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中国保险行业的诚信问题

发布时间:2016-01-19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稳定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如何正确认识和了解诚信问题,对于保险公司的发展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随着我国经济的稳健提升和人们对待自身健康保障以及投资的认知不断提高,我国保险业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保险业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反映出一些问题。诚信就是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之一,缺乏诚信是目前我国社会存在的一大问题。减少保险投诉案件,完善诚信体系建设,已成为保险业当务之急。在经济利益与伦理道德的冲突中,诚信缺失已成为我国保险业制衡。诚信的意义和它缺失的影响,说明应建立健全的诚信制度,为保险业健康及持续的发展做好铺垫。从而建立健全的诚信法律制度和明晰的产权制度;构建保险业的诚信文化,培育诚信理念;健全保险监管机制,加大推行违信惩罚力度,增大失信成本;加快信用评级制度的建设,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目前,我国保险业诚信缺失大部分体现在保险供给者、消费者及中介者,对于保险诚信缺失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制度缺陷,使得诚信难以得到有效的保证。 

 诚信是保险业发展的根本,保险市场又是一个典型的信息不对称市场。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主要包括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来看,解决信息不对称对保险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推动我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影响资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原因是信息,保险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诚信。信息的不对称会使供求双方的风险和收益结构失衡。因为保险专业性较强,知识层面较高,消费者对自身面临的风险认识不足,对投保的慎重态度,使潜在客户大量流失,从而影响保险业务的开展,继而减少保险交易量使得保险市场呈萎缩状态。所以解决了诚信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增加保险业交易量,从而推动我国保险业的快速发展。第二,有利于解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保险条款一般由保险公司单方进行制定,而投保人只能被动的进行选择性投保,此过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问题致使被保险人的利益没有明确保障,对于一些条款认识不够明确,对自身利益的保障不清晰,在理赔方面存在纠纷及矛盾。如果诚信问题得到了解决,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也就不存在理赔纠纷问题。第三,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增加经营利润。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曾在《企业的性质》一文中提出:“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的交易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就是交易费用”。从相关信息来看,保险信息不对称越突出,保险交易成本就越高,各方为实现交易就要支付更多的交易成本。可见,信息不对称引起的诚信问题会直接影响经营利润。第四,有利于保险市场诚信风险的降低。诚信是市场交易繁荣稳定的基石,然而由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引起的保险业信息不对称,使保险业不诚信事件频频发生。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诚信问题会对保险业健康发展起到明显的消极作用。

诚信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在市场经济中,诚信是保险公司的核心问题。保险公司只有诚实、守信才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保证长期的发展。失去了诚信,就没有品牌和信誉可言,也失去了未来长期发展的可能。

保险业要顺利发展,就需要加强个人诚信的建设。现实中,人们感到社会缺少诚信,实际上并不是诚信不存在,而是缺少对诚信的激励和保护。改革开放以来,尽管我国在加强法制保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法律并没有真正对诚信经济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突出的问题是,法律对失信人的惩罚成本大大低于其获得的收益。由于守信者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失信者未受到严厉的制裁:“守信失利、失信得利”,失信的成本远远低于收益,因而就有人千方百计地骗人甚至将欺诈作为自己的发财手段。因此,建立诚信经济就必须加大法律的惩罚力度,对不明事理、不知自律,漠视、玷污甚至破坏诚信的人和事,严加惩处,彻底使其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得以根本性改变,从而使其认识到违背诚信的代价而不敢胆大妄为。所以从保险公司角度来看应加强公司自身建设。

首先,建立明晰的产权制度。保险市场诚信缺失的一个基本原因是:失信成本低,短期利益大。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保险人就会违背自身诚信原则。道德规范在这个时候很难对保险双方的诚信行为造成约束力。因此,必要时应借助其他的力量--健全的法律制度和清晰的产权制度。对于经济行为主体来说,明晰的产权关系是诚信行为的有力保证。在产权清晰的条件下,建立和完善法律监督,加强惩罚力度,交易双方才能更好的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次,建立保险公司自律机制。保险公司要严格规范内部管理,考核时将诚信作为对公司员工的重点项目,长期进行记录,跟踪员工的诚信情况。对代理人的业务活动进行监督,通过建立道德评估制度,逐步改善代理人的不规范情况,从而消除代理人为了短期利益而进行诚信缺失行为误导消费者。

诚信是保险公司生存与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险机构的核心竞争力,是保险市场活力的信心指数。信誉是企业的生命。保险产品是一种典型的无形产品,是以保险公司的信用向客户所做出的,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的承诺。因而,保险公司是否诚实、是否守信用,在保险消费者的购买决策中起着很大的作用,消费者只有在对保险公司信任的基础上才会投保,也只会向其认为有信用的保险公司投保,这样,保险公司的信誉度,就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的生存和发展。保险公司只有诚信,才能为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诚信缺失的影响以及诚信的意义,说明保险公司应该建立、健全诚信制度,以形成良好的信用秩序,增加保险交易活动的确定性和预期性,减少保险主体之间的摩擦,规范保险交易行为,降低保险交易成本,提高保险的经济效率,保证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

总之,中国应建立、健全保险诚信制度,形成一整套提升保险机构信誉度的行为规范,把保险机构及保险消费者的经济价值取向与诚实守信的道德价值取向统一到诚信行为中,使诚信在更完整的意义上体现出市场经济中“义利合一”的社会价值取向,保障保险双方在道德与法律的双重约束与驱动下,共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在利益的权衡中不断调整自己的经济行为,在不违背诚实信用的前提下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给保险双方带来均衡利益和长远利益,实现保险市场利益的最大化。

(国寿财险楚雄州中心支公司       高敏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