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发布时间:2016-01-19

诚信的遵守是一个人立足社会的最根本底线,而对保险企业而言诚信是企业发展的基石和生命线!

诚实信用是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任何一项民事活动各方当事人都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世界各国立法对民事、商事活动的基本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条规定:“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可见在保险经营活动中对当事人诚实信用的要求比一般民事活动要严格,要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因此,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合同订立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足以影响对方作出订约与履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受到损害的一方,按民事立法规定可以此为由宣布无效或解除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责任,甚至对因此而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中的最大原则,是保险企业的生命线,也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得到充分保险保障的基础。

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就保险企业的重要意义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逐一作以下论述。

一、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当事人的重要意义

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经营活动中是最大诚信原则。对保险企业是企业之基,加强诚信建设是保险业发展的基本要求,是保险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讲,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保障得到充分、有效保障的重要保证。诚实信用原则对保险当事人的重要意义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诚实信用是保险产品特征的基本要求,是保险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基本前提。保险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其载体仅是一纸合同。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具有无形性、复杂性和内在价值透明度低等特点。保险实质上是一种以信用为基础、以法律为保障的“承诺”。古人均有“一诺千金”之说,更何况我们保险业?因为保险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决定了保险业比一般企业对诚信的要求更高,良好的信用是保险企业的生命线,保险业作为经营风险的行业,其自身经营中面临很多不确定性,所以加强诚信建设是规范保险市场秩序的重要手段。诚信经营不仅可以避免保险市场的恶性竞争,遏制保险企业片面追求业务规模、盲目占领市场份额等短期行为,也有利于化解和防范经营中的逆向选择和首选风险问题,提高保险企业的经营质量和效益,保证保险企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加强诚信建设、提高企业竞争力,打造一流品牌。保险企业的诚信度,对客户的购买决策起着决定性作用。客户只有在自己的购买需求与对某保险企业的信任相统一的基础上才会购买保险。所以,保险企业只有以诚相待,遵纪守法,信守合同,真诚服务,才能真正提升企业的竞争力。近年来,随着“新国十条”的颁布实施,保险业有了发展的新契机,可谓迎来了“春天”,我国保险业保持调整发展趋势,但是总体上仍处于初级阶段。如果保险企业诚信问题处理不好,将会极大影响我国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丧失发展的良好时机,做大做强民族保险业也就成了“纸上谈兵”。因此,保险企业加强诚信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信用环境,是提高保险企业竞争力,创建市场一流品牌,做大做强保险业的必然趋势。
(三)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企业文化的本质。诚实信用是现代企业文化的基本特征之一,这就要求保险企业要以诚信经营为指导,将“诚信”贯穿于各项管理中,打造自身优秀的企业文化并牢牢将诚信的元素“镶嵌”于其企业文化中。要使企业文化真正发挥整合企业各种生产要素的功能,需要从两个方面着手:一是要将企业文化作为灵魂来指导企业发展,通过企业文化建设来树立企业良好形象,取得社会的认同和尊重。二是要在企业内部形成统一管理平台及标准,使员工形成共同的价值观和共同的奋斗

目标,进而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将诚实信用的理念灌输企业干部员工并使之刻骨铭心,久而久之这样的企业文化必将为企业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精神支持和巨大的推动作用。

(四)诚实信用是保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权利的基本要求。
保险的特殊性要求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的当事人都要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诚实信用原则,那么他们的保险保障也会不同程度受到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这足以说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诚实信用的履行告知义务,是充分得到保险保障的基本要求。
(五)诚实信用是建立企业和个人社会信用的基础。当前,我国社会信用体制正在不断完善,向信用社会发展。诚信建设成为信用体制建设的重中之重,各行各业都在加强诚信建设。作为企业或个人,如果在社会上失去了诚信,他将没有朋友、无法创业,可谓寸步难行。保险企业规范诚信经营,是时代和市场的要求,是品牌建设的要求,更是做大做强民族保险业的要求。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来讲,诚实信用不仅是充分得到保险保障的要求,而且也是建立良好社会信用度的需要。失去诚信的客户,保险企业未来也可象银行业一样,可通过行业协会的“黑名单制度”,在行业内实行资源共享,诚信有问题的客户,将会得不到保险保障或有条件的保险保障。所以,诚实信用是建立企业和个人的社会信用的基础。
 二、保险经营活动中规定诚信原则的原因分析

保险是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一部分,与一般经济单位相比较,保险又具有本身的特殊性。保险法中之所以在保险经营活动中规定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归因于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和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一)保险经营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在保险经营中,无论是保险合同订立时还是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与保险人对有关保险的重要信息的拥有程度是不对称的。对于保险人而言,投保人转嫁的风险性质和大小直接决定着其能否承保与如何承保。然而,保险标的是广泛而复杂的。作为风险承担者的保险人都远离保险标的,而且有些标的难以进行实地查勘,而投保人对其保险标的的风险及有关情况是最为清楚的。因此,保险人主要是根据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来决定是否承保、如何承保以及确定费率。这就使得投保人的告知与陈述是否属实和准确会直接影响保险人的决定。对于投保人而言,保险合同条款显得非常抽象且有较强专业性和复杂性,一般的投保人难以理解与掌握,对保险人使用的保险费率是否合理,承保条件及赔偿方式是否合理也是难以考证和理解的。因此,投保人主要根据保险人为其提供的条款说明来决定是否投保以及投保何险种。
(二)保险合同的附合性与射幸性。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附合合同。所以,为避免保险人利用保险条款中含糊或容易使人产生误解的用词来逃避自己的责任,保险人应履行其对保险条款的告知与说明义务。另外,保险合同又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当未来保险事故发生时,由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由于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标的风险事故是不确定的,而投保人购买保险仅支付较少量的保险费,保险标的一旦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赔偿或给付将是保费支出的数十倍、数百倍甚至更多。因而,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远远高于其所收取的保费,如果投保人不诚实守信,必将引发大量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不堪负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终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毕竟保险公司是企业,不是福利机构,否则保险业谈何发展?谈何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

因此,要求投保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真诚履行告知义务。

三、保险经营活动中诚信的现状

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经营水平与管理水平与发达国家保险业相比较,还有较大差距。在制度建设、内部管控、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诚实信用问题主要来自保险企业及投保人。
      (一)保险企业在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保险企业经营理念相对滞后,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发展、轻管理”的倾向,造成公司发展与管理脱节,各自为阵。在业务发展中,业务员避重就轻,只讲对客户有利或能吸引客户、触动客户的条款内容,甚至不惜扩大保障范围,甚至不负责任的承诺,对客户不利的或要求严格的条款内容,则轻描淡写的一带而过。对业务员来讲,只要保费能收回来,保证个人、部门业绩就行了。从而造成对客户出险后客户服务的脱节、推诿、扯皮等问题产生。对于管理部门而言,严格按照条款和企业的管理规定工作,凡不符合规定的事故索赔,一律予以拒赔。在对条款的含义解释时,往往向利于公司的角度出发,引起客户的不满,造成双方争执,甚至诉讼。这些情况的发生,说明保险企业在诚实信用建设方面还存在很多问题。如: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理赔、企业文化的践行等。

(二)投保人在诚信方面存在的问题。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不健全,缺乏完整有效的信用记录。各保险企业之间信息不共享,在竞争的环境下,造成个别投保人有机可乘,引起诚信方面的问题,主要表现在违反告知和保证两个方面。告知方面:第一,漏报。投保人由于疏忽对某些事项未予申报,或者对重要事实认为不重要而遗漏申报。第二,误告。投保人因过失而申报不实。第三,隐瞒。投保人明知而有意不申报重要事实。第四,欺诈。投保人有意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故意对重要事实不作正确申报并有欺诈意图。保证方面:在保险活动中,保证的事项均属重要事实,因而投保人一旦违反保证的事项,保险合同即告失效,或保险企业拒绝赔偿或给付保险金。

 四、保险经营过程中存在诚信问题的原因剖析

近年来,随着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有保险需求的客户选择余地进一步扩大。但由于我国保险经营时间相对较短,市场行为不规范,诚信体系不健全,总体诚信状况并不容乐观。在规范诚信经营过程中,还存在不和谐因素和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保险企业管理体制、营销体制不完善,经营观念、诚信建设不健全。当前,有些保险企业的经营思想还比较落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规律,停留在“重保费、轻管理,重规模、轻效益”的经营局面。在内部管理、险种设计、精算水平、营销手段、风险防范、成本核算等方面存在不同程度的欠缺,影响了保险企业的诚信度。据媒体调查,全国保险从业人员约200万人,营销员工180万人。这支庞大的营销大军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随着市场的扩大,营销体制存在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表现在缺乏对营销员的保障制度,这点主要体现于寿险行业,同时缺乏长效激励机制,对营销员的考核不能做到精细化管理,致使营销员摆不正自己的位置,对自己职业生涯规划找不准目标,容易诱发其对公司不忠诚、对客户背信弃义、误导欺瞒等行为发生。在培训工作中,由于思想认识上的不到位,保险企业往往注重专业业务技能的培训,对诚信意识和职业操守的培训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将诚信建设摆在突出的位置。
(二)行业诚信建设意识不够,行业协会作用发挥不够充分。
行业协会代表了保险行业的整体利益,应对行业进行自我约束和管理,在行业内部加强诚实信用建设,努力提高行业在社会上的美誉度和信用度。近年来,保险协会虽然发展较快,也做了大量的工作,如定期自律交叉检查、客户满意度测评等。但是相对我国保险业的高速发展还远远不够,在行业诚信建设上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保险企业各自为战,从各自利益出发,违规操作、不正当竞争、获取不正当利益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客观存在。甚至因个别保险企业的诚信度降低而影响到整个行业的社会诚信度降低,造成消费者对保险企业的信任度下降。作为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强诚信建设的管理和约束,注重内部协调和平衡,不断提高整个行业的诚信度,促使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三)诚信信息披露不充分,评估系统建设滞后,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当前,我国尚未建立有效的信息披露途径和信用评估体系,导致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缺乏,投保人道德风险问题突出,隐瞒真实信息,欺诈骗保行为层出不穷。对于这些信息,没有有效途径进行披露。在这家保险企业被发现有诚信问题,市场主体这么多,他可以到其他保险企业去投保,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保险企业缺乏透明度、条款专业性强、概念模糊、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完整,社会公众难以对保险企业进行资信评估,难以选择自己信任的保险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突出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保险人不知道投保人的真实信息,投保人不能凭借自己的信息优势,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二是保险企业的专业性决定,保险企业不能凭借自己对产品特征、企业状况等方面的信息优势,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侵害投保人的利益。

五、强化诚实信用,推进保险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思路与举措
诚实信用原则是保险业的最大原则,是保险经营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的最基本原则。保险诚实信用体系建设和完善需要“政府推动、行业自律、企业内控、社会监督”多方的合力去实现保险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一)政府推动、健全社会诚信体制建设。信用信息是诚信体制建设的基础,缺乏完整、有效的信用记录,就不能建立科学的诚信体制。为了打造统一的社会诚信体制,政府应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优化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科学的信用风险评级制度,对个人及单位的资信信息进行客观、公正的披露。使需要诚信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能够公正、便捷和及时地获取必要的诚信信息,保证消费者的知情权,提高社会诚信经营和透明度。社会诚信体制的建设也需要社会公众和单位的大力支持,建立有效信用档案,并且把分散的资料和数据进行整合,通过有效信息渠道融入到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社会诚信信息的资源共享。

(二)加强诚信监督,促进行业自律。不断完善保险法律制度,特别是一些直接涉及保险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有关条款,需要出台可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如将保险条款通俗化,专业术语明晰化。制定有效的保险诚信管理制度,强化失信惩罚机制,提高失信的成本,促进市场主体行为逐步规范。严格按照《保险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失信的保险企业和保险中介单位,探索和建立保险市场退出机制,以维护保险业的整体诚信。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建设,使其在诚信自律、诚信监督、诚信宣传以及诚信协调与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

(三)保险企业应规范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控。要解决管理混乱带来的诚信缺失问题,作为保险企业来讲,须进一步深化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理顺体制、盘活体制,消除经营中不健康、不和谐的因素,对阻碍企业发展的要坚决否定,予以清除。注重解决经营中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科学的管理、规范的制度、严密的内控是加强保险诚信建设的重要保障。

(四)强化社会监督职能,促进保险企业诚信经营。保险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保险企业应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强化执行力建设,把诚信作为企业的生命线,融入到企业文化中,在企业内部形成“以诚待人、以诚感人、个个守信、个人诚实”的良好诚信氛围。把企业的诚信信息通过有效途径向社会公布,使社会公众能及时了解企业诚信经营状况。

总之,保险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值得我们保险行业、政府相关部门深入探讨、思索的重要课题,是我们每个从业人员必须恪守的,它是我们每个人立足社会的底线、是保险业发展的生命线,是这个社会各行各业都需遵守的,要营造社会良好诚信环境和氛围,不是某个群体或行业所能够做到的,也不是一蹴而就之事,需要各行各业、全民齐努力,同时还需政府及各个相关行业一起努力,方可构建诚信的良好社会氛围,保险业在诚信的环境之下才能健康快速的发展,才能最终实现振兴民族保险业之梦。

(大地财险楚雄中心支公司        纳绍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