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义务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6-01-19

[案情简介]

1996年10月,被保险人穆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合计10万元。1997年3月16日,被保险人穆某纠集多人向他人索要拖欠的赌债,在争执过程中,被对方持刀捅至胸部,不治身亡。案发后,穆某的同伙被劳教,致害一方因构成故意伤害罪而被判刑,但劳教机关和人民法院都没有明确认定穆某是否构成犯罪。事后,受益人提出索赔请求,保险公司以条款中约定的“被保险人违法犯罪行为属于责任免除范围”为由作出拒付决定,受益人不服决定,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被保险人在凶杀案中是受害者,致害方已受到刑法处罚,而审判机关未认定被保险人负有法律责任。保险的目的在于规避风险带来的损失,如果违法,甚至轻微违法如闯红灯,即构成保险人免责,显然有失公平,也不是被保险人投保本意。

保险人辩称:触犯《刑法》、《劳动教养试行办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的行为,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的范畴。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规定:劳动教养的对象是犯有轻微犯罪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需要进行强制劳动的人。被保险人同伙因参与不法行为而遭受劳动教养,作为共犯之一,被保险人行为显然也达到“违法犯罪行为”程度。因此,保险人拒付决定并无不当。

[案情分析及结论]

“违法犯罪行为”属于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内容,故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保险人对于“违法犯罪行为”是否清楚说明。

违法和犯罪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违法的外延较犯罪的外延广泛,只要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即构成违法,其包括: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和违宪行为。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而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较违法而言,其涵盖范围显然狭窄。因此,将违法还是犯罪作为合同的免责范围,对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而言,具有巨大利益差别。

法官基于上述理由,做出判决:

1.违法和犯罪二者具有明显差异的法律后果,保险人在合同中未能明确而清晰地表明其条款的真实含义和使用范围,投保人未能充分了解合同的免责范围,未能充分了解格式合同提供方即保险人的真实本意。

2.就被保险人违法而言,《保险法》第67条只是将保险人免责范围定位在被保险人的故意犯罪,甚至未将过失犯罪纳入其中。从这个角度上讲,保险条款原意大大超过保险立法本意。

3.保险合同为典型格式合同,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拟定,合同相对方只有同意或者不同意的选择,且合同对方又不具有专业知识优势和强势地位,当保险合同双方就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分歧、并且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理解时,法院应采纳有利于被保险人一方的解释。

[本案启迪]

1.条款应当严密。条款本身不严密,存在歧义,导致投保方或者第三方有错误理解,远离条款本意,保险人必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条款表述应当清晰。尤其免责条款表述清晰,对于保险合同双方具有举足轻重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