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发布时间:2020-08-12

伴随互联网技术与保险行业的快速融合,互联网保险在短时间内迅速流行,促进了保险行业的繁荣。互联网保险与传统保险相比具有较多优势,如便捷、低成本、高效等等,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和欢迎。与此同时,互联网保险的迅速发展也产生了一系列问题,消费者权益受到多方面损害,给消费者带去了诸多苦恼,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让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探究变得非常有意义。

一、互联网保险概述

    (一)互联网保险是互联网技术快速发展的产物,是保险行业与互联网技术的一次融合,互联网技术的优势在保险行业运转中得到体现,也极大促进了保险行业的发展。而互联网保险公司也通过网络平台加快了保险办理速度,提高了保险操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大众,对保险行业开拓市场也有较大帮助。互联网保险在互联网技术基础之上,也与云计算、大数据等一系列先进技术进行了创新融合,实现了运转模式的尽早转变,将保险行业做到了与时俱进,更好地实现了数据、信息的及时传输与展现,将资源共享变为了现实。而除了发展模式上的明显改变,保险品种、保险类型、赔付方式也做到了及时升级,促进了保险行业的迅速转型,带给人们更贴切、更需要的服务。

(二)互联网保险的建立与实施,加快了保险行业发展进程,也带动了保险行业收益增长,互联网保险具有较大发展空间,与传统保险形成鲜明对比,主要体现出来的新特点有以下几点:一是更便捷。保险出现较多小额服务项目,数量众多且规范,形成了一定规模,实现了72小时自由办理目的,手机用户可以轻松进行办理,还可以及时获取赔付,更可以在无意向办理保险业务时取消续订业务。保险公司也可以通过用户办理服务实现大概率统筹,有利于保险公司制定更贴合消费者需求的保险服务。二是高收益。互联网保险打破了传统保险发展禁锢,大大提高了保险行业收益,参与保险的人数显著增多,代理人话语权被削弱,渠道成本得到下降,增强了传统保险的支撑,也为保险行业进一步发展提供强有力支持。三是创新性。互联网保险的创新特点体现在较多方面,最明显的是便于潜在消费群体利用手机、电脑等先进设备进行服务了解,增进对服务的信赖及青睐,实现了移动数据信息的快速传播,使得更多样化的保险类型呈现在消费者面前,也便于保险公司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消费人群进行数据统计,从而制定更好的发展路线。四是成本低。互联网保险的研发和实施,可以节省较多发展成本,传统保险发展模式下的各个网店、营业厅都可被取代,所需劳动力大大锐减,摆脱了营业时间与空间的限制,进一步呈现出高效化性能。

二、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一)在大数据背景下,对信息的处理速度加快,处理力度也得到增强,形成了完整的产业环境。保险行业需要更准确探知消费者需求,进一步收集消费者喜好、属性与消费能力等等信息,以此来实现更准确的消费把控,更好地抓住消费者心理需求,从而实现最大化增值。但是这种大数据理念下的保险公司发展趋势与消费者权益之间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从而引发众多争议。这是发展与限制并存的局面,也是大数据背景下保险行业必须面临的处境,而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自然提上日程,成为大环境下的客观要求,从而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

(二)互联网保险行业新模式治理要求互联网在保险行业中的涉足,让原本的保险行业发展模式受到了冲击,也是打开保险行业发展新模式的契机,而面对互联网发展理念与消费者权益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时,保险行业需要找寻一种与消费者更为融洽相处的全新模式,这也是新形势下互联网保险行业新模式治理要求,既要满足自身发展需要,又不触碰消费者权益底线,让这种保险行业发展新模式备受推崇和关注,从而让消费者权益保护形成当下的新模式探寻新依据,一定程度上加快了保险行业转型。

三、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风险

(一)消费者隐私权风险

网络隐私权是个人隐私权拓展到网络环境中形成的权利,具体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损毁的意见等等。隐私权是一项对公民来说很重要的现代人格权。

与其他的互联网交易相比,互联网保险中个人隐私受到的侵害更严重,因为互联网保险中投保人具有如实告知义务,涉及到投保人的身体情况、疾病史、住址、个人职业等信息。首先,网络服务器是互联网保险的载体,网络安全可以说是互联网保险中网络隐私权保护的一个前提。对于网络的虚拟交易市场,交易的安全可以说是最大的风险所在,如何规避这些风险成为众多保险公司的难题。许多保险公司对于进入互联网保险始终保持谨慎的态度,也有出于对网络安全风险的考虑。

首先,网络系统本身的安全风险一般是指操作系统、服务器和数据库容易出问题,安全级别较低。其次,账号或密码被盗,有两个可能:一是保险公司内部人员或者互联网保险客户的错误操作,导致账号或密码信息的外泄;二是病毒或木马的攻击,导致账号或密码被盗,这个原因甚至可能导致整个互联网保险网络平台的瘫痪,造成巨大的损失。同时,病毒或木马的攻击还可能引起在线核保安全风险以及支付安全风险。最后,网络消费存在诈骗风险。所谓网络消费诈骗风险是指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一些漏洞进行的诈骗活动。

网络隐私权被侵害的原因可能有两种:一是保险公内部风险。保险公司内部风险指的是由于公司内部工作人员掌握了客户的详细资料,并利用这些资料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的风险。内部人员可能会利用工作的便利,制造虚假保单,骗取保费或者截取客户退保资金,而这些信息,客户因为无法了解整个保单的真实情况,所以很多时候无从得知。当下,规范互联网保险的法律法规还未完善,行业内部需要加强相关规范和自律的建设。二是外部人员非法利用客户信息风险。网络的开放性和安全技术水平的有限性,导致无法充分保证客户信息的安全。

网络安全是互联网保险前提,如何防范网络安全问题是必须探讨的重要课题。第一,从技术层面上应该加强互联网安全技术研究,建立互联网保险专业网络,尽量避免互联网保险网站遭受病毒或木马的攻击。第二,完善网络的安全认证机制,保护交易及其支付的安全。第三,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保障互联网保险交易的顺利进行。第四,优化保险公司内部员工的管理,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通过优化管理,防止内部员工的不当管理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获取客户信息进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二)消费者知情权风险

 1、网站设计原因导致知情权风险

知情权是消费者行使其他权力的前提,是交易公平的保证,属于消费者权利体系中的基础性权利。相比于普通的消费者,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在专业知识、信息获取等方面的弱势地位更加突出,这使得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上要求更高。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作为消费者在互联网保险领域的延伸,自然享有知情权。互联网消费者的知情权大致有以下几点:第一,有权了解保险当事人的状况,包括信誉、偿付能力等;第二,有权了解与合同有关的信息;第三,有权获取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第四,有权就合同条款以及保险人提供的其他信息提出质疑或询问。

  2、销售误导引发知情权的损害

销售误导指的是互联网保险公司、第三方保险网站以及其他保险从业人员在互联网保险业务活动中,凭借欺骗、隐瞒或者诱导的方式,通过网站对保险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销售误导行为主要表现形式有: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实;欺骗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者受益人;在理财型的保险产品中,夸大宣传收益等等。在互联网保险的交易过程中,消费者主要是通过保险公司网站的宣传以及网友的评价作出购买的选择。如果互联网保险通过网站进行销售误导,将会极大地损害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

对于销售误导的行为,建议应当强化互联网保险产品说明和风险提示义务。互联网保险公司、第三方保险网站以及其他保险从业人员对信息的表述应当真实、完整,不能存在夸大、容易混淆的表述,对重要信息不能隐瞒。通过网站对保险合同的条款进行表述时,应当清楚且容易理解。规范网站的劝诱方式,避免出现诱惑性、误导性和承诺性的词汇。

四、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维权问题之对策

完善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求偿权保护机制。第一,互联网保险公司和保险消费者之间是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这里的救济措施应该是民法层面上的救济措施,如果互联网保险公司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那么保险消费者可以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运用民事赔偿等救济措施来弥补个人的损害。但是,随着互联网保险的不断发展和互联网保险业务的日益创新和拓展,互联网保险消费者受损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仅仅通过民事法律无法满足保障的需求,必须尽快制定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保护的专项法律制度。互联网保险领域中需要明确:一是有必要明确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拥有权利。二是互联网保险责任制度的建立。只有建立了责任制度,才能督促互联网保险公司履行在保险交易过程中的各项义务,才能有效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权益。第二,构建多层次的纠纷解决渠道,形成多元化投诉纠纷解决机制。以保险行业自律为导向的投诉纠纷解决机制,以行业监管为依托,建立统一的社会化调解机构,积极发挥仲裁的优势。第三,完善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教育制度,培育成熟理性的互联网保险市场。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还有较长的路要走,虽然与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比较起来保护难度加大了,但仍旧可以制定良好政策、采纳合理路径进行有效解决和治理,在技术与法律碰撞下发现和谐发展管理办法,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切实拓展消费者投诉渠道,切实在互联网技术高速发展下发挥法律效力,故而促进保险行业与消费者良性交易,从而促进保险行业良性发展,使得保险行业在互联网助力下为社会做出贡献。

                        (楚雄州保险行业协会   张国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