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免除问题

发布时间:2016-01-18

奥迪起火烧毁但保险公司拒赔

【案例简介】

A先生买了辆奥迪A6,当天到保险公司投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两项主要险种,再加车上责任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辆划痕险等,一共交了7000多元。有一天,开车送孩子上学。车至校门口,车头引擎盖四周突然冒出浓烟。他关掉点火开关跑下车,在旁人帮助下打开机盖,用学校大厅存放着灭火器同时喷射灭火,后110和119赶到现场,消防部门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说,起火原因不明。之后,A向保险公司报险,公司因“起火原因不明”,拒绝理赔。A先生把保险公司告到西湖法院。他说,汽车烧毁,自己花了115072元修理费;修车后要换车用,各项费用花了36000元----这些钱,保险公司都要赔。

【案情分析】

车险种类多,主要有基本险和基本险后的附加险。基本险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而附加险项目常见的有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损失险等。按《车辆保险条例》规定,车辆损失险只对汽车在以下5类情况发生的损坏负责:1.碰撞、倾覆;2.火灾、爆炸;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4.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泥石流、滑坡;5.运载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照料者)。”A先生虽然投了车辆损失险,但汽车燃烧时,原因不明,很容易被视为自燃,想把汽车损失归结到上述5类原因,举证很难。除非当时投保有特殊约定,把车辆自燃险包括在内,否则索赔很难成功。

【案例启示】

不少人认为,汽车发生自燃的情况不大可能发生,没必要投保。实际上,车龄增加、线路老化、旧车线路改造多,都会给自燃埋下隐患。在炎热的夏天,汽车自燃更经常发生。因此,常有保险人员建议4年以上车龄的车子投保自燃险。


水管爆裂导致车辆损失案

【案例简介】

被保险人刘某将其自用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使用的是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合同约定承保险种为: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了保险费。保险期限内,刘某途经某路口,该路口因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面积积水,车辆因被水淹以及操作不当导致该车发动机损坏。事后周强将车辆开到定点修理厂进行修理,共计花费修理费4万余元,并凭修理单据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结论】经审理后,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当依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应遵循近因原则,对本起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自来水水管爆裂致使路面大量积水,保险车辆路经积水路段时操作不当造成事故而遭受损失。没有自来水水管爆裂,就不可能发生车辆损失,自来水水管爆裂对损失起决定性的作用,是损失的近因。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周强驾驶的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裂。因此,周强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

【案例分析】

保险公司审核后,以不属于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出具了拒赔通知书。但被保险人周强认为,保险公 司的拒赔行为违反了合同的义务,侵犯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于是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保险公司履行合同,赔偿其该次事故的车辆修理费。于是,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等,争议的焦点是周的车辆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及对保单中保险责任条款的理解。保单条款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的”,保险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认为,该条款适用两种情形,一是车辆在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二是车辆在任何情况下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这两种情形中的任何一个致使车辆发动机损坏均应系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保险人指出。根据文义解释原则,该条款有两个层面的含义:一是车辆遭受危险的基本前提条件是车辆遭受暴雨、洪水;二是在遭受暴雨、洪水后车辆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者被水淹及后操作不当而使发动机损坏,才属于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  

【案例点评】

上述案例说明了在发生保险责任争议时,应如何确定损失原因及对条款作出准确、合理的解释。

法院审理过程中,对合同作出解释的同时,回答了被保险人关于“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生争议时,法院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的质疑。

《保险法》关于不利于保险人的解释原则的适用并不是无限的,不利解释的适用有其条件限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不利解释应当在法院适用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合法解释等合同解释的方法后仍无法确定合同的真意时应用;二是不利解释应在存在两种解释且解释均为合理的情况下方可适用;三是不利解释的目的主要是防止保险合同的附合性造成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均等现象的发生。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承保损失应是以暴雨、洪水为近因,而投保人周强驾驶的车辆所遭受损失的近因是自来水水管爆 裂,因此,周强投保的车辆所遭受的危险不是保险双方约定的、并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危险,即其损失不在保险公司承保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