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环境保险探究

发布时间:2016-03-28

近些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多起环境污染案例,造成了重大损失,社会影响也比较恶劣。传统的解决办法已经不足以应对,此时环境保险就应运而生。本文通过对我国发展环境保险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阐述了我国目前环境保险的发展现状,对环境保险的未来发展做出了一些建议。

    一、我国环境保险的内涵

目前,在我国学界对于环境保险的探讨主要集中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并且仅仅关注责任保险的损害救济功能,忽视对环境风险的评价与监察等功能的认识与研究。在现有的研究成果中缺乏实证分析和对环境保险理论的系统探讨,仅基于传统保险理论提出呼吁性分析。

环境保险在我国主要发展的是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它是指以排污单位发生的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标准的保险。通常在这种保险机制下,投保人是排污单位,它要预先向保险公司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收取保险费的保险公司则要根据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要对排污单位的事故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实质上环境污染赔偿责任保险是以责任保险为基础在环境污染这一特殊领域产生的。

    二、我国环境保险的必要性分析

 (一)建立稳定的损害补偿保障机制是有效应对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事的要求

    据统计,近些年来,我国相继发生了多起环境污染案例,造成了重大损失,社会影响也比较恶劣,平均下来,每两天就发生一起。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中国已经进入环境风险的高发期。在松花江事件之后,我国启动了全国化工石化项目环境风险大排查行动。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还说。我国的化工石化行业存在着严重的布局性环境风险,而相应的防范机制却存在明显缺陷。如果我们还不采取相关的有效风险防范措施,突发性环境事故的激增势头将无法得到遏制,鉴于此种情况,建立我国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

(二)保险行业参与环保,是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的重要体现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于2004年6月在“中国责任保险发展论坛”上指出,“针对一些高危行业和人群,加强立法,强制投保责任保险,同时对产品提供税收优惠等政策方面的支持”是加快责任保险发展的方法之一。

与此同时,中国保监会还积极倡导保险行业要“跳出保险看保险”,这就要求保险企业站在全社会的层面,把自身发展同社会发展统一起来,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起来,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统一起来,以“社会成员”的身份承担社会责任、履行社会义务。因此,对于参与环保,保险业应当是积极的、义不容辞的。

    三、我国发展环境保险的可行性分析

虽然发展环境保险具有以上的重要意义,但并不是任何一个国家都应该发展环境保险,一个国家或地区是否具有发展环境保险的条件,一般来说,应该从三个方面来看:

   一是环境污染是否引起了经济上的不安定因为环境保是对环境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进行赔偿的保险,如果现实中并不存在因环境污染造成的经济上的不安,环境保护本身就没有必要了,作为其一项政策的环境保险也就无所依附,没有存在的意义了。二是能够缴纳保险费作为保险的一种,环境保险也是根据共同的互助合作精神建立起来的。一般来说,环境保险的一切财源,都是由参加环境保险的个人和单位缴纳保费,参加者必须按照规定缴纳保险费。但是,对于极少数环境资源尚未全部开发的单位,保险人享受保险利益,可以不必缴纳全部保险费,由国家或相关部门分摊一部分。这在一定程度上有些类似社会保险。三是能够求得污染造成的经济不安的概率意外事故不多,不易求得概率,则环境保险就不能成立,地震引起的环境破坏就是一个例子。反之,事故经常发生,也难成立环境保险。以上三个条件,目前我国许多地方已经具备了。也就是说,环境问题已经造成人们经济生活的不安定,同时,环境污染对人们经济生活不安定的频率是能够用概率论的方法合理计算出来的。

    四、我国环境保险的发展现状

    (一)立法现状

    1982年,《海洋环境保护法》第28条对污染保险做了相应的规定:“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应当持有效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或《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信用证书》,或者提供其他财务信用保证。”《海洋环境保护法》在1999年进行修订后的第66条进一步规定:“国家完善并实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制度;按照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由船东和货主共同承担风险的原则,建立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实施船舶油污保险、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9条也规定,从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作业者,应当购买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提供其他财务保证。

    (二)初步实践的现状

我国的环境保险是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由保险公司和环保部门共同努力下推出来的。1991年,大连市成为全国最早推行环境保险的城市,之后,沈阳、长春、吉林等地也紧随其步伐相继开展。但是,最初的环境保险的运行并不顺利,结果也不尽人意。有的城市甚至因为没有企业投保,停止了环境保险的运营。究其原因,是当时的保险赔付率过低,而保费却过高。沈阳1993到1995年的赔付率甚至为零,而大连也仅为5.7%左右。环境保险的赔付率远远低于国内其他险种50%左右的赔付率。然而,投保环境保险,却要支付高于其他险种的费率,最低2.2%,最高8%,这远远高于其他险种千分之几的费率了。

    五、我国发展环境保险的建议

    (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各界对保险参与环保重要性的认识

    我们不难发现,目前我国民众的环境意识虽然在逐步提高中,但是仍然处于一个比较低的水平,更不用说人们对保险参与环保的重要性有多高的认识。国家和社会首先要向民众宣传环境保护这项基本国策,然后要把环境保险的意义讲深讲透,以期达到人人拥护。要善于利用日益发展完善的网络技术,运用各种新闻媒体进行有力宣传。

    (二)进一步增强法制建设,建立环境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

    虽然近些年中国民众的环境意识已经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当发生意外的环境污染事件时,仍然很少有人用法律保护自己。这是因为,首先,我国的普法教育不到位;其次,政府权力的过分扩张,老百姓只见“权”不见“法”,对个别领导人期待过大;最后,是因为法院工作人员工作效率低下,而且工作中“重大轻小”。使得遭受小型污染事件的民众对诉诸法律理论园地去了信心。而我国目前还没有形成明确的环境保险法律,仅仅是在一些相关的法规中涉及。

    (三)采用先试点后推广的方式,加强合作

    我国环境保险起步晚,目前为止还没有现成的成功范例,为了把事办好、办成,保险公司和政府环保职能部门应紧密合作,共同研究实施方案等。可采取项目试点、区城性试点,待取得经验后逐步推广,以保证运行质量和效果。

    (四)实行差别保险费率

差别费率是指区分具体污染危险情况,对不同企业适用不同的保险费率。简单来说,就是对于从事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收取不同的保险费率,从制度根本上为企业采用环保技术,从事清洁生产提供刺激和引导。因为如果保险公司对规模大小不一,污染程度不同的企业以统一的保险费率收取保险费时,污染企业同清洁生产的企业受同等待遇,也就是说,同样规模但污染性较大的企业并不需要付出更多的保险费,从事清洁生产的企业实际上是对污染企业提供了补贴,这无疑造成了竞争的不公平。我们实行差别费率,就是抑制这样的不公平竞争。

                  (国寿财险楚雄州中心支公司    高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