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8 | “携手反欺诈·共筑安全网”系列反保险欺诈知识宣讲活动之三

发布时间:2024-07-15

      为认真落实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稽查局联合召开的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动员部署会议精神,进一步提升行业整体反欺诈能力,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保险诈骗犯罪专项打击的通知》有关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结合“7·8全国保险公众宣传日”,特邀业内专家开展“携手反欺诈·共筑安全网”系列反保险欺诈知识宣讲活动,着力增强广大保险消费者对保险欺诈的防范意识和能力。

提高法律意识  防范保险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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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保险欺诈风险逐步显现,保险欺诈案件逐年增加,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了行业高质量发展,损害了社会诚信体系。

一、识别保险欺诈行为

保险欺诈是指不法分子利用保险合同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给保险活动当事人及社会公众造成经济损失或其他损害。保险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不法分子向保险机构投保的标的,实际根本不存在,而是其虚构的,投保一段时间后谎称保险标的灭失,骗取保险金,也叫无的空保。

(二)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不法分子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向保险机构虚构事故发生原因,将事故发生的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实际原因隐瞒,重新捏造属于保险理赔范围内的原因,以此骗取保险金。

(三)故意造成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不法分子为了骗取保险金,主观恶意制造保险事故。

二、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三、保险欺诈的防范

面对频发的保险欺诈行为,消费者应提高防范意识:

(一)了解保险欺诈的行为特征和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主动提升防范保险欺诈风险意识,自觉抵制保险欺诈行为;

(二)通过正规渠道选择合法的保险机构进行投保和理赔,切勿轻信超高分红收益、虚假理赔、代签代办等陷阱;

(三)警惕陌生电话推销,提高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防止个人财产损失。


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