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忘拉手刹撞死自己,交强险为何拒赔?

发布时间:2016-01-19

作者来源:中国保险报

案情:

2015年元旦假期,一则《男子停车忘拉手刹撞死自己 保险公司拒赔》的新闻见诸各大网站(网易、搜狐等均有报道)。内容为:2014年12月13日,云南禄劝县货车司机李先生驾驶自己的货车到当地某卫生院运土。他把货车停在下坡路上准备装土,但未启用停车制动器(未拉手刹)就下车了。装土过程中,货车向前滑行。李先生看到这一情况,急忙去阻挡车辆,不幸被货车挤压在车左侧的挡墙之间当场身亡。李先生只购买了交强险,事后,他的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拒绝赔偿。据李先生的家人说,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属同一人,不应赔偿。李先生家属遂向禄劝县法院起诉这家保险公司。

该案究其实质,反映的问题是被保险人是否交强险的保障对象。笔者在此发表浅见拙识,和业内朋友探讨。

一、交强险的保障对象不包括被保险人

1.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交强险条例》),交强险中的受害人应排除被保险人。

《交强险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交强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被保险人,是指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

《交强险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第四条“民事裁判文书应当引用法律、法律解释或者司法解释。对于应当适用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直接引用。”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交强险案件,可以直接引用《交强险条例》。

依照《交强险条例》上述规定,交强险中的受害人应排除被保险人(投保人及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即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的保障对象范围。

2.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交强险中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五条 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根据该条,交强险合同中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不属于交强险保障对象的法理分析

除避免道德风险外,将被保险人包含在交强险赔偿对象之中,是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的。

1.交强险是责任保险

《交强险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是“责任保险”。实际上,交强险就是在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不同的是,在《交强险条例》中,使用的是“受害人”的措辞,而在商业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中,使用的是“第三者”的措辞。

2.交强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保险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既然交强险是责任保险,那么,交强险的保险标的就是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3.将被保险人作为交强险保障对象不合法理

将被保险人包含在交强险保障对象中,那么“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就无法解释。如果被保险人为交强险保障对象,那么被保险人对受害人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就包括被保险人对“自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而一个人,不能既是侵权人又是受害人,不能主张“自己赔自己”。

三、“被保险人”除非保险合同变更,无法转化为“受害人”

“被保险人”的身份,在该车交强险保险期内是一个固定身份,除非交强险合同变更,“被保险人”改变,否则,在交强险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身份是无法转化为“受害人”的,这一点与“被保险人”处于车上还是车下无关。

所以,依照法律,笔者认为,被保险人不是交强险的保障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