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 “携手反欺诈·共筑安全网”系列反保险欺诈知识宣讲活动之一

发布时间:2024-07-15

      为认真落实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联合召开的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动员部署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行业整体反欺诈能力,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的通知》有关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结合“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特邀业内专家开展“携手反欺诈·共筑安全网”系列反保险欺诈知识宣讲活动,着力增强广大保险消费者对保险欺诈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警惕保险欺诈,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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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欺诈案件频发、欺诈手段日益翻新,严重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极大影响了保险行业的信誉。广大消费者要对保险欺诈行为提高警惕,树立正确的风险意识,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警惕保险欺诈行为

(一)保险欺诈类型

保险欺诈是指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1.保险金诈骗。包括: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或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等。

2.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欺诈。包括:非法设立保险公司、非法设立保险中介机构,设立虚假的保险机构网站,假冒保险公司名义设立微博、发送短信开展业务,非法开展商业保险业务、非法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等行为。

3.保险合同诈骗。包括:销售非法设立的保险公司的保单、假冒保险公司名义制售假保单、伪造或变造保险公司单证或印章等材料欺骗消费者,以及利用保险单证、以高息为诱饵的非法集资等行为。

(二)保险欺诈典型案例

不法分子冒充保险公司从业人员,以“保单分红”“保单升级”“赠送礼品”“售后服务”等名义联系保险消费者,取得信任后,贬低消费者已购买的保险产品价值,诱导消费者办理退保或保单质押,转投其推荐的高收益“理财产品”,此行为很可能涉嫌诈骗,严重威胁消费者资金安全。


二、加强欺诈风险防范

(一)时刻保持风险意识。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回报往往意味着高风险,要树立理性的投资理财观念,培养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谨慎看待各类标榜“低风险、高回报”的理财项目,切勿受所谓的“高额回报”蒙蔽。

(二)正确认识保险功能。保险的主要功能是提供风险保障。如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发生年老、疾病、伤残、死亡等情况时,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予保险赔偿。尽管部分人身保险产品兼具投资功能,但其本质仍属保险产品,以保障功能为主。消费者要谨慎退保,以免失去保险保障。

(三)选择正规购买渠道。国家对保险行业实行严监管,所有保险机构均需取得经营许可并承担特定的责任和义务。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务必选择正规的保险公司或合法授权的代理机构,注意规避不法机构或人员的套路陷阱。

(四)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不轻易将所持保单、个人身份证件等出示或委托他人,不与无法核实身份的人员签订任何私下协议,以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退保”或“被理财”。

(五)注意核实相关信息。遇自称保险公司人员的来电或类似情况时,如心存疑虑,可通过保险公司网站、统一客服电话等渠道及时查验真实情况和相关人员资质,避免上当受骗。


三、配合打击欺诈行为

如发现涉嫌保险欺诈的行为,消费者应及时向公安、司法机关报案,并配合进行侦办,从而及时挽回、减少损失,最大程度确保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云南省保险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