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既往病史 “意外”发生遭拒赔
发布时间:2016-01-18
去年,张老太太在一位寿险营销员的推荐下,为女儿购买了一份终身寿险,在该份寿险合同书的客户签名栏声明中,有这样明确的表述:“本人在投保书中的健康、财务及其他告知内容均属真实……如有不实告知,公司有权依法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合同生效的1个月后,张老太太的女儿因身体不适去医院检查,经检查得知,张老太太女儿的身体不适是因为她的肺气肿加重所导致的,短短几个月后,她的女儿便由肺气肿转移为肝癌,更可悲的是,又过了一段时间,女儿的肝癌开始恶化,不久便不幸病逝。当处理完女儿的后事以后,张老太太突然想到了曾经为女儿购买过终身寿险。于是,她便向保险公司申请了赔偿。没想到,经过保险公司的核实,保险公司拒绝对张老太太的女儿进行赔偿,理由是张老太太和她的女儿都未能如实告知被保险人曾患过肺气肿的既往病史。
张老太太接到保险公司的答复后,怎么也想不通。“自女儿出嫁后,我跟女儿一直分开住,并且我也不知道她曾有患肺气肿的病史。再说了,保险公司也没有提前给我女儿做体检,保险公司也有问题。”张老太太这样说。本来失去爱女就很悲痛,现在却又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赔,于是,张老太太以没有事前为女儿做体检为由,向保险公司提出了质疑。保险公司及时给予了张老太太答复,因为该种保险需要填写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而在为张老太太办理业务时,保险公司营销员曾对母女俩的健康状况逐条作过询问,之后才由张老太太和其女儿分别签了字。且在当时,被保险人张老太太的女儿看起来非常健康,也不满45岁,依照公司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做体检,保险公司做了应该做的,保险公司方面是没有过错的。
同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还告诉张老太太,在本公司接到张老太太的理赔申请后,从其女儿在过去到过的某医院看到一份关于她就诊的病例,早在几年前她就被诊断出患有轻微肺气肿,并做过检查治疗。可是在张老太太为女儿购买寿险时,张老太太和她的女儿却都未如实告知这一情况,而自己却在保单上签了字进行了确认。故公司做出拒赔处理是非常合理的,现在保险公司出于同情,退一步做,只能与张老太太解除合同,并退还一小部分保费。
其实,我国新《保险法》第十六条中明确规定:“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据了解,被保险人有意或无意隐瞒既往病史,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的案例非常多,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出险,投保人往往都会因自己的这一过失而遭到保险公司的拒赔。为此,提醒市民,在购买寿险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对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否则,一旦出险,可能就会出现像张老太太一样被拒赔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