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寿险欺诈投保及对策

发布时间:2020-12-24

2014年8月份,国务院正式发《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业的若干意见》(简称“新国十条”)。“新国十条”的发布为我国未来保险业的发展指明了目标和方向,也引领我国保险业转型的新蓝图,赋予了我国保险行业前所未有的发展地位,为保险业的发展确定了至关重要的位置。2016年12月13日,中国保监会召开专题会议,会议指出必须全面落实保险业姓保、保监会姓监要求这明确的指出要正确把握保险业的定位和发展方向”。“保险业姓是指:要分清保障与投资属性的主次。保障是保险业根本功能,投资是辅助功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必须服务和服从于保障,决不能本末倒置。我国保险业在蒸蒸日上的发展,保险的健康发展是我国经济稳定发展不可或缺的部分,保险业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是重要的发展部分。但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其中保险欺诈影响了保险行业的声誉,也威胁着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保险欺诈给我国保险业造成危害是不能忽视的,人身寿险是以人的身体和寿命为保险标的而订立保险契约合同,在现实操作中保险公司是无法准确及时的评估其保险标的生存风险的。人寿保险欺诈对理赔结论、理赔服务、理赔感受有极大的影响,对保险公司的发展及声誉是极大的不利,让客户对保险公司、保险行业留下不良的象,影响了保险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方面的欺诈,也被称为“道德风险”,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违反保险法规,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采用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者保险事故发生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诱导保险人判断错误而支付保险金的行为。寿险欺诈的表现形式多样,基本可归纳为四种类型,即欺诈投保、虚报损失、伪报损失、制造损失四类。本文就寿险行业理赔中最常见的欺诈投保作简要的分析及探讨。

欺诈投保可称为“不如实告知”,是寿险理赔中最常见的拒付理由,是寿险欺诈中最为常见的类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以保险人与投保人本着最大诚信原则为前提的,也就是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问询的事项如实回答,双方互相信任。但在合同订立的信息互换中,信息是不对称的,就需要保险合同签订双方,要如实告知,是一种约定和义务。如实告知义务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之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必须要将保险标的中的重要事项如实告知保险人,并确保保险人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这些重要事项,只有这样才能够让保险人正确的认识并评估危险状况,继而决定是否承保或者在何种条件下承保。《保险法》中对于如实告知义务来说,既可以被看成是一种制度,也可以被看成是一种通知、说明义务。

在各家寿险公司的理赔数据中,不如实告知是理赔拒付的最主要的因素,约占比三分之一,在实际工作中分析出现不如实告知的原因有:第一,保险自身的特点就决定了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的失效、信息不对称和保险标的损失衡量存在非客观性。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隐瞒既往病史、不完全如实告知或者回答相关的询问事项,是投保方的主观问题;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未尽到提醒要如实告知的业务及重要性,销售人员为了自身利益考虑故意或者隐瞒客户病史,不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保单销售人员对健康告知的询问理解力不够、重视程度不够,专业技能有待提升。第二,保险公司在管理、培训等相关方面存在不足。在对销售人员的销售过程中无法做到录音、录像全面、完整的留痕;在对销售人员的招聘、甄别、培训等环节中存在漏洞及不足;在承保、保全、理赔前置调查、回访追溯等制度流程方面管理不严格、不完善。第三、保险法规、制度对寿险欺诈的处罚力度不够,未对保险欺诈投保列入诚信信用体系;对保险如实告知、寿险欺诈的宣传力度不够。不如实告知的原因包含各方面的,有主观、客观的,需要寿险公司、投保人、销售人员、行业协会及监管机构、社会各方面的力量来规范欺诈投保,防止保险欺诈。

正因为欺诈投保对寿险公司、保险利益人、保险行业都是不利的,那作为保险行业的从业者提出几点建议及对策。寿险公司是保险欺诈的直接承受者,就需要自身要不断的反思,努力修炼自身内功,加强自身的风险管理水平。第一、寿险公司要重视业务质量,严把承保关。为了加强风险评估,提高承保质量,是防止欺诈投保发生的第一道防线,承保环节是寿险公司把控风险的重要关口。要全面核查被保险人的年龄、性别、身体状况、既往病史和家族史、职业、习惯和嗜好、生活轨迹和财务情况等基本要素,要让被保险人、投保人、销售人员等在健康询问环节做好留痕,切实做好相关的痕迹核查及承保数据保存。第二、设立前置调查环节模块,及时规避风险。前置调查是指对具备疑似欺诈风险特征的保单,生效未满两年的短期投保的保单,进行核保后的风险二次排查,若发现风险,及时阻断欺诈投保风险。前置调查可以有效的发现客户带病投保等不如实告知的现象,有利于寿险公司主动及时排除风险。但前置调查需要寿险公司建立应用大数据分析系统,建立风险案件自动识别与预警系统,增强公司的业务系统自动识别欺诈案件的能力。第三、加强保险代理人管理制度,规范销售行为。保险本身是没问题的,问题本身在于保单销售人员的行为是否规范,是否遵守如实询问业务、是否清楚保单欺诈的风险。在保险代理人的招聘、培训、风险警示教育等各个环节要加强管控,防止因业务员方面造成的欺诈因素,规避寿险公司、代理人的风险。第四、加强寿险行业反欺诈知识的宣传。“买了保险就该给赔”的意识仍旧存在消费者大脑中,就要求监管机构、协会、寿险行业等机构加强欺诈投保的危害,提高社会大众对保险欺诈的认知能力;寿险公司自身也要努力,自我宣导,公司内部要及时发布欺诈风险案件,作好警示教育,端正保险代理人、寿险公司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和职业态度;每个寿险公司作为个体,力量渺小,那就要整个寿险行业行动起来,共同努力,宣传保险欺诈等保险相关知识。第五、保险行业协会应该加强各寿险公司之间沟通、交流纽带作用,建立保险欺诈联盟组织。保险行业协会要把各寿险公司紧密的联系起来,加强对欺诈投保、应对举措等相关工作的交流、沟通,共同塑造良好的保险市场环境,为建立保险欺诈联盟打好基础,并建立相关欺诈投保、相关寿险代理人及客户的黑名单制度,严厉打击协助、参与保险欺诈的个人及组织行为。

良好的保险市场环境需要每家保险公司、每个保险代理人、每一位保险参与者的努力与维护,保险欺诈投保仅仅只是其中的一小环,很多方面还需要不断地去完善,在实践应用中不断寻找好的方法、好的对策来应对风险的发生,减少其危害,保障寿险公司、保险参与者的合法权利。

                     (新华人寿楚雄中心支公司   严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