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创新中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及监管探讨

发布时间:2021-10-18

金融领域与互联网的不断融合,催生了一大批创新金融产品。互联网保险也发展迅速。随着越来越多的第三方网络平台的介入和传统保险机构的互联网运营,保险产品更加多元化和灵活。与此同时,由于网络信息不对称、信用体系不完善等因素,非法或非法保险业务、欺诈性套期保值现象频繁发生。因此,有必要加强监管,弥补这一领域的政策模糊或空白,保护消费者和保险机构的合法权益。

一、互联网保险行业发展背景

互联网保险概述

互联网保险是新兴的一种以计算机互联网为媒介的保险营销模式,有别于传统的保险代理人营销模式。

1.互联网保险定义

互联网保险是指保险公司或新型第三方保险网以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技术为工具来支持实现保险信息咨询、保险计划书设计、投保、交费、核保、承保、保单信息查询、保全变更、续期交费、理赔和给付等保险全过程的网络化保险销售的经营管理活动的经济行为。

2.互联网保险产品分类

与传统保险一样,互联网保险包括互联网人身险和互联网财产险两种。首先,让我们看一下互联网人身险的情况,2019年互联网人身保险发展良好,经营主体保持稳定,规模保费终于扭负为正,实现了正增长,全年累计实现规模保费1857.7亿元,较2018年同比增长55.7%。

其次,互联网财产保险保费规模稳健发展,增速有所下降。截止2019年6月底,总共有71家财产保险公司开展了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保费收入381.53亿元,同比增长16.89%,高出全渠道财产保险市场5.57个百分点;但与2018年下半年相比,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增速明显大幅回落。

 

3.网联网保险渠道

从销售渠道来看,互联网保险销售渠道多种多样,除了保险公司自建官方网站平台、保险代理机构建立的网络销售平台,还有第三方销售平台。其一,官网自销有助于保险公司品牌的建设与推广,如中国平安建立的平安直通、泰康人寿成立的泰康在线等。其二,代理机构网络销售平台有由保险专业经纪或代理公司建立的网销平台,可以提供全面的一站式在线服务(如慧择网、中民保险网),也有以银行为代表的兼业代理机构在网络上实现保险销售。其三,第三方销售平台包括: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保险信息咨询平台和综合类平台。电子商务平台较为常见,随着人们网购日渐频繁,类似淘宝网和京东商城这类方便快捷的投保平台日益得到青睐,尤其是退货运费险和产品质量退换险等与网络购物息息相关的小额保险;随着互联网经济的爆发,保险信息咨询平台也得到进一步发展,如沃保网、向日葵保险网等,其可提供专家在线解答,用户可自由查询,也可参考其他用户的问题及解答;综合类平台如网易保险,是由网易公司与国内知名保险公司共同打造的一站式购险平台,涵盖健康险、旅行险、车险、意外险、家财险等各个险种,网站设有保险咨询、理赔指引等,为用户提供便捷高效的网上保险消费体验。

                                                            

二、中国互联网保险的过去与现状

互联网保险发展历程

互联网保险的萌芽阶段:1997-2004年。我国互联网保险起步于1997年,由中国保险学会和北京伟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联合推出的首个面向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内部信息管理需求的中文网站――中国保险信息网(china-insurance.com)(现更名为中国保险网),也是我国保险行业最早的第三方网站。当年该网为新华人寿促成了国内第一份网上保单,标志着我国保险业迈入了电子商务的大门。2000年3月,首次实现网上投保功能的电子商务保险网站――“网险网”诞生。同年5月,中国人保广州分公司与建行广东省分行合作推出网上保险业务。8月,太保和平安几乎同时开通了自己的全国性网站,开始了企业门户的品牌展示及咨询传播。太保的网站成为我国保险业界第一个贯通全国、联接全球的保险网络系统。平安保险开通的全国性网站PA18新概念,网上开展保险、证券、银行、个人理财等业务被称为“品种齐全的金融超市”。同年9月,泰康人寿保险公司泰康在线开通,在该网上可实现从保单设计、投保、核保、交费到后续服务全过程的网络化。2001年3月,太保北京分公司开通了“网神”,推出了30多个险种,开始了真正意义上的保险网销,当月保费达99万元。这一阶段互联网保险作为销售代理而存在,各大保险公司都建立了自己的官方网站,发布保险产品的相关信息,但由于互联网金融规章制度尚未健全,法治环境尚不成熟,人们对于互联网保险的认识也存在很多不足,互联网保险对于保险公司业务发展的作用并不明显,主要起到宣传及普及保险知识的作用,此时互联网保险处于萌芽期。

互联网保险深化探索期:2005-2011年。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颁布,标志着互联网保险进入加速发展阶段。此后,中国人保财险实现了第一张全流程电子保单。截至2009年底,互联网保费收入规模达到 77.7亿元。一大批诸如慧择网、向日葵网、优保网等的保险网站纷纷涌现,作为互联网保险中介提供保险咨询及产品销售服务。2011年9月,保监会正式下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这标志着互联网保险业务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化专业化,互联网保险业务发展秉承透明化和信息化的原则。在这个阶段,随着中国网络通信设施的改善,网络成本的下降以及互联网用户的快速增长,人们越来越倾向于通过互联网咨询、购买金融保险产品和服务。同时,保险机构还致力于通过创新实现新的网络渠道营销,并逐步探索保险电子商务营销方法

互联网保险全面发展期:2012-2013年。从2012年8月开始,平安人寿发布“平安人寿E服务”APP客户端;国华人寿通过“淘宝聚划算”销售平台推出3款产品,短短3天时间内就实现了1.05亿元保费收入,成为业界利用网络平台团购模式销售保险产品的第一家;泰康人寿则分别与携程、淘宝等互联网公司合作打造互联网保险销售平台,取得了良好成效。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出现了众多互联网金融创新。其中,2013年6月推出的专为个人用户打造的

余额增值服务――余额宝,既有支付宝的电子支付的功能,又有货币基金的理财功能,从运营之日起规模迅速扩大,截至2014年2月14日,规模突破4000亿元,互联网金融的概念逐渐渗透到人们的心中,并逐渐显示出巨大的影响力。借着这股东风,2013年9月,由阿里巴巴的马云、中国平安的马明哲、腾讯的马化腾联手设立的众安在线财产保险公司获得保监会开业批复;同年1016日,保监会发布批复,众安在线获得国内第一个也是全球第一个网络保险牌照;11月6日“众安在线”正式开业,标志着我国互联网保险进入机构专营阶段。同年,淘宝理财频道首次参与“双十一”活动,保险产品成为新主角。据淘宝官方统计,淘宝理财在“双十一”当天成交额9.08亿元,其中国华人寿官方旗舰店成交了5.31亿元,生命人寿官方旗舰店成交了1.01亿元,国华人寿华瑞2号单品成交4.62亿元,刷新了互联网单一产品的在线实时交易记录。这一阶段的互联网保险通过创新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基于电子商务及信息技术的发展需求开发出了与此相匹配的保险险种产品(如退货运费险、游戏账号装备险、微信支付安全险等),主要依托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险公司官网,保险超市等方式,逐步探索其独特的业务管理模式,以便更好地为投保人提供专业服务,创造高质量的网上消费体验。

互联网保险发展的爆发期:2014年至今。2014年8月13日,“新国十条”的颁布拉开了保险业发展的新大门,给保险业未来转型升级勾勒了新蓝图,支持保险公司积极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进行创新,云计算、大数据等技术无疑会带来更多可能和无限潜力。根据银保监会资料显示,截止2019年底全国从事互联网保险的财险公司有71家,人寿险公司有78家,合计149家,占传统保险机构总数的60%以上。2019年,通过互联网渠道销售的保费为2696.32亿元,其中,保险公司自营保费收入仅占31.11%,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和第三方网络平台经营保费收入占68.89%,保险业基本进入互联网阶段。   

三、互联网保险主要模式与特征

互联网保险作为新兴的金融保险,其有着自己独特的模式与特

互联网保险模式

我国互联网保险模式主要有官方网站模式、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网络代理模式、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

官方网站模式,以传统大中型保险公司为主。指保险公司通过公司自建品牌网站整合现有资源,展示保险产品、销售产品、提供在线咨询答疑、理赔等售前售后服务,打造全方位的网络销售平台,提高经营效益。

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模式。指保险公司利用第三方网络平台的先进技术和广泛的客户群资源进行保险业务推广,以店铺的形式组织销售保险产品。典型代表如天猫、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

专业互联网保险公司模式。指持有银保监会互联网牌照的专业的互联网保险公司,采取纯互联网运营模式,其产品咨询、销售、投保及理赔等一系列业务办理在线上完成,线下无实体经营机构。典型代表如众安、易安、安心、泰康。

网络代理模式,分为网络兼业代理和专业中介代理。前者主要以银行为主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网络上实现保险产品的销售,产品种类较为单一。后者由专业保险代理或经纪公司建立网络销售平台,类似于保险超市,可以提供多家保险公司的众多产品,可以体验到一站式的管家服务。

(二)互联网保险主要特征

在互联网环境下,保险行业利用相关技术,对客户需求予以更为深入的挖掘,让保险服务在广度与深度方面实现更大的突破,与传统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属于一种全新的营销模式,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经营、销售成本更低: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保险公司可以免去机构网点的运营费用和支付代理或经纪人佣金,直接大幅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和销售成本。交流、互动性更强:互联网保险拉近了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距离,增强了双方的交互式信息交流。客户可以方便快捷地从网络上获公司背景和具体险种的详细情况,选择保险产品更加便捷、透明,可以自由选择、对比保险公司产品,全程参与到保单服务中来。

灵活性、风控能力更强:互联网保险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缓释了传统保险市场存在的一些问题,有助于实现风险识别控制、产品种类定价和拓宽了保险销售渠道,不再是点对点的销售,而是点对面的销售,所有上网用户均可在网上看到,受众人群呈几何倍数增长,最大程度地激发市场的活力,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更好地发挥决定性作用,并且互联网购买保险是消费者的主动行为,消费者会认真比较不同保险产品的优劣,仔细阅读保险条款,选择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有效避免了销售误导行为的发生,同时互联网保险的宣传用语或者在线客服人员的讲解都以图片、文字等形式留存在消费者电脑中,一旦发生销售误导纠纷,相关部门也可以根据留存的图片或文字进行责任判定,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权益。

保费低廉,更容易吸引住消费者:由于互联网降低了保险公司的成本,因此互联网保险的保费通常要比其他渠道更低。保费低的产品由于交易风险较低,显然更易为大多数客户所接受。

交易便利,容易达到一定规模:互联网保险产品的购买手续简便快捷,容易达成交易并形成一定规模。另外,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互联网,实现全天候随时随地的服务,同时免去了代理人和经纪人等中介环节,大大缩短了投保、承保、保费支付和保险金支付等程的时间,提高了销售、管理和理赔的效率,使得规模经济更加突出,有利于保持保险企业的经营稳定性。

四、互联网保险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保险的出现,促进了保险行业的提质增效,也对传统保险公司形成了冲击,但在这种高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各类乱象,暴露出很多问题和风险。

法律法规建设滞后,相关法制不健全以及法律纠纷解决机制匮乏。中国银保监会曾连续出台几个与互联网保险业务相关的监管文件,但从整体法律环境上看,法律法规层面仍存在缺位现象。近年来我国信息技术和互联网保险的发展速度过于迅猛,远远超过了我国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的速度,正因为法规的不健全,互联网保险纠纷问题也不断出现,主要表现在跨地域投保纠纷、保险赔付额小和数量多,以及保险赔付证据电子化的法律效力等问题。

(二)产品同质化现象严重以及保险公司间缺乏差异性。目前我国互联网保险业务模式多为在传统销售渠道上添加互联网投保渠道,产品种类单一,局限于条款相对简单、责任义务明确、期限较短的产品,主要是车险、简单的寿险和理财类保险等标准化产品,其他险种的比例很小,在契合互联网用户消费需求和习惯的个性化产品方面,尤为缺乏。有些情况下,几项保险产品不仅名称相似,而且条款费率、保障范围、除外责任也都很相似,这会影响到投保人对产品的认同度,进而导致同质化产品的低水平市场竞争,更不能有针对性地满足客户需求;而一些所谓的创新性产品如赏月险、摇号险、防小三险、压力山大险等吸引了人们的眼球,但在是否具有可保利益、是否带有博彩性质引起了很大争议,并没有针对性地开发设计出大批量的新保险品种。

(三)技术以及安全问题成为最大隐患。核保是保险业务中最为重要的步骤,是保证保单质量的重要手段和方式。网上保险作为保险行业一个新的业务方式,其最大的弱点就是核保这方面,因为信息的不对称,风险很高,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很大的损失。解决网络核保的问题在国内外都是难题。但是海外保险公司解决这个问题的意愿比国内更积极更强烈,而且已经有很多成形系统,如慕尼黑再保险的网络智能核保系统,可以实现非标准件的实时核保功能。随着大数据时代的来临,数据公开与共享成为一种趋势,但数据公开伴随着来自法律、伦理、道德等方面的争议,制约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大数据公开是一把刃剑,一方面数据公开,不仅为依托网络经营风险的互联网保险提供了更便捷准确的数据来源,促进了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也将为整个社会创造价值。另一方面,数据公开可能造成用户隐私的泄露、人权的侵害这些都是在大数据时代发展互联网保险不容忽视的问题。互联网的开放性特征,使得某些商业机构利用不正当手段对保险网络数据资料进行篡改或破坏变得更加容易。在我国信息安全技术不成熟、各保险企业对信息安全投入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互联网保险客户信息安全存在严重的威胁,因为技术的不成熟导致互联网保险客户的隐私信息被泄露、窃取甚至贩卖的案例不在少数。如何尽快保障信息安全,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发展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

五、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监管

    随着科技的进步,保险创新势在必行,这就要求监管层加快提出并施行相应的政策和措施,以保障互联网保险行业乃至金融业的稳定发展。

完善相关监控制度和法律法规建设

互联网保险作为“互联网+”时代保险行业的新模式,互联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飞速进步带动其快速发展,但技术发展过快也造成了立法滞后、监管不到位等问题,成了市场的混乱为了我国互联网保险的稳健发展,在法律法规方面,应建立健全适用于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保险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适用其发展的相关法律法规一定兼顾互联网保险的交互性和灵活性的同时,也要兼顾法律法规的实效性和严肃性;健全网络安全信息安全及第三方支付相关的规则制度,以应对可能由科技进步带来的风险。建立专门针对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其可持续发展,从法律制度层面使其监管的全面性提高。从监管体制方面,需建立灵活审慎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准入机制,一方面响应国家政策和发展趋势,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的发展给予足够的鼓励和支持,另一方面明确并提高互联网保险的准入条件,让拥有成熟的风险管理经验、高超的信息技术、足够的偿付能力、完善的配套设施以及雄厚的产品开发实力的企业来经营风险较传统渠道更高的互联网保险。此外,进一步加强在线消费者的权益,通过出台针对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行业进一步规范,使消费者的线上消费权益有所保障,进一步促使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完善和开放个人与企业的征信系统,进一步推进信用体系建设

保险是经营风险的行业,是通过衡量风险的大小来盈利,并给消费者保障,如何获取尽量多的客户信息,对于判断是否承保和控制风险尤为重要。完善的征信体系和公正权威的第三方评级机构对于保险行业,尤其对于面对面接触客户的互联网保险发展至关重要。这就需要一个强大的征信系统,而且是一个适当开放的征信系统。诚信问题是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一个短板,征信系统的封闭和垄断更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当前使用的征信系统是中国人民银行2007年推出的新系统,从推出之日起便引发了社会公众对征信系统信息征集范围和公开程度的讨论。问题的焦点主要是信息征集和隐私保护的关系,以及征信系统开放性问题。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并不完善,需进一步加强信息体系市场建设,培育壮大信用市场。第一,建立健全信用相关的法律制度。目前我国没有单独的针对信用的规章制度,涉及信用的法律也十分少,想要建立起涉及经济、生活等多方面完善的信用社会,首先就是要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制度保障。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严厉的失信惩处机制并严格执行,通过法律来威慑失信行为。第二,多方联动,政府牵头和有关大型企业、机构联合开发培育信用市场。第三,通过建立完整的公共信息服务体系,作为对于征信体系的补充和数据来源,加强与交通、医疗、金融、社会服务电商平台等机构与企业的合作,全方位的获取信用数据,完善信用数据库,并分享信用数据,降低对方风险,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双赢。

互联网保险大量涌现,对我国传统保险行业产生巨大影响,逐渐影响着商业保险的运营和管理模式,促进了保险的创新发展。但过快的发展加之监管缺失导致互联网保险乱象丛生,对保险也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因此需要通过加强监管等手段促进其健康发展。

人保财险楚雄州分公司   金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