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保险职业道德

发布时间:2016-01-19

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体制的核心原则,道德建设尤其是诚信建设的问题对其更具有特殊意义。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功能,担负着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重要使命,与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息息相关。但在保险实践中,也出现了保险理赔难、寿险新产品销售误导等问题,影响了保险业的诚信形象。这些问题如果解决不好,不仅会损害广大被保险人的利益,甚至会影响社会稳定。 加强道德建设尤其是诚信建设,既是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强做大的迫切需要,更是保证保险业稳定运行的需要。希望从我国现在的保险实际出发,对保险职业道德的整个体系进行系统阐述和梳理,以引导和帮助保险从业人员和有志于保险事业的在校学生树立保险职业道德理念,指导和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

一、中国保险业的诚信缺失及其根源分析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双方的任何一方有违诚实信用的举动,都会导致保险交易受阻,进而影响保险服务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保险供给者的诚信缺失。保险供给者即保险市场上提供保险产品的保险公司。由于保险公司的信息披露缺乏及保险业务的专业性强,使保险消费者处在信息不对称的博弈中,在投保前甚至投保后难以了解保险公司及保险条款的真实情况,如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偿付能力及发展状况、参加保险后能够获得的保障程度等,只能凭借主观印象及保险代理人的介绍做出判断,客观上为保险公司的失信行为创造了条件;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不及时履行甚至拒不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付义务,使一些保险消费者丧失了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一些保险公司违规经营,支付过高的手续费、给回扣、采用过低费率等恶性竞争行为,损害了保险公司的社会声誉;对保险代理人的选择、培训及管理不严,有一些保险公司误导甚至唆使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 诚信义务的活动,严重危害了保险公司的形象;向保险监管机关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等。

(一)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中介者包括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和保险公估人等。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主要表现为以下行为:在其业务中期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或诱导投保人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等。由于目前我国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人数量众多、规模庞大,业务素质及道德水准参差不齐,保险中介者的诚信缺失较多地表现为保险代理人的诚信缺失。不少保险代理人在获得更多代理手续费的利益驱动下,片面夸大保险产品的增值功能, 许诺虚假的高回报率,回避说明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甚至误导投保人,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经济损失,引起保险消费者的普遍不满。 

(二)保险消费者的诚信缺失 

保险消费者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其诚信缺失主要表现在投保时和索赔时:一些投保人在投保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使保险公司难以根据投保标的的风险状况确定是否承保、应该以什么样

的条件承保;有些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或者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提供虚假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有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甚至人为制造保险事故,故意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及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事故,增大了保险标的及社会财富的损害,增加了保险人理赔的成本。中国保险业诚信缺失的根源在于制度的缺陷,使保险市场交易中的诚信行为难以有效的保证和扩展。

二、解决方案 

(一)从保险公司内部着手 

要完善保险条款。尽管保险条款是由保险人单方面预先制定的,但是保险合同签定后,保险条款就转化为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投保人和保险人均具有约束力。因此,保险人在拟定保险条款时,必须用词准确、规范,明确具体说明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为了更好地防止保险欺诈的发生,应该明确保险条款,完善保险合同的内容在除外责任中应列明欺诈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减少保险欺诈的发生。  

(二)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 

建立科学的理赔程序和规范理赔制度。必须按承保和理赔分离的原则,建立专门的、高水平的理赔制度。现场查勘,必须严格认真,以弄清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损失情况,对保险金请求人所提交的有关证明,要仔细审查是否齐全、属实。要建立健全核赔制度,对理赔实行监督。具体地说,保险公司的各级理赔人员,都必须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理赔。每一起理赔都必须经过主管领导或上级公司的审批,必要时还应经过专家论证。保险公司还要建立规范的理赔制度,实行接案人、定损人、理算人、审核人、审批人分离的制度和现场查勘双人制。做到人人把关,各司其职,互相监督,严格防范,以确保理赔质量。同时理赔工作应严格按审查程序步步深入,并建立事故查勘报告档案,以备复核和总结经验教训。在理赔工作中,若发现以赔谋私或内外勾结欺诈的,必须严肃处理。只有这样,才能把好理赔关,有效地制止和杜绝保险欺诈行为的发生。 

(三)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监控机制严格管理,谨防疏漏。保险公司内部要建立承保核审制度,对所承揽业务的风险要按程序进行反复识别,评诂和筛选,以便有效控制风险。对承保审核人员要有相应的资格认定、评聘制度,只有具有系统专业知识、强烈的工作责任心,且富有实践经验的人,才能充当核保人。

(四)司法部门要严格执法,切实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要正确处理好每一个案件,不仅需要办案的司法人员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还要有全面的保险知识。因此,必须切实提高司法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阳光产险楚雄中心支公司      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