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楚雄州森林保险发展现状和困境
发布时间:2017-05-15
林业是国民经济重要产业,受气候环境影响较大,同时容易因自然灾害、人为破坏遭受巨大损失。开展森林保险,能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有效化解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调动社会各界投资造林的积极性,促进森林云南建设,同时能在森林遭受灾害时提供经济补偿,并且受法律保护。本文将分析楚雄州森林保险发展的现状和困境,并从多方面给出建议。
一、楚雄州森林保险发展概况
(一)我国森林保险发展概况
1982年,我国拟定了第一部《森林保险条款》。1984年,在全国部分地区进行了森林保险试点,1988年全国已有20多省份开展了森林保险工作,森林保险面积逐年扩大, 1995年10月1日《中国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出台,以法律的形式将农业保险从商业保险中分离出来以支持其发展。2009年,开始实施中央财政森林保险保费补贴工作。2014年,森林保险保费补贴面积不断扩大,覆盖面积迅速增长。这对于减少森林风险的发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总体而言,我国森林保险还处于试验阶段,森林保险呈徘徊状况,部分地区森林保险处于停滞状态,没有形成完善有效的体系,不能满足林业发展的需要。
(二)楚雄州森林保险发展概况
楚雄州地处滇中高原中部,境内阳光充足,雨量充沛,气候宜人。楚雄州一直坚持以绿色发展为理念,“十二五”以来,生态环境显著改善,全州森林蓄积量增加到1亿多立方米,森林覆盖率达63.5%,林业总产值达117亿元,农民人均从林业中获取收入预计达2500元。
云南省森林保险从目前发展情况看,保险项目单一,仅森林火灾保险项目一种。就全省森林火灾保险发展来说,我省积极探索建立森林火灾保险制度并从2010年起在条件相对成熟的昆明、曲靖、玉溪、普洱和大理先行森林火灾保险试点,楚雄州森林保险从2012年1月开始进行,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探索建立森林火灾风险保障体系,将森林火灾保险作为农业保险的重要内容之一,通过保费补贴等必要的政府财政支持手段,引导承保机构、林业经营者积极参与森林火灾保险,建立健全统一的森林火灾保险制度和保障机制,提高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实现生态得保护、林业经营者得实惠、保险得发展的目标。
楚雄州目前对于森林火灾保险的保险标的是生长和管理正常的公益林、商品林,保险期限为1年,即一年一保,在保险期限内,因森林火灾造成保险林木死亡及森林火灾施救造成保险林木死亡和伐除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共保联合体负责赔偿;其保险林中公益林保费由财政部门全额承担,商品林保费由林业经营者的缴费和财政补贴组成。投保森林火灾保险需被保险人提供身份证、林权证、森林密度(株树)、树龄、保险数量农户卡号等一系列相关材料,鼓励投保人将其符合条件的林木投保,但对同一地域的林木拥有不同保险利益的人不得为同一地域的林木重复投保。从2012年至今,云南全省每年均投保林地3.6626亿亩,楚雄州平均每年公益林投保1470.66万亩,商品林投保1685.64万亩,投保率达100%。
二、当前楚雄州森林保险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我国林业发展战略已转型为可持续发展战略,逐渐形成了集合法、市场、政策扶持三驾马车并行的统一保障建设体系。公益林与经济林划分效果显著,在国家法律与当地政策的支持下,森林保险成为保障林业资源的重要工具,受到国家高度重视,森林保险在保险市场也日渐发展,但仍有较多问题存在。
(一)森林保险市场发展畸形
楚雄州虽然属于森林保险试点地区,但也是存在起步晚,发展慢,保险市场难以活跃的问题。
1.有效需求不足。(1)从所投保的公益林来看,公益林森林火灾保险主要依靠政府财政部门全额承担,而且在公益林方面公益林的养护、防治的资金也是依靠政府的拨款,而这些资金的来源归根属于国家出资,从而忽视了市场的资金来源。(2)从所投保的商品林来看,依靠林业经营者的缴费及政府补贴组成保费,但由于经营者保留着传统的思想观念和侥幸心理,保险意识差,对保险公司的不信任,对森林保险的必要性、迫切性认识不足,认为森林保险加重林业经营成本负担而不愿投保,致使需要被保的商品林迟迟未保,甚至没有保险,或者保费由政府垫付,造成财政的负担。
2.森林保险项目单一。森林保险只有单一的森林火灾保险一种,远不能满足林区多种自然灾害的要求。
3.保险公司缺乏承保动力。森林生产周期长、占地面积广,受自然因素影响强,森林火灾、森林病虫害发生频率高、强度大、地点分散,且经济效益迟缓。这造成保险公司开展森林保险的费用高而收益低,主观上使保险公司承保积极性不高。另一方面,林业经营具有复杂性,要求有专门的人才进行管理,但人才稀少,在客观上限制了森林保险的开展。因此,在主客观条件均不适宜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缺乏开展森林保险的积极性,从而造成供给不足,使森林保险缺乏发展的动力。
这些因素共同造成了森林保险的有效需求不足,不利于森林保险的扩大发展,导致森林保险市场发展畸形。
(二)森林保险承保、理赔难度大
1.承保开展难度大。 楚雄州地处云南省中部,属云贵高原西部,滇中高原主体部位,境内多山,山地面积占总面积的90%以上,森林火灾保险开展地区均为山地林区,这对保险公司现场查勘与承保工作增加了难度,山区网络较不稳定,不利于保单的生成,所以只能通过收集资料后统一出单,而林农分散不集中,联系方式的变动造成收集资料的困难,所以只能求助于当地林业系统配合收集资料,收缴保费再统一出单,不利于保单生成的时效性。
2.理赔难度大。森林火灾多发山区,对现场查勘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风险性。
(三)森林商业保险品种少,不利于森林全方位保护
我国自1994年在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开办了森林保险业务以来,仅有森林火灾保险1项,直到2006年1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才推出了2款新的林业保险产品:温室园艺作物种植保险及苗木保险,可见森林保险品种的单一。森林灾害除火灾以外,病虫害,风灾,雪灾,泥石流等均会对森林产生破坏性影响,而目前无一商业保险对其进行保险。
(四)外部条件缺乏
森林保险属于政策性保险范畴,是一种政策性目标,而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利润最大化,是一种盈利性目标,所以使森林保险的政策性目标与保险公司的盈利性目标不符,使政策性林险禁锢在了商业保险的体制中,使得森林保险长期以来处于供需双冷的两难境地,从而停滞不前,陷入发展困境。
三、对森林保险发展的建议
目前,我国森林保险体系建设仍处于不成熟的阶段,森林保险立法出台进展缓慢,符合市场需求的森林保险产品匮乏,大多数林农缺乏风险意识,结合我国国情,加快我国森林保险体系建设。政府需要建立以广大林业经营者积极参与为依托,以合作保险组织为基础,以再保险机制为支撑,以国家财政税收为支持的森林保险制度。
(一)建立健全森林保险制度
1.建立农业保险法及相关配套的法律法规制度。为森林保险提供理论依据 ,加强中央及地方政府扶持力度,由中央财政在地方财政提供配套保费补贴的前提下, 明确各级政府在森林保险中的职能,规范森林保险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结合我国林业发展具体情况及森林保险发展程度,建立和完善适合中国国情的以合作保险为主体的森林保险组织体系。积极探索建立森林灾害保险机制,争取金融、保险部门支持,在政策上支持林农长远、稳定地发展林业。
2.各级政府加强对森林保险的支持。坚持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基本原则。政府协调相关部门和保险公司共同负责森林保险的宣传推动。森林保险属于弱质性产业,除了需要法律保护外,还应利用财政、税收、金融、再保险等手段加
以支持。国家财政应对经营主体进行补贴,对林业经营主体的盈余可以适当减税,以降低保险费率,提高林业经营者的保费支付能力。
(二)完善森林保险机制,加大林业保险投入
1.加强林业保险的相关政策建设,加强林业保险法制建设。
2.增加森林保险种类,适当增加附加险种,例如病虫害、风灾、雪灾等自然灾害的保险,同时设置其它人为意外造成森林损失的险种。
3.提高林业保险意识,适当增加投保补偿,刺激当地林业保险需求。首先需要对林业经营者进行林业保险知识普及,增强林业保险意识,鼓励积极投保;其次政府可以实行林业保险的补偿机制,对营林者投入的保费按一定的比例给予补贴,补贴的形式可以多样,依据林农、林业经营者的需要,调节补偿方式既可以直接补贴资金,也可以加强营林投资品、技术指导等方式。
4.提高保险公司的林业保险收入,激发保险公司对森林保险的积极性。
5.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树种、林种的差异性,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和赔付率以及赔偿金额,保证林权所有者利益的同时也保证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
森林保险业可作为政府对林业进行支持和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因此保险参与到林业建设中,对于保障林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国寿财险楚雄州中心支公司 高敏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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