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
发布时间:2016-01-19
[案情简介]
1997年12月,袁某前后两次为自己投保老来福保险,保额26万元,并指定前妻朱某为受益人。1998年8月,朱某前来报案,称被保险人袁某雨8月10日下午在长江坐船游玩时不幸落水死亡。死者家属已向当地水上派出所及水上浮尸打捞处报案,但一直未找到尸体。保险公司结案后,要求受益人收到认尸通知书后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待保险公司确认死者身份后再行火化。1998年9月,朱某向保险公司提交了由医院出具的袁某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填写的死亡地点为长江,死亡诊断依据为推断。
保险公司认为:仅凭医院出具的的袁某死亡证明和户口注销证明不能确认被保险人死亡。法律规定,未找到尸体只能按失踪处理,意外事故造成的失踪,两年后法律才会宣告死亡,待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后,保险公司才能履行死亡赔付。保险公司要求朱某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被保险人袁某死亡,但遭到朱某的拒绝。朱某坚持要求保险公司立即赔付,并且吵闹不休,还找到当地新闻媒体报道此事,给保险公司施加压力。
保险公司经调查分析,从中发现许多疑点:1。远谋离职后无固定工作与收入,生活窘迫,却主动投保,保额达26万元;2。袁某与朱某离婚多年,却将朱某指定为受益人;3。被保险人姐姐与被保险人前妻朱某长期不和,在索赔过程中,却总是结伴而行,配合默契。
综合以上疑点,保险公司遂向公安部门报案,并请求协助立案调查。
1999年1月25日,保险公司接到举报,称有人在某地看到了袁某,保险公司立即通知公安局。1月27日下午,被保险人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随后涉嫌此案的朱某等也落网。在审讯中,袁某等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袁某原系某单位工程师,下海经商后亏了钱,一次偶然的机会,把主意打到了保险上,并找到其姐及愆期住某共同设计了溺水身亡的骗赔方案。1998年夏,长江发生百年不遇的大水,袁某认为这是一个伪装意外死亡的好机会,洪水泛滥是难以找到尸体的。就这样,一起有预谋的诈死骗赔案诞生了。
[案情分析及结论]
死亡是指机体生命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
在保险实务中,对于宣告死亡,特别是因意外事故导致的下落不明,两年后法院才能宣告死亡,其时间上已经超过责任期限。为解决此问题,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通常规定,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3个月、6个月等)时,视为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的,受领保险金的人应返还保险金。
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在处理此类世宗案件时,要注意需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和规定的期限,由法院正式宣告死亡,保险人才能按规定履行死亡保险金的给付义务。宣告公民死亡的权力属于法院,医院对于自然死亡的人所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有法律效力,而无权对失踪的人员做出已经死亡的判断。
上一条:免责条款未尽说明义务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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