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将建旅游安全组合保险体系

发布时间:2016-01-19

作者来源:中国保险报

《云南省旅游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于5月1日正式实施。修订后的《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涵盖旅游经营者责任险的旅游安全组合保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省旅游组合保险工作的开展。

修订后的《条例》是我国《旅游法》出台后首个修订并颁布施行的地方性旅游法规。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外侨工委副主任王云生介绍,《云南省旅游条例》自2005年8月1日施行以来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旅游市场化程度大大提高,形成了多元主体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格局,需要通过制度建设加强对旅游经营和旅游从业人员的管理和规范。尤其是《旅游法》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后,云南省原条例需要根据上位法进行相应修改。

修订后的《条例》共7章61条,包括旅游促进与发展、旅游资源保护与开发、旅游经营与服务、旅游监管与权益保障、法律责任等。其重点一是加大了支持旅游业发展的力度,二是强化了旅游的综合监管职能,三是增加了基础性、公益性的服务内容,四是增加了创新旅游投融资方式、旅游建设用地及民族特色旅游村寨的鼓励性条款,五是强化了标准化管理手段,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

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安全工作,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安全综合监管及救援保障体系。旅游经营者对发生的旅游安全事故应当及时采取救援措施,并向旅游、公安、安全监管、卫生等有关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抢救。

省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统一、涵盖旅游经营者责任险的旅游安全组合保险体系,指导和监督全省旅游组合保险工作的开展。旅行社、旅游住宿企业、旅游车(船)企业等,以及登山、露营、探险、漂流、攀岩、蹦极、过山车、骑马、水上娱乐等高风险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相应责任险后,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未按规定参与云南旅游组合保险统保统筹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修订后的《条例》还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引导金融机构创新发展符合旅游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模式,加大旅游业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省内旅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报上市,发行企业债、公司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债券,面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鼓励和支持设立旅游业发展投资基金,扩大旅游投融资渠道;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创新旅游保险产品和服务。

修订后的《条例》规定,旅行社、景区、住宿企业、购物企业、餐饮企业、旅游车船和驾驶员等都应当通过相应的等级认定或评定,未经评定接待旅游团队的,可处罚款甚至吊销业务经营许可证。

云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何池康介绍,新修订的《条例》结合云南实际在可操作性层面进行了延伸,如购物企业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遇到消费者投诉时若企业不能及时回应,可先行赔付;旅游执法质监机构收到投诉,应在45天内处理完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