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洗钱风险分析及对策建议

发布时间:2022-02-14

随着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现有财富量和风险总量也不断提高,使得消费者对保险的需求不断增加。据有关数据显示,截止2020年末,保险业总资产为23.3万亿元,同比增长13.23%,中国已成为全球第二大保险市场。由于中国的保险市场发展起步较晚,一方面快速发展的保险业与相关领域还未成熟,法律法规体制不相适应,不法分子趁虚而入;另一方面由于保险本身的特殊性使得保险业迅速沦为洗钱的高发领域。

保险的本质是一种风险转移和分散风险的机制,本身并不涉及洗钱,但是由于保险业存在现金流动频繁,金额巨大的特殊性,使得保险业更容易沦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保险洗钱,是指以商业保险为载体,利用保险市场及保险中介市场的途径渠道,将非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投保、理赔、变更、退保等方式来隐瞒、掩饰其来源或性质,以逃避法律法规制裁的行为。

一、保险业引发洗钱的特性

(一)保险产品的特性引发洗钱风险。由于保险产品的特殊性,使保险业暗藏洗钱通道。根据保险合同的条款设计,保险的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可不同,且保险合同遵循“投保自愿,退保自由”的原则。犯罪分子就可以通过在不同关系人之间转移资金,来达到洗钱的目的。

(二)产品创新引发洗钱风险。保险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保险公司为了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纷纷创新设计具有投资收益的理财型人寿保险产品。洗钱者可以通过溢缴保费和提前赎回的操作来实现大量的资金转移和模糊资金轨道达到洗钱目的,更有甚者将保单当做银行账户管理以实现“黑钱”增值。

(三)利益驱使引发洗钱风险。保险业发展迅猛,各家保险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达成公司内部各项业务指标的考核,在业务压力的高压和利益的驱动下,保险机构对某些涉嫌洗钱的业务难以取舍。犯罪分子通过趸交保费的方式进行洗钱,这一行为本身没有直接的受害方,还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大宗保费完成刚性任务。退保时,犯罪分子采取短期退保方式完成洗钱,保险公司收取可观的手续费,在市场监管不到位的情况下,在表面上可实现双方获利。

(四)保险支付手段引发洗钱风险。洗钱行为主要依赖于资金的划拨和转移以实现资金合法化。在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下,保险的销售渠道增多,保险支付方式和技术手段也逐渐多样化。境内外资金的划拨、转移非常便捷和迅速,但对非法资金的监控和追缴难度加大,从而增加了保险洗钱的风险。

(五)保险中介机构引发的洗钱风险。保险中介是保险公司开展业务的重要渠道来源。中介机构向保险公司推荐有投保需求的客户,保险公司负责审核投保请求控制保险风险,这种形式导致保险公司不能直接接触客户,同时客户身份识别延长,环节增加,从而造成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身份真实性存疑。中介机构在利益驱使下,很可能会出现明知客户存在洗钱行为但故意隐瞒,从而引发洗钱风险。

二、利用保险业务洗钱的方式

   (一)利用团体寿险洗钱。投保企业将非法所得资金,以单位的

名义为员工购买团险,把巨额保费分散到员工名下,保单生效后,投保企业提出“长险短做”向保险公司要求退保,把退保资金汇入企业领导个人账户。

(二)利用行贿保单洗钱。行贿保单一般由送礼方支付巨额保

费,收礼方退保变现。某些企事业单位(行贿方)在节前利用公关费给上级部门领导(受贿方)投保,保险公司开具发票,发票入公司账户,节后再由受贿方办理退保,以此来掩盖行贿资金。

(三)保险欺诈洗钱。犯罪分子有计划地利用黑钱置换保险标

的,然后制造保险事故,从而获得理赔款。洗钱者还可通过购买他人的保险标的变更被保险人,“出险”后获取理赔款的方式进行洗钱。

(四)利用保险合同的现金价值进行保单贷款洗钱。大多寿险保

单都可进行保单抵押来贷款,犯罪分子购买高额寿险保单后以抵押贷款的方式来提取现金,让保单自动失效。针对这种洗钱风险,保险公司只能从客户身份识别和大额可疑交易进行监控。

(五)利用新型保险洗钱。新型保险产品例如万能险和分红险,

这类保险产品属于保险和证券的混业产品,相较于传统的保险产品来说,保障功能弱、投资作用强属于带有保障功能的基金。保单持有者可以在保险账户和投资账户之间自由调配资金,洗钱者通过资金的反复进出,掩盖资金的真实来源达到洗钱的目的。

(六)利用网上保险和银行保险洗钱。互联网保险作为一种新型

的洗钱工具操作便捷、变现快,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保单一旦生效投保人即可办理退保变现。银行保险的核保标准低,征询信息少、操作容易,手续简洁,及其容易成为洗钱的工具。

三、保险洗钱的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重庆宴大彬、傅尚芳腐败洗钱案。重庆交通局局长宴大彬因受贿金额巨大成为重庆第一贪,而其妻傅尚芳因帮助洗钱成为亲属贪污受贿被指控“洗钱罪”的全国第一人。傅尚芳通过购买49万千里马分红型保险来实现洗钱。

保险公司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关注客户身份与保费是否相符。重点关注有特殊身份的客户其投保的资金量是否与客户身份匹配;第二,重点关注高风险产品。主要包括具有投资性险种(投连险、分红险、万能险)、年金保险、两全险。第三,关注投保环节中的异常情形。客户一次性购买多份保单,投保人要求趸交大额保费,且投保时重点关注退保时间、费用、手续等异常行为应注意审核。

案例二:东莞福利保单案。2002年7月1日,东莞某单位以振

华珠宝店的名义,为205名员工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额分散到员工,

累计保费共3064万余元。7月25日,该单位将上述账外留存的3250余万元股权转入振华珠宝行账户,随后从该账户分两次转出3166万元到保险公司,其中3064万元用于购买上述商业保险。2005年8月,保险合同到期,单位领导及员工均得款30.4万余元等。

上述案例属于利用团体寿险进行洗钱。警示保险公司,要重点关注团险业务中的可疑点:第三方交费或海外账户交费;溢交保费退费的情况;投保环节注意虚假资料和信息。如投保资料中的公章、地址、电话、年龄、劳动关系等。除了保险欺诈之外,洗钱分子还可以通过这种欺诈团险洗钱。

案例三:云南11万存款变保单案。2003年12月,梁云委托其母亲在中国人寿昆明分公司投保了一份两全分红保险,保险期限5年,保费95400元。2008年12月6日,保险期满,人寿保险赵军协助梁母将退保金转到梁云账户上(窃取个人身份信息及银行账户信息)。赵军(已离职)将梁云的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及代扣款授权委托书(伪造)等文件,交给人寿保险业务员龚某,投了两份保险之后,赵军用伪造的梁云身份证撤保。后赵军到保险公司办理领款手续,共领款109980元。

在上诉案例中,人寿保险作为保险合同的相对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尽到谨慎审查义务,故人寿保险存在过失。银行、保险公司两大部门在审核签名、辨别照片、资料审核、划款等多个程序中存在漏洞。

保险公司在开展业务中应注意:第一,要了解投保人的财富情况,判断投保产品与投保人经济状况的吻合度;第二,警惕多次出现理赔案件,财产损失情况雷同退保、理赔异常的情形;第三,客户领取赔款环节中要求保险公司以现金或支票支付赔偿金或者委托他人代领的行为。

四、对策建议

我国保险市场发展起步较晚、时间较短,还处于尚不成熟的阶段,保险业面临洗钱风险主要是因为: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不完善、保险机构的反洗钱意识缺失。鉴于我国保险业存在的洗钱风险,和开展反洗钱工作存在的问题,借鉴国内外经验结合我国保险机构发展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几方面建议:

(一)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出台的《反洗钱法》虽然对维护金融秩序、预防洗钱、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制定相应的法规,但结合我国保险业洗钱风险主要集中在人寿保险上,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寿险公司反洗钱具体工作指引和管理办法。真正把防范洗钱风险,开展反洗钱工作落实到保险业务中。

(二)保险机构方面。提高保险机构的反洗钱意识,加强对内外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加强对产品研发的洗钱风险评估。应评估产品团队是否胜任管理职责;产品设计是否合规;销售环节是否合规;洗钱风险是否可控;在全面评估基础上,采取相应反洗钱措施。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适合自己机构内部执行的规章制度。建立自上而下的工作机制,专人专岗负责每一层级的反洗钱工作并对内负责。加强对从业人员和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监管机构方面。要加强行业协会的作用,不断强化人民银行主管、保险监管机构监管的共同监管机制,积极发挥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自律组织在反洗钱工作开展的作用,扩大反洗钱的号召力与影响力。

(泰康人寿楚雄中心支公司   胥应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