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指定受益人时保险金如何处理

发布时间:2016-01-19

[案情简介]

某年5月,方某之母以方某为被保险人投保某终身寿险(含人身意外伤害致死责任),方某及其母亲均未指定受益人。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险单的“受益人”栏填写“法定”二字。第二年方某与梁女士结婚,后来生一男孩。第三年8月方某遭意外伤害死亡。保险公司应付10万元身故保险金。但方某与梁女士为保险金发生争执,对簿公堂。

[案情分析及结论]

原告梁女士认为配偶是法定受益人,应有保险金分割权。被告方母则认为自己是投保人,保费是自己交的,投保时方某未婚,因而投保时的法定受益人是方的父母。

本案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均没有在投保单的“受益人”栏制定受益人。根据《保险法》第61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受益人只能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制定。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保险单”的“受益人”栏填写“法定”或“法定受益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只能认为被保险人、投保人没有指定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⑴没有指定受益人的;⑵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⑶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据此,和保险金就只能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遗产的继承就要遵循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继承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因此,此案保险金应由被保险人的妻、儿、父、母继承被保险人的10万元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