间相互诋毁。保险营销人员在展业时,只能实事求是的宣传本公司的产品。不得对其他同业公司妄加评论,散布其他同业公司的一些反面言论,禁止采取恶劣攻击的言论和手段诋毁其他同业公司。如发生以上情况,经查实,对展业的营销人员的所属公司给予违约处罚1000元,对展业的营销人员给予违约处罚500元。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协会出面,采用一定的方式为被诋毁公司恢复名誉,并将该营销员纳入“黑名单”。

第三条  保险营销人员必需持证上岗。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保险营销人员必需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持有《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方可进行展业。未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未持有《保险营销员展业证》进行保险展业的营销人员,对展业的营销人员的所属公司给予违约处罚1000元,对展业的营销人员给予违约处罚200元。

第四条  重合同、守信用,及时兑现保险给付。对发生保险事故或期满给付时,应按合同约定或在双方约定的时间进行兑现。如出现久拖不付的情况,造成客户不满投诉的,经查证,属于保险公司的责任的,对被投诉公司给予违约处罚1000元。

第五条  规范兼业代理机构代办业务的管理。 

1、不得与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单位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不得开展代理业务。违者处违约罚金2000元。

2、对具备《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单位,经协商一致时,必须认真签订《保险兼业代理合同书》,明确管理责任,建立保险业务管理台帐和支付代理手续费台帐,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结算保费和支付手续费。违者处违约罚金2000元。  

3、支付代理手续费必须出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列入手续费支付科目,支付的手续费金额要与代理的保费相对应。禁止现金支付手续费和坐扣手续费行为。违者处违约罚金2000元。

4、支付银行、邮政等兼业代理机构的手续费不得高于:

(1)分红型:①两全趸缴代理手续费率2.5%;②两全5年期缴代理手续费率5%;10年期缴代理手续费率10%;10年以上期缴代理手续费率12%;③年金3年期缴代理手续费率4%,5年期缴代理手续费率6%,10年及10年以上期缴代理手续费率10%。

(2)传统型:两全10年期缴代理手续费率8%;10年以上期缴代理手续费率10%。

(3)万能型:趸缴代理手续费率2.5%。

(4)投连型:代理手续费率3.8%。

(5)短期意外险:代理手续费率15%。

高于以上标准的在行业内进行通报、责令改正并处违约罚金2000元(鉴于在此之前有的公司已与代理机构签订了2009年的代理协议,手续费率进行变动调整需要一定时间。因此作特别约定:手续费标准的正式执行时间为:2009年4月1日起执行)。

第六条   规范人员流动管理。

1、各公司一律不得录(聘)用贪污、挪用公款和严重违纪、违法受到单位除名,开除公职或受到刑事拘留以上处罚的人员或行业协会已纳入“黑名单”人员,违者,对公司进行通报,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录(聘)用手续,并对违约公司处违约罚金2000元。

2、如公司员工或代理制营销员提出辞职(离职),公司不同意辞职(离职),在经双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属于公司纳编员工或签订有《劳动用工合同》的人员,公司应按《劳动合同法》或申请劳动仲裁机关进行处理;属于代理制保险营销人员,公司应按《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相关内容进行处理。如员工或代理制营销员提出辞职(离职),公司在二个月之内都不予答复或处理,造成员工或代理制营销员到协会投诉和反映的,经协会调查情况属实的,对违约公司处违约罚金2000元,并责成违约公司在约定的时间进行处理。

3、对于公司纳编员工或签订有《劳动用工合同》的人员,与公司尚未正式解除劳动用工关系,代理制保险营销人员尚未正式解除保险个人代理关系的;尚未办理交清手续,如财务款项、业务单证、公物用品等的,就到同业其它公司上班或就为其它公司招揽(办理)业务的,将有关证据材料上报行业协会。协会核实后,将对其人员进行通报,并给予三至六个月的禁业限制处理。属于代理制保险营销人员并按保监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纳入不诚信记录一次。对于情节恶劣的人员纳入“黑名单”。 

4、公司在接受行业内其他公司的员工和代理制营销人员时,应查看是否有原公司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材料或原公司办清相关手续证明材料,以及劳动仲裁或诉讼证明相关材料。有以上证明材料且不属于“黑名单”的人员才可录(聘)用。违者,对公司进行通报,限定时间内办理解除录(聘)用手续,并对违约公司处违约罚金2000元。

5、对于已按约定办妥离司手续的,调出公司应出具相关手续已办清证明材料,不得采取恶意刁难或扣押离司人员应得的工资、佣金、手续费、保证金以及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违者,对公司进行通报,限定时间内兑现扣押离司人员应得的工资、佣金、手续费、保证金以及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等,并对违约公司处违约罚金2000元。

第二章   建立定期不定期自律检查制度

第七条  由各寿险会员公司各抽调一名专业人员组成“寿险行业自律检查组”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定期检查为每半年一次,不定期检查根据工作需要实时进行检查。检查组组长由寿险协调委员会主任担任。自律检查工作实施办法,按照云南保监局《云南省保险行业自律检查工作指引》制定检查计划、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其他规定的要求执行。如遇重大事项或有争议的事项,及时向云南保监局反映。

第三章     举报人及检查人奖励办法

第八条  社会各界人士、客户及业内同行,凡对保险公司的各类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提供了确切单据、实物证据,经协会检查组查证落实后,给予该项违约处罚金额20%的奖励。

第九条  协会检查组抽调的检查人员,在捡查中,勇于坚持原则,敢于揭露事实真相,不怕得罪人,及时查出并收集违规证据,证据确凿对违约公司进行违约处罚的,对检查组人员给予该项违约处罚金额30%的奖励。 

第四章    自律惩戒的原则及程序

第十条  自律惩戒的原则及程序按照云南保监局《云南省保险行业自律惩戒程序指引》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公约自2009年 2 月 1 日起实行。

第十二条  各公司应主动为检查组提供相关的业务单证、财务资料,认真解答检查组提出的问题,为检查提供方便。不得以领导和相关人员不在为理由,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借口,采取消极态度。对拒不提供检查所需的业务单证、财务资料,相互推诿、隐瞒实情、抵触或拒不接受检查的,协会将如实呈报云南保监局,请求云南保监局给予支持。

第十三条  本公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四条  本公约未尽事宜或须完善补充的,经寿险协调委员会召开相关会议,达成一致意见后,以行业自律补充协议的形式行文执行。

第十五条  属非会员公司的违规行为,由协会上报云南保监局请求查处。

第十六条  本公约一式11 份,签约寿险会员公司各一份(要求转发各基层网点执行并抄报省级公司)、云南保监局、省行业协会各报备一份,协会存档二份。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