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 “携手反欺诈·共筑安全网”系列反保险欺诈知识宣讲活动之二

发布时间:2024-07-15

     为认真落实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联合召开的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动员部署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行业整体反欺诈能力,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的通知》有关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结合“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特邀业内专家开展“携手反欺诈·共筑安全网”系列反保险欺诈知识宣讲活动,着力增强广大保险消费者对保险欺诈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打击保险欺诈 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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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险诈骗案件时有发生,欺诈手段层出不穷。保险诈骗不仅造成保险公司的经济损失,扰乱保险市场秩序,更是侵害了大多数诚信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进一步推进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切实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保险诈骗

保险诈骗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通过虚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等方式,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1、实施保险诈骗行为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保险诈骗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评估人、证明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为保险诈骗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2、触犯保险诈骗罪要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二、消费者如何识别“保险诈骗陷阱”

1、“高薪陷阱”。不法分子以“高工资、低门槛”等说辞诱骗当事人入伙,通过互联网保险等渠道跨区域投保,采用过度治疗、挂床等手段骗取保险金。不法分子为获取高额的意外或伤残保险金,甚至可能对被保险人造成人身伤害。

2、“代理理赔陷阱”。不法分子通过自媒体平台发布“代理理赔服务”“快速取得高额赔付、全额退保”等虚假信息,利用保险消费者急于理赔的心理,怂恿、诱导消费者提供身份证、银行卡、保险合同等个人信息,签署委托理赔协议书,收取高额手续费。一旦消费者想终止委托关系,则对其实施威胁、恐吓等行为。

3、“洗钱陷阱”。不法分子在骗取保险金的同时,还可能通过“租借”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码等方式,利用他人身份掩饰、隐瞒其资金来源或性质,以逃避法律制裁。消费者参与其中,还可能陷入洗钱陷阱。

三、消费者防范保险诈骗“四要”原则

一要树立正确的保险消费观念。消费者应当认真了解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等内容,正确看待保险保障功能,从自身需求出发选择适合的保险产品,摈弃侥幸心理,抵制不法利益诱惑。

二要以诚信为本履行保险合同。消费者应当提供真实的投保信息,对保险机构询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反馈保险事故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三要警惕“保险诈骗陷阱”。消费者应当向亲朋好友宣传防骗知识,保管好个人信息,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四要检举保险诈骗活动。发现保险诈骗线索的,向保险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关、行业协会或公安机关举报或报案。



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