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压锅爆炸赔案

发布时间:2016-01-18

[案情简介]

1999年5月,刘某向M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4万元。同年10月,刘某的母亲从乡下看望儿子,第一次用高压锅煮绿豆。由于高压锅的排气孔被绿豆堵塞,致使国内气压急剧上升造成爆炸,高压锅及煤气灶被炸毁,损失900元,刘母右手被炸伤,花去医疗费300元。案发后,刘某向M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及其母医疗费。

[案情分析及结论]

赔付问题上,公司内部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付。高压锅是被保险人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造成爆炸的。刘母在使用高压锅前没有检查排气孔和限压阀是否有堵塞现象,也没有注意调节温度,这是爆炸的直接原因。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保险公司理应拒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部分赔付。高压锅不能自动重开排气阀,证明高压锅本身有缺陷,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属出外责任。但高压锅爆炸造成的煤气灶损毁则是意外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付,高压锅的损失只能由被保险人向生产厂家索赔。

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全赔。刘某的财产损失及其母所花医疗费,均是由爆炸风险造成的,保险公司应全部赔付。

实际上,上述三种观点均不够准确。

首先,确定高压锅爆炸属于物理性爆炸,属于保险责任。

其次,刘母居住在乡下,第一次使用高压锅,未按安全操作规定使用高压锅,并非故意行为,属过失行为,M保险公司应赔付。

再次,高压锅不能自动冲开排气阀,表明其含有一定缺陷,但该缺陷却不是爆炸的直接原因,因此本案的损失不能归为除外责任。

最后,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其目的是为了使广大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但刘母的手伤医疗费不属于本案中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

[本案启迪]

只是过失操作致使爆炸应该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此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